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结婚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第1张

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要离婚的话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未领取 结婚证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 离婚 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男女双方已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 合法,受法律保护,应该按正常的 离婚程序 进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 同居关系 ,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离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办结婚证的条件有哪些?

补办结婚证的条件有: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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