如何办理涉外婚姻公证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公证,第1张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

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如何办理?程序、手续有哪些?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包括涉外结婚公证认证和涉外离婚公证认证,这里面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离婚的情形,也涉及到中国人到外国结婚、离婚的情形。具体说说来,如下: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

1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

(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

2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

中国公民为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要求同外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

(1)起诉书;

(2)结婚证;

(3)原告身份证明。

其中,因为结婚证是国外机构颁发,所以先要将该结婚证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再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外交部门认证,经过这一系列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采信。

(二)中国公民在外国的婚姻

中国人在外国的婚姻,需要的材料各国有不同的规定,要根据各国的具体要求准备材料,

如在结婚问题上,日本的法律规定:在女性离婚或者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六个月内,不得结婚,如果我国公民在离婚后又到日本结婚,那么她就需要提供离婚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该证明要向被日本婚姻登记机构认可就必须经过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了。

再比如,离婚问题上,双方在我国结婚,男方后来到美国生活并行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他需要向美国法院提交结婚证,该结婚证必须是男方回国或者委托国内的律师、朋友进行公证认证过的,美国法院才会认可。同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外注册结婚,结婚证也不能直接被我国法院认可,也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国内外交部门的认证之后才能被采信。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简单的列举,实践中的涉外婚姻案件远比上面提到的复杂,到底哪些文件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不是该国家颁发的法律文件或者是当事人在一国生成需要拿到另一国使用的文件,都需要经过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

三、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怎样?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四、目前我国内地可以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五、在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

(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主观:

—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但是,国内公证后的文件一般是用于国外,所以并不一定要在当地做公证(除特殊情况),全国范围正规公证处皆可进行公证。,(一)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三)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四)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一)申请。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二)受理。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三)审查。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四)取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五)交费。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涉外结婚公证如何办理,大体流程为: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后寻找公证机构,向公证机构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开具证明,涉外结婚公证使用者领取和使用该公证证明。,当事人要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一)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户口已注销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二)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三)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需注意的是,如果该公证文书用于国外,根据不同的国家要求,以及使用目的不同,还应送到我国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进行认证,才能在国外使用。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就像你的文凭,你可以有许多文凭但是你必须去机构登记注册,来证明你的文凭或毕业证书是真实有效的,不是造假的。而结婚公证也是一样的作用,光有一张结婚证是不具任何作用的,必须去政府部门认证过,拿到那张结婚公证才能证明双方是婚姻关系。

结婚证公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结婚证

3、非本人,需要授权委托书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流程?

1、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是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公证书(每个公证处要求不一样,大多数是去户口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才可以办,这个最好提前打电话到公证处确认)。

2、拿到公证处的公证书之后必须到省外事办(必须省一级,市级、县级没有该权利)做认证,

3、之后省外事办会负责邮到你要去的国家的大使馆认证,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1、公证时间一般在3-5工作日,基本上3个工作日就能下来

2、外交部认证一般3个工作日

3、使馆认证5-10工作日,大国快,小国慢

       跨国结婚,无非两种方式登记结婚,在男方国家注册登记或者在女方国家进行注册登记结婚。同理办理和柬埔寨女孩结婚登记的方法也是两种:一在中国办理;二在柬埔寨办理。这些年“柬埔寨新娘”成了一个热词,很多中国人与柬埔寨人情投意合,喜结连理。那么中国男生/女生要和柬埔寨女生/男生如何才能把合法的婚姻给注册成功呢?

     目前柬埔寨女性拿到中国签证很困难又麻烦,而且本地女孩要拿到单身证明且要在外交部盖章也难上加难!所以一般都是双方在柬埔寨境内注册登记结婚。

一、中国境内需要准备哪些?

11、去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

这个无犯罪是最完美的,有派出所电话,开证明民警,没有写某个区域没有犯罪。去公证处办理无犯罪公证是办在中国境内没有犯罪,所以无犯罪不能写在我这个辖区没有犯罪,请注意。

12、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民政局;

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

PS:未婚证明因民政部有下发通知,柬埔寨不在九国之内,如果民政局不开,请直接去公证处,请公证处核实出具未婚公证。

13、收入证明(月薪2500$以上)——工作单位

14、带好无犯罪证明,未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居住地就近公证处办理中英文公证或者中柬文翻译公证——公证处;

未婚公证,贴不贴照片都可以,根据公证处要求即可

无犯罪公证书,做实体的无犯罪,不要把无犯罪证明放公证书里面

15、未婚公证书,无犯罪公证书做好后,提交外交部认证+柬埔寨驻北京/驻上海/驻广州领事馆进行最后一关的使馆认证。

外交部认证好最后送柬埔寨驻北京/驻上海/驻广州领事馆认证即可

至此,中国手续全部完成。时间大概需要1-2个月。

注意下双认证好最好3个月内使用,超过时间公证认证可能白做。

二、柬埔寨境内需要准备哪些?

21柬埔寨外交部办理认证;

前面中国境内材料13中提到的收入证明要带好,柬埔寨手续首先要求男方在所属工作单位出具薪资证明,月收入不低于2500美金的收入证明(娶个外国妹子不容易啊,收入快2W毛爷爷了)。之后,将柬埔寨驻中国大使馆认证好的材料拿到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进行公证。

同时,女方要出具单身证明和户籍资料复印件,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认证好的材料送去柬埔寨外交部认证,认证好后送到柬埔寨内政部认证,内政部会叫双方去问话,这步就必须要本人办理了,基本会柬语的人就可以沟通了,期间会有工作人员用英文问你们怎么相识之类的话题。

22柬埔寨内政部办理结婚证

审核批准成功,带内政部出具的文书至女方户籍地的乡里民事登记处做成完备的户籍资料和归档——民事登记处出具柬文的在柬注册结婚证明将证明带回柬外交部翻译——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公证,便可申请女方去中国的签证。

恭喜你们获得合法结婚证!

(时间大概需要约35-4个月)

——供参考哈,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哈,不懂随时联系我们,祝好——

1 去外事办认证结婚证资料带了公证书,请问还需要户口本原件吗

涉外婚姻是需要户口本原件的,具体如下:

涉外结婚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要去办领事认证,外事办的认证已经做好了,要去领事馆做认证,领事

请在具体使领馆网页查询办事流程。通常不用单独开函。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以下为参考。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一)按使领馆领区办理认证申请;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逐项认真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3363433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五)由外国有关机关出具并准备在中国使用的文件须先经外方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方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单位认证后,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六)办理商业文书认证,需提交公司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及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

(七)办理个人出生、结婚、学历、无犯罪记录等类认证,需提交个人说明书,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如系代办,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

(一)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1、申办认证一般须四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3个月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之日止(不含我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缴费取证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

三、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或商业证明(如驾驶证、出生证明、毕业证等),当事人须将文书在国内办理公证认证后再送往住在国使用(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3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的具体程序怎么走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 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公证书到省外事办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认证资料: 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

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 :公证书认证完后的需要知道的流程: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送达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

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1、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结婚证原件。

注: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内容为×××与×××于××××年××月××日在××市(县)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2、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证件和复印件(A4纸)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未婚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路/街/镇/××号/村,现住××市××路/街/镇××号村,身份证号码: ××××××××××××××××××

我声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证,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未再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未再婚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路/街/镇/××号/村,现住××市××路/街/镇××号村,身份证号码: ××××××××××××××××××

我声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特别提示:

(1)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和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与原来的经过实体审查的公证书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2)声明人作虚假声明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2003年10月以前离境的当事人,办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当事人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由公证处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证书。

4、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扩展资料:

案例:

四川姑娘秀娟致电本报,说她今年年底要随其外籍男友回国办理结婚登记。

(一)婚姻状况证明由“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和证明。

第14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时,应当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等证件和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

由此,中国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证明”简化为“个人声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上述规定,婚姻状况证明公证认证手续的改变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从“直接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体公证,调整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书”办理签名属实的非实体公证。此类公证一般可直接在当地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第二,国内涉外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同前述一样。

不同的是,此类公证一般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之后,一是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二是由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由于一些国家对“婚姻状况实体公证”仍有要求,所以国内涉外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便成为其中一种替代形式。

二、送往国外使用的“单身证明”种类及其公证认证手续

针对上述变化,建议中国公民在办理送往国外使用的“单身证明”之前,务必确认如下事项:

(一)注意确认“单身证明”的种类和公证形式

目前,各国对“单身证明”的种类和公证形式要求各异,当事人需确认是以下哪种形式:一是“直接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实体公证;二是“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签名属实的非实体公证;三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般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由于此类证明只反映当事人在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婚姻登记记录,不反映国内法院判决、丧偶及国外结婚离婚等记录,不能当作严格意义上的“单身证明”。

(二)注意确认“单身证明”公证须否办理领事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据此,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一是由中国外交部办理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二是由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迄今,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单方面免除中国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手续。

武冈市人民政府-如何办理涉外婚姻公证

人民网-中国人到国外登记结婚 单身证明公证认证如何办

1 合肥结婚公证办理材料需要哪些

1、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应提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

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单位证明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其它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交流机构出具。

已离境的人员,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是指其离境前的最后所在的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4、申请人的结婚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照片若干张 提交夫妻双方同一底版的近期合影二?标准照片三张(黑白、彩色不限);或者夫妻双方单人的同一底版的近期免冠一?或二?标准照片各三张(黑白、彩色不限)。

如需增加公证书份数,应增加相应数量的照片。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合肥市公证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注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1)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1)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

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

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复印件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

3 合肥申办公证业务流程有哪些呢

1。

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申请公证时,当事人须表明自己要求办理的公证项目,先向公证处领取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表格,向公证处接待人员咨询办理该项公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表,表明申办公证。

(如果你事先已经知道如何申请办理公证,您也可事先在本网站上下载有关的《公证申请表》和证明格式,按照要求自填或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完毕后,同时按照要求带好必须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直接交本处接待公证员予以受理。) 2。

受理。受理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接受并表示予以办理。

公证受理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外文翻译费等)。 3。

审查。审查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其他要素进行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4。

核实。核实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事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或实地进行审核以确认其是否属实。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

出证。出具公证书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依法出具公证文书。

本处承诺:对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的简易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特殊急用,当天出证;重大疑难或批量公证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证(因当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6。

送达。公证书的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制成的公证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送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活动。

公证书作成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或约定来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同时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公证书的编号。

4 合肥网上申办公证业务办理流程是怎么样呢

1。

申请。在您仔细阅读了“合肥公证网”()发送至本处。

③如果您认为需要指定专人为您办理,您也可以将《公证申请表》和相应的单位证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离婚证、营业执照、其他各类证明等)通过个人邮箱和(或)传真与相关公证员直接联系(各公证员的电子邮箱可通过本网站“首页”的“公证人信箱”版块获取,传真号码均为:0551-62677242)。 但不论您选择以上述何种方式向我处提出申请,都请您准确无误地留下您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以方便我们能够及时与您联系。

2。受理、审查。

我处在收到您的公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及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您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则本处的承办人员会及时与您联系,届时请您及时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以便本处能尽快给您出证。

3。出证。

我处在收到您的公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过审查(调查)、核实后,确认其为真实、合法的,会依法出具公证文书。本处承诺:对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的简易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特殊急用,一个工作日内出证;重大疑难或批量公证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证(因当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4。送达。

公证书作成后,请您按照我处承办人员通知的时间前来我处办理下列手续: ①请您按相关规定缴纳公证费、翻译费等(具体收费可参见本网页的“收费标准”版块)。 ②如按规定须在公证书上加贴照片的,也请您一并带好足够数量的照片。

③请您务必带上与传真或邮件内容完全相符的原件,如《公证申请表》的原件、单位证明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离婚证、营业执照、其他各类证明等),以便我处承办人员进行核对。若办妥上述手续,且有关材料经核实也无疑义,您就可以领取公证书了。

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先由文件出具国公证人办理公证,接着要有文件出具国外交部认证以及中驻文件出具国使馆认证。

一、涉外婚姻的介绍

涉外婚姻就是指婚姻双方中的某一个人是外国人,而有一个人是本国人。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就是结婚以及离婚的问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内地结婚的话,那么婚姻的程序必须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包括了我国的《婚姻法》等规范。而且两个人要以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优先。此外为了国家的安全考虑我国的法律,对某些特定职业的公民进行了一些权力上的限制,比如说不可以和外国人结婚,而这些人往往包括了军人,公安人员,外交人员等。如果涉外婚姻想要离婚的话,必须要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先,比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是国籍国法律。如果两个人是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话,那么婚姻的机关会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查,并且会询问一些情况,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会直接发结婚证。

二、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项

如果有涉外婚姻的话,小编建议各位说话婚姻的当事人,要熟悉有关的法律。如果是涉外婚姻想要离婚的话,小编建议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毕竟不同国家的婚姻法律都有所不同。在选择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小编就建议各位要了解该国的国际法律,这样也能够在关键的时候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盲目的与外国人结婚。

最后,涉外婚姻登记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以及政治性,所以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但作为我国公民是必须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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