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使人忘记时间,时间也使人忘记爱情。
孤单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由你爱上一个人的那一刻开始
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世上最凄绝的距离是两个人本来距离很远,互不相识,忽然有一天,他们相识,相爱,距离变得很近。 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
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不是天各一方,而是我就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深情是我担不起的重担,情话只是偶然兑现的谎言。
我爱你,为了你的幸福,我愿意放弃一切--包括你
爱还是不应该重燃的,重燃了,从前那些美丽的回忆也会化为乌有。如果我们没有重聚,也许我僣带着他深深的思念洽着,直到肉体衰朽;可是,这一刻,我却恨他。所有的美好日子,已经远远一去不回了。
追求和渴望,才有快乐,也有沮丧和失望。经过了沮丧和失望,我们才学会珍惜。你曾经不被人所爱,你才会珍惜将来那个爱你的人。
如果情感和岁月也能轻轻撕碎,扔到海中,那么,我愿意从此就在海底沉默。你的言语,我爱听,却不懂得,我的沉默,你愿见,却不明白。
爱情本来并不复杂,来来去去不过三个字,不是我爱你,我恨你,便是算了吧。你好吗?对不起。
相爱却不能相恋,相恋却不相爱。
喜欢一个人,是不会有痛苦的。爱一个人,也许有绵长的痛苦,但他给我的快乐,也是世上最大的快乐。
两个人一起是为了快乐,分手是为了减轻痛苦,你无法再令我快乐,我也唯有离开,我离开的时候,也很痛苦,只是,你肯定比我痛苦,因为我首先说再见,首先追求快乐的是我。
凡事皆有代价,快乐的代价便是痛苦。
开始的时侯,我们就知道,总会有终结。
爱情还没有来到,日子是无忧无虑的;最痛苦的,也不过是测验和考试。当时觉得很大压力,后来回望,不过是多么的微小。
有些人注定是等待别人的,有些人是注定被人等的。
缘起缘灭,缘浓缘淡,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我们能做到的,是在因缘际会的时侯好好的珍惜那短暂的时光。
你好,朋友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就多种多样 各不相同了,毕竟世界上不可能有相同经历的两个人。
因家长催婚而仓促结婚的人,有些平平淡淡过日子,生活没有激情也没有浪漫。
也有些人会过的很幸福, 两人恩恩爱爱,有了儿女,生活处处充满了色彩。
但也有些人的生活不尽如意,甚至遇到脾气不好的男生还会被家暴。
当然这一切都有运气的成分,毕竟仓促结婚没有很多时间来看清一个人的本性。
就拿我一个亲戚朋友来说,因为年纪也二十好几了,因为家里的催婚,天天相亲,有过一段时间他过年都不想回来,但当真正遇到一个心动的女生,一切都不一样了,虽然现在还没结婚,虽然不在一起工作,但他们的日子过得就是很甜蜜,过节有惊喜,也有浪漫,所以说缘分和运气这东西真的很重要,虽说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又好似真的存在。
不是结婚以后就没有了爱情,而是结婚,让很多人都走向了现实,渐渐的都不再把爱情看放在第1位了。
其实结婚真的是另一场现实,而爱情才是童话,童话是注定无法走向现实的,如果白马王子和白雪公主走到一起,他们就真的会一直信不下去吗?他们的生活也会掺杂柴米油盐,我相信到那时候爱情也会变质的。
所以结婚以后爱情基本就变淡了,并不是因为没有了爱情,而是很多人都不懂得在婚姻里面经营这段感情,他们觉得爱情变得平淡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其实如果好好经营的话,爱情依然会是爱情,婚姻就成了爱情的升华。
所以结婚以后千万不要放弃爱一个人,你会发现,即使结了婚,对方也会变得越来越可爱,即使他不再像谈恋爱时候的样子,但他也有很多让人心疼的地方,如果不是为了你,他也不会变成如今这样洗手做羹汤。
有哪个女人不想过两手不沾阳春水的日子,但是这很不现实,为了你为了孩子他只能go脱下高跟鞋,去厨房忙,你忙外。
不要再去嫌弃一个女人结婚之后的样子,如果没有他那些样子,你的生活又怎么会变得如此井井有条了,如果没有他那些样子,你又怎么会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和一个听话的孩子呢?
好好珍惜和你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个他吧,也许他不是你最爱的,但却是你最离不开的。
他犯了重婚罪,可以去法院告他。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
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跫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滞后,而使法律上出现了冲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甲男与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报案到当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在审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甲男拘役6个月,同年8月甲男出狱后,又一纸诉状将乙女告上公堂,要求与乙女“离婚”,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却以解除甲男与乙女非法同居而结案,那么这就产生了冲突,刑事上认定重婚罪以事实婚姻为基础,而民事上却认定为非法同居,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却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呢现假设刑事上不对,判错了,甲男无罪释放,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因甲男的无罪释放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一成年男子可与若干个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将会导致婚姻法在人们心中地位的动摇,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家庭解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会引发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认定重婚罪是因为在民事上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定的,自然在刑事上无法追究,否则会出现,刑事上认定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认两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当然这是不允许的。这就在部门法之间发生了冲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协调二者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当放宽重婚者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构成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育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三、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
四、对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
l、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形式要件无关,而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详尽的规定;
(1)重婚的。这导致后续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来到法定婚龄的,即男结婚最小为22岁,女结婚最小为20岁。
(二)列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的保护,否则一个人就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乱。
1、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重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的约束,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2、关于重婚中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这便产生了后一个是无效婚姻。
例如,甲男与乙女各自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骗取结婚证结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结婚是属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婚姻关系的认西丁与赞同。特别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五、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予婚姻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强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入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
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利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入‘民法院,受胁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婿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只办婚礼不领证的婚姻在某些文化和地区可能是一种常见的习俗,但在法律上,这种婚姻并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和保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只办婚礼不领证的婚姻可能被视为非法同居,无法享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权利和福利。
因此,如果你考虑只办婚礼不领证的婚姻,建议你先了解当地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种婚姻形式可能带来的后果和风险。同时,你也需要考虑到你和你的伴侣之间的关系和价值观是否相符,以及你们是否有能力和意愿共同面对婚姻中的挑战和责任。
最终的决定应该由你和你的伴侣共同做出,并且要考虑到你们的个人情况和价值观。无论你选择什么样的婚姻形式,都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尊重彼此的选择,共同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你好,按你的描述来看,你们结婚的时候没有感情基础,现在有所改变说明感情在你们之间是可以后陪养起来的。
你老婆有所感觉说明是你努力的结果,而你感觉不到可能是因为你老婆不够努力,或者说因为家庭原因没有把你的位置摆正。更或者把家庭人员关系和朋友位置放错了导致的。所以见意你为了家庭和夫妻关系进行正面的勾通。
注意勾通方式与态度,也就是在彼此心情好的时候敞怀勾通。你要告诉她一个家庭最重要的是夫妻关系,要是夫妻关系不好,家庭不好,所有的亲情关系都会受影响。见意夫妻关系和亲情关系不要混为一谈,请理清好关系和位置。
人一生陪孩子也就一段时间,陪家人也只有一段时间,而陪你最长的是爱人。好的爰人比朋友知己好,有过无不及。要是交了损友会影响家庭和人生。所以,见意慎重三思,把夫妻地位摆正,这样有利于家庭发展和将来的生活。
见意平时无论多忙,多花时间陪伴她,与她的交流勾通上,多进行一些心里话的勾通。这样有利于彼此了解和更进一步的交往。感情和婚姻是需要经营的,才会越来越好。个人见意,谢谢!
当然是很坦诚的告诉对方你结婚了,你记住,你结婚了!你结婚了!你结婚了!!!
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是别人的丈夫,家庭是你的责任,两个人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一定要好好守护你的家庭。
从你选择结婚那一刻开始,你就有义务维护好你们这个家庭,你就应该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
当有喜欢你的女孩问你结婚没有的时候,你一定要告诉对方你结婚了,不要给对方任何的幻想,因为你和对方不会有任何朋友之外的情谊。
一定要理智,对方喜欢你可能是因为你身上有某些优点,但错过就是错过,你作为一个有老婆的成年人,别人跟你说喜欢你的时候,你一定要让对方知道,明确的告诉对方,你是一个有老婆的人,你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你的家庭,维护你的婚姻。
不只是喜欢你的女孩,即便是你喜欢的女孩,也不能说谎话,这不仅关乎你的婚姻,也触及了道德底线,告诉对方你结婚了,是你最应该做的事情,把所有暧昧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你一定要明确的知道,你是一个有老婆,有家庭的人,你要对家庭负责任。
不管是不是喜欢你的人,是不是你喜欢的人,谁问你你都应该说你结婚了,因为这是事实,不可磨灭的事实。
不要想着女孩喜欢你,你就欺骗对方的感情,甚至背叛你的家庭,作为一个成年人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所以不管谁问,事实就是事实,你结婚了。
所以如果我结婚了,一个喜欢的女孩问我结婚没有,我会告诉对方我结婚了,然后让对方知道我已经有喜欢的人了,我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我是一个有家庭的人,希望对方和我可以保持应有的距离,这样对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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