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法律认可其婚姻关系。但是,如果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与他人再婚。
我国婚姻法在修改意见之后,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如果是1994年4月之后在一起同居的,只能认定会同居,要去补办结婚证才能算,有法律关系的婚姻关系。
所以你说的重婚罪还不好决定,建议你把详细的情况说一下,以便给你做一个判断。
理论上事实婚姻与等级婚姻有着同等的效力。你说的情况构成重婚。
但实际上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以你说的情况,认定实际上没有明显的界限。按照一般的理解,从法律上重婚罪的两种情况:重婚罪包括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样看来实际上再界定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你说的情况不构成重婚罪。
而实际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就看各方的影响情况啦,建议你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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