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了篇新闻。你自己看就知道了。不过据我所知,梵蒂冈也是认可同性恋的。下面的新闻没有提及到我补充一下下。呵呵~~
世界各国对同性恋的态度
荷兰通过同性恋婚姻法
荷兰同性恋者不但可以合法结婚也可以合法离婚。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使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法律,参议院还通过立法准许同性恋者婚后收养孩子。
2009年9月,荷兰议会下院以压倒多数的优势通过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 荷兰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这种权利。
对这项立法持批评意见的人说,在荷兰结婚的同性恋者有可能会在其他不承认同性恋合法婚姻的国家遇到麻烦。
但是荷兰外交部做出保证说不仅会在荷兰保护同性恋婚姻,在国外也会保护他们的权利。
德国通过法律 承认“同性婚姻”
德国联邦议院2000年12月2日投票通过新法律,批准同性伴侣向当局登记他们的关系,有关方面把这种安排称为“同性婚姻”。
按照该法律,同性伴侣可以使用同一个姓氏,也可以在例如家庭保险方面共同分担责任。该法律将赋予同性关系法律地位,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人。不过,同性伴侣目前仍然不可以领养小孩。
英国大主教对同性恋的态度
2002年7月23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宣布,任命威尔士大主教罗万·威廉姆斯为英国圣公会的宗教领袖。
传统上,英国圣公会对同性恋者持强烈的抵触态度,1998年英国圣公会最高议事机构兰贝斯宫召开会议专门做出决议,强烈谴责同性恋行为。威廉姆斯对这一决议持保留态度,并任命了一名据说有同性恋背景的牧师,他的解释是,他选牧师的标准就是能“献身基督,遵照上帝的意愿”传递福音,同时对自己的性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就行了,没必要吹毛求疵。此外,威廉姆斯还支持英国圣公会打破传统,任用女性牧师。威廉姆斯对女王继续担任英国圣公会领袖也有保留。
各国关于同性恋的记载
无论是中国和外国,自有文字的历史以来,就有关于同性恋的记载。
古希腊盛行同性恋,尤其是师生、兄弟之间的同性恋。其中最有名的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故事,卢基拿的书中有这样的记载:“亚里士多德是男色家,利用自己的学问引诱美少年,常与弟子克里伊尼亚情语绵绵,并将先哲和弟子谈的猥亵的谈话读给他听。”克里伊尼亚有一个情人是妓女,这个妓女因为亚里士多德夺去了她的情人,向友人克里多尼亚诉苦,克里多尼亚想了一计,一夜在墙上大写了“亚里士多德诱惑了克里伊尼亚”的字样,对公众侮辱这个哲学家。
在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的200年间,希腊盛行恋童风,并把它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它的唯一目的——据苏格拉底说,是为了培养少男道德上的完美。
这种师生关系,当然有性爱的成分在内。当时属于心灵层面的“师生恋”、“同性爱”是公开的,而肉体方面的同性恋行为则可能属于地下活动。但不论怎么说,从今人的观点看来,这决不是“培养少男道德上的完美”。
在古代土耳其,男色极其流行。提维诺说:“这是他们之间非常流行的恶习,但是他们并不想隐瞒,他们一切的歌,几乎都是讴歌这可耻的恋爱和酒的。”
在古代东方各国,同性恋都很流行,并有不少资料流传至今。例如日本历代男色的流行,在岩田准一的《本朝男色考》和花房四郎的《男色考》中,都有许多记载。
古代的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同样存在。古希腊将同性恋的女子叫做“Tribas”罗马人则叫做“Frictrix”,后来古希腊又把女同性恋称为“列斯波之爱”。在古罗马,女同性恋也很流行,荷拉求斯在叙事诗中曾对此作了描述。到了罗马帝政时代,马希尔、朱凡那等更竞出描写女同性恋的作品。
至今,女同性恋者被称为“列斯宾”(Lesbian),这和“列斯波之爱”、和古希腊女诗人莎弗有很大关系。她于公元前612年出生于列斯波岛,在富裕的贵族之家长大,度过了幸福的少女时代。后来,她受牵连而被放逐至西西里岛的西拉库沙,在那里结婚生子。几年后,她再返列斯波,开设了学园,教导少女们作诗、唱歌、跳舞。她曾和一个名叫雅蒂丝的姑娘热恋,可是后来这个姑娘和一个青年离开了列斯波。莎弗又和一个年轻的船员发生了许多感情上的纠葛。至今“ 列斯宾”(女同性恋者)的语源,就是取自“莎弗在列斯波和年轻姑娘冶游、娱乐”之意。
在历史上,基督教会认为最严重的罪行就是同性恋,这不仅因为教会推行禁欲主义,而且认为,同性恋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它比异性恋更为邪恶,同时,因为在独身、禁欲的条件下,修女和修士、修士和修女很容易发生同性恋,如果不对同性恋严厉镇压,就危及教会自身的生存。在《圣经》里曾提到过一个罪恶之城,那就是位于死海边的索多玛城。该城的居民罪孽深重,令上帝忍无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毁灭。
这种迫害同性恋的做法在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更趋严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转。法国在放弃火烧女巫的陋俗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52年,人们这方面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拿破伦法典》对同性恋“判罪”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了1860年社会已基本容忍同性恋。在英国,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规定对同性恋者要判死刑;到1861年,将死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国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
同性恋是一种性文化现象,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种性文化现象,因为它涉及观念、风俗、科学知识和法律等许多问题。从历史上看,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大致经历了从正常→罪恶→病态→正常的过程,其中从第三个阶段向第四个阶段的转变,是在20世纪后期开始的。
各国政府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于1967年就正式把成年人之间自愿而谨慎地进行的同性恋视为合法,而苏格兰是 1980年才承认的。北欧国家对同性恋较为宽容,挪威于1972年承认其为合法,而瑞典在1944年就已承认了。1982年12月,美国的旧金山通过《同居法案》,承认同性恋家庭为合法,目前美国的50个州已有一半将同性恋合法化,其高等法院的法官对此所持的态度也接近均势。在俄罗斯,同性恋日前仍被视为非法,但同性恋团体的成员已占总人口的3%至5%,1989年底,莫斯科出现了 “性少数派协会”,其纲领声称:“目的是为具有各种性倾向的人们争取完全意义上的同权”,“我们不会把自己的爱好强加于任何人,但我们将作为自然所创造的人而存在”。
总之,如果说人们对性的态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科学与开放的程度,那么对同性恋的态度更是一个明显的标志。
其实没什么,我也是啊。其实双性恋是有偏向性的,她都愿意做你女友,那她肯定是倾向男性的啊,你可以用自身魅力让她的倾向性更明显就好啦。同时要注意一下和她过分亲密的闺蜜,那可能发挥出替代你的作用(如果那人是蕾丝边的话)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简称性向,又称性倾向、性指向、性位向、性定向等,它是指一个人在情感、浪漫、与性上对男性或女性有何种型态的耐久吸引。
性取向和性愉悦有关,但不等同于性行为,性取向的定义是指对于某个性别(或两性)的爱情和性欲。所以判断性取向,两个因素都需要具备。很多人仅仅通过机械摩擦,就能性兴奋甚至达到性高潮。一个异性恋者可能会发生同性性行为,一个同性恋者也可能会发生异性性行为,这一切的前提是:特殊境遇。例如:一个异性恋者在长期缺乏异性的环境中,有一定几率会把性欲发泄到同性身上;一个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外界压力而和异性结婚,并被迫和异性发生性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他(她)们的性取向发生了转变或对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产生了爱情,也不代表人们能在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身上获得性愉悦。相反,当人们和不符合自身性取向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会异常的痛苦、恶心或性愉悦不足。所以仅依靠性行为判断性取向,是完全不可靠的。
性取向的出现,并不需要有性行为或爱情经历。有些人错误地以为,如果没有尝试过,就无法判断性取向。性取向实际上是一种直觉,即使一个人在没有任何性经验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判断自己的性取向。有些人常用“喜欢”来表达亲密关系,但喜欢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不具备性欲(除无性恋),那显然也与性取向无关。性取向是只有本人通过自己的直觉,感觉爱情和性欲,才能做出判断的。[1]
通常,性取向有两种归类方法:
第一种:异性恋(只对异性产生爱情和性欲)、同性恋(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双性恋(对两性皆能产生爱情和性欲)、无性恋(对两性皆无性欲或性取向爱情)。
第二种:男性向(只对男性产生爱情和性欲)、女性向(只对女性产生爱情和性欲)、双性向(对男女皆能产生爱情和性欲)、无性向(对男女皆无性欲或爱情)。
性取向的定义并不单单依赖于性行为,而是表现于一个人在性和爱情上的永久吸引。这包括一个人在爱、依附感、亲密行为等非性方面的内在深刻需求,具体表现如:非性爱慕、共同目标与价值观、相互支持爱护、长久承诺等。
“该不该让同性恋结婚?”,这个问题只有政府才能最后决定,而比此问题更重要的是“同性恋婚姻”对于政府,对于同性恋群体,对于异性恋群体都分别有什么意义和影响。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第一,“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就包括了血缘、婚姻、继承等等,允许同性恋婚姻,意味着政府承认和赋予了同性恋群体作为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种体现。第二,同性恋婚姻法的通过有利于缓解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同性恋与异性恋者结婚等等。
其次,从同性恋群体而言,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莫大的受益。
再次,对于异性恋者而言,至少从心理上可以减少“被同性恋者骚扰”、“减少艾滋病感染风险”等顾虑。
以上只是说了同性恋婚姻的一些好处,严格的说应该是“表面的好处”,而实际上这些“好处”完全可以流于空想。原因有很多,政府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通过“同性恋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有作秀的成分,其实允许同性恋婚姻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只需要将现有婚姻法“婚姻”的定义中的“一男一女”四个字去掉就可以了,从此点可以看出,政府(包括那些已经通过同性恋婚姻法的国家政府)从本质上仍然把同性恋群体划分为大众以外独立的一个群体,大家要知道,将大众划分为两个不平等的群体,权利义务必然不会平等(如果平等就不会划分),这只会有害而无利,而随着婚姻法的通过,与之相关的继承法(同性配偶离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导致继承和双方分割共有财产)等的出台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再者从同性恋群体本身来找原因。同性恋婚姻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同性恋群体自身的问题。其实我可以这么说,相比外国同性恋群体以及异性恋群体,中国的异性恋群体对同性恋的支持度和开放度的发展速度可以媲美外国的30年,也就是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理解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然而让人悲哀的是同性恋群体自己的“发展”速度非常的缓慢,甚至目前还在逗留在“原始”阶段。这种例子太多了,最主要的就是表现在同性恋群体对自己的接受和承认程度。虽然明知道自己是同性恋但是因为无法接受自己的性倾向而做出很多不好的事情,比如抵受不了社会和家庭的压力而选择与异性恋者结婚(以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残忍的伤害了无辜的异性是非常不道德的),还有所谓的“1和0”的划分,“T和P”的划分。拿1(男同性爱中的插入者)和0(男同性爱中的被插入者)来说,中国以及亚洲地区的同性恋群体甚至将其引申为做1的是“老公”,做0的是“老婆”,生活中一个人主导,另一个人依附。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种男女双方不平等的异性恋的生活模式已经逐渐在衰落、被淘汰,反而被同性恋群体争相模仿,这多少与亚洲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最主要的是中国同性恋群体自己还没有真正的接受自己,认为做0自己就不是“真正的男人了”,似乎如果不做0,就还不是完全gay。所以同性恋婚姻法的通过对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说毫无助力。最重要的是同性恋群体本身要“争气”婚姻本身就是形式性的,如果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即使结婚,仍然会离婚,所以婚姻并不是爱情的保障。即使通过婚姻法,同性恋群体依然需要面对家庭及社会的压力,说白了,就算现在让同性恋结婚,可是又能有多少同性恋者敢于走出台面,光天化日的在大众眼皮底下结婚的呢。
而对于性病的控制,实际上同性恋婚姻法的作用也不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同性恋群体还仍未开化,寻找一夜情、money boy等等性发泄的同性恋者大有人在,这都不是婚姻法能够解决的,再者,同性恋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的说法已经不现实。2008和2009年年初,中国卫生部都公布了一些关于之前一年HIV的统计数字,两年结果几乎相似,也就是在新感染案例中,异性间感染占48%左右,而同性间感染仅占12%。但这些数据,未被媒体充分报道,所以这个疾病也仍然被很多人视为同性疾病,这是十分危险的。中国以后也像美国一样,会有越来越多的生存感染者了。中国到目前为止,基本上还是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预防上,这当然是很重要的,但很快中国就需要面对如何为那些已经感染病通过服药长久维持正常生活的人了。他们的心理、社会支持,就业问题,反歧视问题等等,都会很快浮出水面了。
综上所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应该赞成,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承认,但是,现在根本还远远不具备其实施的条件。最后我要奉劝一句同性恋群体的各位朋友,很多问题都在于我们本身,自己不自强、不争气,还想要谁来尊重你呢,要人权、要平等不能光成天坐在那里喊口号,自己要拿出行动来“健康”自己,这样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既然已经发现了,就要和他好沟通一下,看他是什么态度,是想要离婚吗?还是想要继续这样,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你就要考虑一下了 我老公出轨了对象是个男的,我该怎么办 你们结婚多久了?我们结婚两年了,我们有个孩子了 如果你们有孩子的话,那你们就要慎重考虑了,如果是为了孩子的话,你可以选择原谅他,毕竟你们还有孩子。如果你们离婚的话,那你们就没有孩子,而且你们还有一个孩子,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孩子是不公平的。我们现在还没有孩子,他出轨的对象是个男的,我该怎么办,我现在很痛苦。你们现在还有孩子,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孩子是不好的。如果你不想离婚的话,那你只能选择和他好的沟通,看他是什么态度?如果他想离婚的话,那你们就离婚
如果你的老公出轨对象是个男生,那么说明你的老公肯定有性取向上面的问题可能有同性恋的迹象,所以最好你要和你的老公把事情摊开来说清楚。但他喜欢男生,那说明他有点同性恋迹象,那么肯定对女生也不会特别的在意,那么和你结婚肯定以后也不会特别的幸福,严重的可能你也要和他离婚。这种事情其实要看你自己的选择,如果你非常的爱他,不在乎他有同性恋的迹象,那么也可以将就的过日子。为什么有人同性恋双性恋、无性恋或者其它性取向
这个问题,暂时没有人可以给出-一个准确答案。
有人认为是基因,有人认为是环境,还有人认为是教育,至今没有一一个官方定论。
不过,我们真的能百分百确定-一个是「异性恋」或「同性恋」吗
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曾进行了-项研究,找来345位女性接受测试,在她们面前分别播放了男生影像和
女姓影像,观察她们是否有反应。
研究结果显示, 82%的受试者对男女均有反应,其中认为自己是「异性恋」的女子对男女均有反应。
雷格博士认为,大部分女性都认为自己是「异性恋」,可实际上 ,大部分女性不是双性恋就是同性恋,
纯异性恋的人其实很少。
曾有位来访者,他和妻子结婚7年,两人孕育-一个孩子,婚姻美满,并未有什么矛盾冲突。但是,不知从
什么时候开始,他对新进公司的一-位男实习生产生了异样的情愫。
这其实说明,纯同性恋者和纯异性恋者实际并不多, 更多的是双性恋,多性恋和泛性恋。只不过人们对
其它的性取向并不熟悉,再加上异性恋正统主义的思想。
性取向多为天然形成,也受到早年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如果他是纯粹的同性恋,你可能确实需要冷静考虑,你们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双性恋倾向,只是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如果他是双性恋,你也需要考虑,是否能
婚姻中一方出轨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1、无法忍受对方出轨的,可以选择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2、暂时不想离婚的,可以和对方拟定一个财产协议,不要以出轨等条件为前提拟定,而是直接让男方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涉及房产建议到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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