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古代女子在15至19岁就会出嫁,而男子在15至20岁就会娶妻或妾。
古代平均寿命短,夭折率高(需要生育六七个孩子才能防止人口减少),要珍惜生育时间,所以提倡早婚。以下是中国历代的法定婚龄的统计: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明朝人写的元史中没有相关的记载,正史没有野史到有不少这样的事。是后人丑化蒙人统治还是确有其事就不知道了,不过与历史上的匈奴入境,突厥南下,五胡乱华,靖康之耻,满人南下什么比起来这都不算什么了。。。。汉人能残存至今并成为主体民族也算不容易了。。。。
元朝的统治阶级属于蛮荒未开化,他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一个国家,除了杀就知道抢了,这也是元在中原快速灭亡的主要原因。
并不羡慕,这样的婚嫁无非就是为了让人的生育率得以保持,这样的婚姻大多数是不幸福的。强制婚配,强制生育,人为刍狗,我为什么要羡慕这样的规定?
我觉得很多人对于元朝有误解,虽然元朝是马背上的民族,在统治初期确实杀了很多汉人,但是元朝比清朝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方面稍微仁善了许多。
为什么元朝非要要求男婚女嫁政府分配呢,其实这个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常年的征战以及统治初期,死亡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国家想要发展,没有人就没有生产力。所以,只有要求人不停的生,才能让社会开始逐渐的稳定运转起来。
我国古代男子或者女子,一般出了儿童期,就要开始准备嫁人,司马迁甚至认为男子女子十五岁左右就可以开始造人了。所以,古代是个早婚社会,如果十五岁之后的女孩子还没有嫁人的话,那么有的朝代,家庭是会面临巨额的罚款的。
其实元朝这个规定也不是独一无二的。我个人虽然是很不喜欢的,但是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我是表示理解的。首先,人少了,医疗水平又不高,所以,只能生,通过不断的有新生儿的降生,来让死亡率变得低一些。
其次,孩子长大了,可以做出更多的贡献,可以让社会的发展更加的稳定。便于统治者更好的通知和管理国家,国家也不会因为人口太少而逐渐衰落,或者被其他国家所吞并。
我觉得任何一个有着独立意识的人,都不会羡慕这样的婚配制度,就算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单身狗,也不可能饥不择食的选择这种分配的方式成亲,这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古代人不在乎,可是作为现代人,我是很在意这样的事情的。
元文宗泛指元朝第八任皇帝孛儿只斤图帖睦尔。据说古代元朝皇室关系混乱是怎么回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校易搜吧!
元代皇室关系的混乱:姑姑成为妻子
元文宗是元代汉族家族中文化素养较高的皇帝,对元代文化传承产生了较大影响。作为皇帝,他的皇后自然会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谁是元文宗女王呢?她的家族史呢?
网络图
元文宗女王的名字叫弘吉剌卜答失里,在梵语中是“佛的好运”的意思。她是洪吉拉部落的一员,父亲是刻卜拉的许马鲁王。而她的母亲是鲁的公主,所以按辈分,是的姑母。但是除了汉族,古代很多外族的亲家都很乱。
卜世礼很早就与元文宗结婚,元文宗登基后,被封为皇后。后来,当元文宗的禅位让给元明宗时,她的地位也降为太子妃。直到元明宗生病,她才再次成为女王。成为皇后的布达十里与宦官合作,焚烧并杀害了明宗皇后。
在的第三年,死了,李被尊为太后。但她害怕年轻时的所作所为会遭到报应。尤其是他们让大儿子做了太子之后,不到一个月大儿子就死了。卜世立非常害怕,不想让自己的儿子当皇帝。后来,她与总理讨论让元明宗的长子继承他。但严铁木立了明英宗的次子皇帝。
结果孩子在位不到两个月就死了。为了控制国家大事,严铁木尔让失答之子做皇帝,但拒绝这样做。最后,直到严铁木尔去世,慧远宗才继位。元文宗皇后布达李思的最终结局是被宗流放,死于权臣的干涉。
元文宗的性格评价:
清代历史学家邵元平评价说:“书上说:应对突发事件,不要拼命;虽然封绶带没了,但太阿已经被操了;学车,烛影斧声;从来没有疑似病例,大多是兄弟。"
网络图
清代历史学家魏源《元史类编》评论说:“元朝的皇帝都不学汉语,所有的篇章都是翻译的。他学韩没有翻译家,但前朝太子才是真金,他学的是王允和王勋。但是,后文皇帝文宗到了府邸,学会了汉语。字,文宗在大宅时,叫画家方大年给他看京城万岁山。念念没来他处,文宗拿了笔和布画位,马上摆好,命念念按稿画。这是大年初一的手稿,由工匠管理。虽然是学专精,但也没那么好。知文宗多才多艺。实践后,开张奎馆,招儒官,编《元史新编》百卷,大纲宏大,礼、乐、兵、农,辉煌地开始了一代文明的统治。就是它的*荡和节俭远超武宗,这不是主所希望的!使其遇明宗之日,就如仁宗退守东宫,次日明宗就如吴宗之传仁寺,如此一代人将战胜万物。再见,阴人虽是兄弟姐妹,为何住在这里?,说‘建国将传宗接代,小人不用。’文宗位大也,与严铁木尔;得罪了永恒世界,也带走了阎铁木儿。说:‘治天下之能臣,乱世之奸臣。’文宗没有落入太平王之手,也是万幸!”(魏源说,“元朝的皇帝都不学汉语,所有的篇章都是翻译的。“这件事不符合史实,和他不知道很多相关书籍有关。事实上,金真王子和元文宗确实具有很高的中国文学水平。此外,元朝的许多皇帝都有很高的地位
清代史家曾炼评价说:“元自文宗,始于郊祀,以礼相待。尊圣贤之典,益于盛世,开张奎阁则通儒官,学文章,治道,勤于访问,可用于写作。然而,它沉重而尖锐,也抑制了吴苡婷的流动。他的话,泰定帝同则臣,密谋取甘保之位,唉!文宗不会让它自以为是的!而兴晋帝,天天有盟书,那么纣王最终会变成泰伯?文宗内心深处是让他忍着,然后巩固他的魏府,岂不是很危险!生命欺骗了别人,死亡还在装饰着他们,老地方打碎了它的主人。春秋时,夷伯庙震。所谓隐士?”
网络图
清末民初,历史学家屠呦呦《书画谱》评价说:“汗流浃背老在外工作,多才多艺,善于写作。我在康康盖隐宅的时候,突然想起了史静的万岁山,就叫画家方大年来画。大年还没到就辞了职,为自己的笔捏了一把汗,把画位摆好,马上摆好,命大年照稿。这是大年初一的手稿,由工匠管理。虽然是学专精,但也没那么好。即位后,先建张奎阁,撰帝制,集儒阁中谋士,编《经世大典》,保存一代制度。在性的仪式上,如果要改变世俗,就要向王冠低头,拜郊庙。他在用刑上也是慎之又慎,去枢密院尝了两个云南逃兵的死刑。可汗说:‘逃避战争不如去死。如果他不逃离战争,他就该死。“为什么他认为人类的生活是容易的?”并且杆流动。当初王都是不服从命令的,所以面对意外都被打死了,其他去流氓的事后都被叫回来,或者还在受雇。至于严惩贪官污吏,尊老爱幼,节约王将军赐马的钱财,消灭方盈僧徒多余的粮食,素为。一切设施,实代以主之礼俭也。但国不正,家不隐,又授权严铁木的儿子做得太多,未能取得大的成功。"
民国官方修订史《易》柯少文的评价是:“严铁木尔挥主之权,专权。文学挂在上面,什么也做不了。日本人和中国人只是平静地写着。昨天汉灵帝出了好言,叫等诏洪都门,蔡邕表现出非常强烈的谏阻,斥之为绝好的例子。书画有什么乐趣?因此,一个绅士知道元佑的悲伤。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没有的事情。这些讹传出自《余烬录》,而此书是一本明显的伪书,号称成书于南宋末年到元初,但第一次出现是清代光绪年间,里面简直是胡说八道,明显的错漏太多——蒙元根本就没有保甲制度。蒙元没有保长,最基层只有个负责收税、征发兵役的里长,也就是村长。制度是村社制,而不是保甲制;百姓分为民户、军户和汉人儒户——民户种田不当兵,军户世袭当兵,汉人儒户不纳税,百姓各司其职,所以蒙元一朝村社结成私兵的现象甚多,根本无需保甲法。在长江以南,蒙古人不过万,集中居住在少数几个上路大城市里。相当一部分南人连蒙古人长什么样都没见过,如何行使初夜权啊?五户一菜刀也是胡说八道。首先、没有蒙古保长,怎么保管?其次、元政府禁的是制式兵器,历朝历代都禁止这个。稍微翻一下《元典章》(元代司法判例),里面汉人拿斧子、钢叉、锄头等铁器格杀野兽;汉人持刀、斧凿一类凶器行凶伤人的案例非常多!前者国家出资褒奖,后者像其他朝代一样按律惩处,没有任何额外的刑罚。
实际上,元代因为领土太大,境内民族太多,所以民族和宗教政策十分宽松。所谓“四等人”,针对的是中国地区文人士大夫阶层的仕宦资格,为的是维护蒙古上层的统治地位。你不当官,根本对你老百姓没影响!对百姓来说,该受穷的一样受穷,不管你是蒙古人还是汉人——蒙元就数次出台政策,拯救破产的蒙古“探马赤军”家庭(本是战时从蒙古各部抽调的精锐部队,和平时期与汉人散居耕田放牧,所以破产的跟汉人一样多)。而作为汉人,如果你只是普通读书人,更是可以向国家申请成为既不当兵、也不纳粮的“儒户”。这待遇,是民族压迫?针对元代的讹传实在太多,有《元典章》存世,根本不值一驳!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