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婚买红色包以后当然可以用。一般来说,结婚用过的红包可以重复使用,只要红包的外观没有损坏,并且上面的喜庆字样还可以清晰可见。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红色象征着喜庆和幸福,所以红色包通常用于婚礼和生日宴会等喜庆场合。同时,如果当地的文化习俗中对重复使用红包有特别的禁忌,最好遵循当地的文化习俗,或者选择使用新的红包。总之,使用红包时,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来判断。
结婚之前有很多东西要准备,男方家跟女方家都各司其职,但是举行婚礼的大部分钱都是由男方来出,毕竟婚礼都是男方操办,至于其他一些物件应该由谁来买下面我就将跟大家聊一下关于婚包是男方买还是女方以及结婚需要买婚包吗这两个话题,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如果你对以上话题感兴趣的话,就请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包是男方买还是女方
1、大部分人的心理都会认为结婚的事情基本上由男方来主持,所以根据行情来看所有的事情包括婚包也是由男方家出钱来包干。除此之外还包括婚礼,婚鞋婚服,还有其他需要花钱买的东西。
2、很多时候男方为了方便,会直接将这一部分钱用现金的形式给到女方,然后让女方自己去采购。这样既能够让女方自己挑选,也避免了男方买女方不喜欢的尴尬。
3、当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习俗,关于婚嫁方面习俗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就比如婚包,有一些地方明确的规定是由女方来购买。当然最后到底应该谁来买,最重要的还是双方商量的结果,毕竟婚礼是男方和女方一起举办的,没有必要因为小小的一个婚包而斤斤计较。以上就是关于婚包是男方买还是女方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结婚需要买婚包吗
1、婚包并不是结婚中的一个必需品,主要是看新人的需求。因为新娘子在结婚的时候穿的礼服是没有口袋的,即使有伴娘伴娘的礼服也没有口袋,因此很多随身的物件没有地方放,所以还是建议在结婚的时候准备一个婚包放这些小物件。
2、而且宾客来祝贺新人结婚的时候都会直接将红包发给新娘,这时候新娘把红包全部拿在手上,一定是不方便的,有一个婚包就方便多了。
3、婚包的颜色基本上都是红色系列,当然完全可以根据新人自己的喜好并没有太多的禁忌,只不过老人认为如果选择一些暗沉的颜色不吉利。而且选择婚包颜色的时候,要考虑到以后的实用性。
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包括其子女)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包括其子女)婚姻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寡妇再嫁,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有相同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包办是其的共同点;其区别在于其目的是不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如换亲、转亲、订娃娃亲等。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给婚姻当事人的婚后生活带来矛盾,引起家庭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坚决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的行为。在这种婚姻中,男女双方结婚通常是出于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对方索要众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若对方满足不了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索取财物的数量和品种区别也很大,这种行为涉及的面较广,多见于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阻碍了婚姻自由,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直接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后生活产生影响,常常引发婚姻纠纷、家庭不和及离婚的后果,因此为婚姻法所严格禁止。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都以索取财物为决定是否结婚的先决条件,但是,买卖婚姻是包办强迫的婚姻,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基本上是自由婚,二者均属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不相同。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婚姻当事人在婚前自愿馈赠也有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是违心的和被迫的,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而婚前馈赠则是一方或双方主动自愿赠与的,不附任何条件,因此是合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形式花样繁多,举不胜举。且索取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大,有的男方为了满足女方的无限需要,为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我国的婚姻法也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青年,尤其是女青年,均应站起来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为法律所不容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1重婚的重婚即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就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重婚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倘若再结婚,就会又产生另一个婚姻关系,这就出现了前婚和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的两个要件是,第一,主体已有配偶;第二,再行结婚。由于重婚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破坏,因此,各国法律都明令禁止,都作为无效婚姻中的一类。倘若其重婚行为触犯了法律,其婚姻不仅无效,并且还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的第二类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一类也称为“近亲婚”,指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而结婚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这一规定结婚的,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
3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彻底治愈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这类婚姻也称为“疾病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由于隐瞒、不登记或者别的原因结婚的,已属违法,婚后尚未完全治愈的,属无效婚姻。
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度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低于这个法定婚龄的即为未不够适婚年龄。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要限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主要取决于婚姻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婚和开始性生活过早会给各方面带来不良的后果,如影响身心健康,难以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影响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违背晚婚法。因此,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属无效婚姻。
不一定
结婚不一定要买婚包。因为婚包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婚礼当天放礼金用,二是作为婚礼急救包用,装入一些必备且随时可能用到的物品,应对婚礼突发状况。
如果你自己有颜色、款式适合结婚场合用的且容量较大的包包,或是想问朋友借、租包平台租用,那就不需要买新的婚包。
如果你没有颜色喜庆又能装的包,或是想要在结婚时使用新包,买一只婚包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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