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结婚又离婚?

为什么会结婚又离婚?,第1张

⒈你希望他在结婚后会有所改变

你选择了错误的人,因为你希望他在结婚后会有所改变,这是最经典错误。请记住永远不要嫁给一个人的“潜力”,你以为他结婚后会戒酒,你以为他结婚后会变得勤快,你以为他结婚后会努力工作赚钱……

黄金法则是:如果你现在对这个人感到不太满意,那就不要结婚。实际上,你可以期望人们结婚后会发生变化……他们变得更糟糕!

因此,当涉及到对方的性格,沟通技巧和个人习惯时,请确保你现在就处于“满意”的状态。

文章2

​一路上有你,陪我欢喜陪我忧

⒉你只沉浸在恋爱的感觉里

你选择了错误的人,因为你更关注恋爱的美好感觉而不是他的品格。

恋爱会点燃激情,但良好的性格才能让激情更长久。别让恋爱瞬间的激情冲昏你的头脑,你是否仔细观察了此人的性格?

这里有四个你需要观察的基本特征:

谦逊:这个人是否认为“做正确的事”比个人舒适更重要?

善良:这个人喜欢给别人带来快乐吗?他是否友善地对待别人?

责任:这个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勇于担当责任吗?我可以依靠他吗?

幸福:这个人喜欢他自己吗?他热爱生活吗?他的情绪稳定吗?

问自己:我想成为和他一样的人吗?我想和这个人生孩子吗?我想让我的孩子变得像他吗?

文章3

​ 我的感情因你而充实、我的生命因你而美满

⒊你的情感需求被忽略

你选择了错误的人,因为男人不了解女人最需要什么。

女人的独特需求是“被爱”,你需要感觉到:自己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人。作为丈夫的他有责任了解女人的情感需求并满足它。

当一个男人能足够专注给妻子带去快乐时,他们的婚姻质量会非常高。

⒋你忽略了他的人生目标

你选择错误的人是因为你们没有共同的人生目标。

婚姻是需要经营的,你们在生活中需要有相同的价值观、共同的生活目标,这样你们才会有更深层次的关系和感情。结婚以后,你们两个需要共同成长,这才是“灵魂伴侣”的真实定义。

从你们相亲认识到结婚应该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吧,大半年的时候从相识到结婚说短不短,毕竟现在闪婚的案例比比皆是,说长也不长,了解一个人是需要时间的,日久见人心这句谚语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道理。婚姻是一辈子的事,再谨慎也不为过,哪怕长跑失败也比经历一段失败的婚姻要强得多。你现在面对的困境完全是因为对他不了解所导致的。

从你的话语中虽然感受不到他对你的爱意,但也看不出来他有做什么对不起你的事,所以我也不作胡乱的猜测。毕竟生活中就是有些人不懂风情,对爱冷淡,对情漠视,爱情在某些人的生活里真的不重要,连带着他对爱的责任感也会减弱。

我有个男同学就是这样的人。因为工作的关系,他和老婆分居两地,每个月见一次面。平常两个人很少沟通,偶尔视频一下也是为了孩子,夫妻俩基本上没什么话说。我觉得他们的相处模式很有问题,但是他自己觉得是正常的。

我曾问过他爱不爱他老婆,他想了很久说“爱吧”。我想任何一个女人听到自己的老公如此回答都会生气吧。我相信这是他的真心话,因为我们太熟悉了,他从来不说谎。他真的不懂爱,他的初恋是在大学时期,是师妹主动追的他,但是只维持了一年就结束了,因为师妹实在接受不了他对爱情的冷淡。现在的老婆是相亲认识的,没多久就结婚了。在他的观念里,结婚就是找个心甘情愿的人一起过日子。

我想,你也许就是遇到了这样的一个人。他不是不爱你,只是他天性对爱冷淡。

这种情况你应该郑重对待的。如果你愿意给她个互相了解的机会,首先应该让她给你看一下她的离婚证,以确定她是不是单身妇女。如果她拿不出离婚证,说明她没有对你讲真话,这种人还是不要谈下去了。

现在的婚姻法是实行自由恋爱的,所以,你有权决定要不要见面给双方一个互相了解的机会。

我和老公是相亲认识的,其实他家里条件就一般,跟父母一起住,刚开始我也没觉得什么,想着有父母一起住还可以帮着我做点家务,工作一回来就可以有饭吃。

可没想到我嫁进来后,婆婆不仅没给我们弄饭,连家里的卫生都不搞,婆婆对我说:养儿防老,现在我进家门了,他们就享清福了,其实我的工作也不轻松,办公室一忙就是一天,刚开始我觉得婆婆只是在考验我,我想着就做答应吧,反正家务活也不会累死人,就当锻炼了吧。

但是我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日子不管我多晚婆婆他们都会等着我回家做饭,后来慢慢的,好多大小事都靠到我身上了,不管做什么事情家里人就等着我放长假,刚开始我觉得帮着他们做事也是应该的,可是慢慢的,这些活离了我没有人干了,有时候真的挺烦这种生活,也挺讨厌这种男女不公平的待遇的,明明我和老公都一起上班挣钱,老公下班回来,往沙发上一坐,婆婆给倒水,端水果,我上一天班回来给全家做饭,洗碗,洗衣服,收拾家里。

我每天忙着工作,还要做家里的事情就已经够烦的了,我老公也变的跟结婚之前不一样了,我们都是经过介绍认识的,也只了解一点表面,刚开始觉得这个人还不错,但是没想到,老公他居然爱赌博,天天晚上很晚才回家,也没多关心我,工作呢,天天说上班,但是就是见不到多少钱,我简直快要崩溃了,婆婆他们了也年纪不大,每天就知道在家里说我的闲话,每天一直等到我下班回来才做饭。有时候上班真的挺累的,气的我就想哭,每天早上就是赶紧洗碗筷去上班,一家人根本就不心疼我。

看着婆婆一家人这样,我觉得在这个家,我不是媳妇儿,而是一个免费的保姆,还可以帮着他们赚钱,我真的坚持不住了,这种日子也过不下去了!我觉得我根本指望不上我的老公了,现在都还没有孩子了,如果以后有了孩子那么我日子是不是还要艰难了,虽然我现在觉得很难再过下去,但是离婚又怕亲戚朋友笑话我,我也是爱面子的人,但是不离,现在的我根本就看不到生活的希望,我现在真的好纠结啊,我到底该怎么办,要不要离婚?

法律分析:再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需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需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现在已经取消了结婚的9元工本费,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据上所描述,因为你们已结婚而且已经在一起生活过,除非你具备第三条的条件,否则你的彩礼钱是要不回来了 !

你所述的离婚问题,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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