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证处收费标准

杭州公证处收费标准,第1张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房产的案件时,是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1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较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较低收费10元。

公证处办理遗产查询要多少钱?

一般来说,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具体咨询当地公证处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杭州市滨江区公证处更名为: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电话87702383。

这个地方千万不要去了,白花钱,工作员姓占的还态度恶劣,更关键的是做的公证书无效的。所谓的模板就是坑人的!

所以奉劝大家没去那乱花钱了。

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涉外公证,到公证处办理未婚证明即可。

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办理从未登记结婚的公证,提供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扩展资料:

办理公证须知: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3、需公证的文本(合同、协议、遗嘱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未婚、未再婚公证

-涉外公证

该处系杭州地区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该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保全证据公证书以及其他各类公证文书被各级法院、行政部门、各国使领馆所普遍接受和认可。这些通行于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证文书,极大地保护了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相关部门起到了审核、认定的职能。

其所行使的职能包括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以及其他公证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机.构;公证处 -号-码;〇 l 〇一5 6 5 9 l 8 4 l 确认下《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2、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3、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公证机关为本国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国领域内的公证文书活动;涉外公证就是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活动。根据这种活动出具的公证书,称为涉外公证文书。这种文书一般是发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办在我国国内使用。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交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管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五、如何申办公证? 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10日作出公证文书,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能超过6个月。公证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并开具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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