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去让父母公证一下,作为遗产或者作为赠与过户给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呵呵。首先让我猜猜你的那个朋友应该是你吧。
第一:房子我觉得首先是谁出钱买的。房子是入了谁的名字。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如果本来就是男方买的我觉得这样也无所谓了。如果是共有财产除非你和男的感情很好而且很深很了解。那过就过户吧。反正百年之后房子也是给你们夫妻的。前提是他是独生子。
第二:从道德上讲。这男的我觉得有点自私。假如我是女的。我把身心都给你了。你还这样对我。孝顺和保障不是物质的,只要你真是有孝心。老人家真有什么事情。你把房子卖了就成了。而且你说老人还有两套房还有退休金。物质上是够的了。
第三:建意如果你真的很爱他。又不想和他闹。你就和他说
(这个是思路据体怎么说你自己组织一下):这样吧我把房子转到你名下,如果你父母真的有大事。你就把房子卖了去安排老人家的事情。(如果这男的真有孝心就是怕以后真要卖房子,会被妻子的意见左右)
另注意:一定要打完结婚证之后再过到他名字。因为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哪怕真有一天你两有毛盾了。卖锅还是卖铁都是有得整的。
不过最后的建意与祝福就是:钱财乃身外物,既然你选择了他那就相信他吧,人都被骗了还在呼钱吗?而且人这一辈子吧,可短暂啦。眼一闭,一睁,一天就过去了;眼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嚎~~ 如果真心相爱租房子也是可以过得很幸福的。
最后祝:你和你的朋友婚姻幸福。也祝我自己速度找到个好老婆或者女朋友。
在结婚之后父母过户房屋的,没有其他明确约定是赠与己方子女的,通常是要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方的,需要与夫妻双方明确说明该房屋系赠与夫妻双方的还是仅赠与己方子女,甚至也可以只赠与对方子女。如果对此无任何说明的会认定为赠与,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其他关系的比如是父母将房屋出售给其中一个子女的,同样需要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如果是买卖的,发生在婚后,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依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无论是赠与、买卖、或者其他原因过户房屋的,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在离婚时,即有权主张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父母过户的房子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父母如果明确的表示该套房子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并且房产证上面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归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最好是在过户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就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保险的。
一、婚后父母过户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父母买的房婚后过户给子女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以下情况:
(1)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2)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夫妻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房价已经高出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之下,很多年轻人的婚房其实就是父母的养老房子,但同时又因为现代的都市感情很多时候是比较脆弱的,所以,父母在过户房子的时候可能会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的意外状况,要求在房产证上只填写自家孩子的名字,这样被界定为个人房产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如果是过户到双方名下,这个就算是赠与双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扩展资料: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婚后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我国传统理念及实际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例”。
为了让自己的子女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大部分父母会选择倾其所有来资助子女买房,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
如婚后一方父母将房子过户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明确赠与其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因其他原因,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母有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人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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