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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两年没有孩子 离婚财产 怎么分配的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 婚前财产 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 工资 、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 的收益,因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 孳息 ,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 离婚 时,不能要求以 共同财产 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尽管没有生育子女,但是离婚时仍然涉及到 财产分割 问题,夫妻结婚之前应该做 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 夫妻个人财产 和共同财产有明确的分界点。分期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除非有一方自愿 净身出户 或者另有其他协议的。
以前,在很多人的眼中,觉得女性就应该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说娶上媳妇就是为了生孩子的,但是到了现在,女性的思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觉得自己应该好好享受生活,不应该被丈夫孩子所牵绊,所以说很多的女性都不急着结婚,或者是结婚之后先不要生孩子,等自己先过几年二人世界之后再结婚。这在现在的社会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一:需要有一个好的物质条件。
现在养活一个小孩的成本真的是太高了,尤其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本来想要在大城市里面立足就很不容易了,再加上养活一个孩子压力会更大。所以说刚结婚之后,想要两个人先奋斗几年,有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再结婚,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毕竟现在的小孩都需要好的生活。如果给不了他好的生活的话,那么还是先不生为好。
二:有一个缓冲的时间。
在我看来,结婚之后两三年要孩子是再正常不过事情了,男人的反应应该不会很强烈,但是女性就不一样了,因为女性要从一个女孩变成妈妈,自己都还是一个孩子,所以暂时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虽然说女性都要结婚生子的。但是这中间也需要有一个缓冲的时间才行。
三:想要过几年两人世界。
两个人走到一起,从两个人升级成为三口人,变化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有了孩子你的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和丈夫的感情也没有之前好了,整天就是围着孩子转。这样生活是非常的可怕的,所以说结婚之后还不想要过那种生活。等到两个人先过两年甜蜜生活之后再生孩子。
现在还有很多的女性这一辈子都不想要孩子,就想着能够好好的过自己这一辈子,每个人的思想不同而已。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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