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大众比较熟悉的老少恋,应该就是某霆锋的爸爸了吧。已经80多岁了,居然还与一个30多岁的“小姑娘”恋爱。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知道,这对“老少恋”在一起已经超过了十年,可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他们却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 结婚手续 ,都是以男女朋友的关系陪伴彼此。其中我们知道某贤是香港人,对于香港那边的 结婚 规定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女方属于 上海 人,我们姑且按照内地的规定来分析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看看是否可以受法律的保护。 某贤和女友是2005年在一起的,而之后虽然也有 同居 的时候,但实际并未办理过结婚手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 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 离婚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处理。 所以说,某贤和女友的关系如果放在内地的话,是无法认定为 事实婚姻 的,因为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实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并且双方一致也只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存在,并非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所以此时只能按照 同居关系 来进行处理。即使女方在内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也只能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处理。不过有的人也认为双方都在一起十多年了,难道还不能自动建立夫妻关系吗要注意,我国并不存在自动结婚这一情况,男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就只能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领取到了 结婚证 才行。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在一起十年 没有结婚证 不算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除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没有 办理结婚登记 的都算同居关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购成事实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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