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需离职合法吗

公司规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需离职合法吗,第1张

不合法

2010年1月18日,志明入职金晨投资公司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15条第九款中专门规定

“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2015年3月5日,公司以志明与本单位员工春娇恋爱结婚严重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志明的劳动关系。

2015年3月23日,志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1250元;

2015年7月2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6375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志明与公司总裁助理春娇登记结婚违反了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

“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公司与志明协商无果后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不应向志明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规定违反公民婚姻自由权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及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等规定;

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金晨投资公司以该无效规定辞退志明,属违法解除与志明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其应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志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57038元。

公司上诉:公司没有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认为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有侵害公民的婚姻自由。

从公司制定的制度条文上看,公司不提倡员工恋爱并不是不准恋爱结婚,只是要求至少一方要离开公司到他处谋职,避免相互串通公司利益事件的发生。

二审法院:公司干涉了志明的婚姻自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金晨投资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规定:

“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金晨投资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干涉了志明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金晨投资公司解除与志明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公司以志明与同事春娇谈恋爱、结婚,违反了《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的规定为由,解除金晨投资公司与志明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金晨投资公司应当向志明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都知道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而企业中的大龄单身女性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企业雇佣一个员工是希望从这个员工的工作中获得比付给他的报酬更高的利益。而大龄单身女性员工在未来不久就有可能面临结婚生子,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一、大龄女性的面临的问题居多

结婚就要给婚假,生小孩又要休产假。而且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又需要照顾,工作强度肯定比不上普通员工。这样算来,企业雇佣大龄单身女员工能获得的利益是比较少的,甚至可能少到不足以支付她的工资。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企业对大龄单身女员工的歧视只会更加严重。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待大龄单身女员工可能都要有另一番考虑。

二、职场女性应该要提早做好人生规划

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尽量要提早做好规划,不然结婚生子真的非常影响职业的发展。

升”和“生”不应该成为“敌对”关系,但是现在就是这么一个社会现象,“升”和“生”是冲突的,所以在这种大的现状没有改变之前,要自己权衡好,什么时候是“升”,什么是“生”。

可以给自己定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在自己这个目标完成之后,让自己有了足够的资本和人脉之后,再去选择离开职场做其他事情。

这样做的直接好处也是很明显的,比如当你再次返回职场的时候,不会因为能力不足而被企业嫌弃,更不会找不到工作。

当然生孩子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比如在孩子生下来之后,你还要带孩子,仅仅生下来是不够的,最起码也得让孩子长到四五岁,这又要花费好长时间。

新录用员工在任职的头两年不得结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是公民的权利,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干涉的。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但是民法典中已经说明结婚是自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结婚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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