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物者在创造了男人的时候,一定觉得这个世界如果这个世界只有男人,一定会变得暴躁和狂虐。于是他又创造了女人,让女人来安抚男人心中的狂躁,让他们变得平静,让这个残酷的世界能够有一处宁静的港湾给战斗归来的男人们歇息。
但是在人类的历史上,在这个世界的某一处曾经有那么一刻,女人变得比男人还要疯狂,他们甚至能够让原本已经厌倦了作恶的男人变得愈加罪恶,从而为自己的罪恶承担后果。
这个时刻就是二战,而世界的某一处则是日本。
二战时期的日本很疯狂,日本的疯狂不仅仅表现在日本的军人还表现在日本普通的民众身上,其中就包括日本的那些本该善良而又仁慈的女人们。
日军大阪步兵第37联队有一个叫井上清的士兵,他与当时日本其他青年不同,因为他有着自己的思想和判断。他不相信日本天皇洗脑的说辞,最为重要的是他还保留着那个时代日本人最缺乏的珍贵东西——良知。
那时候他刚刚结婚,他获得批准可以和自己的妻子一起度过短暂的蜜月期。也许也是因为对自己妻子的不舍,在与妻子聊天的过程中,他向妻子表达了自己对这场战争的疑惑以及自己不想再上前线打仗的想法。
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最爱的妻子竟然在蜜月之后选择了终结自己的生命,而自杀的理由也是让人惊讶,竟然是害怕自己的丈夫对自己太过于舍不得而不愿上阵杀敌,为了对天皇尽忠,她用最残忍的手段逼迫自己的丈夫去前线,从而将自己的爱人变成一个恶魔。
她死后还留下遗书,她在遗书中写到:“我心中充满了喜悦,因为从此以后我不会成为他不能杀敌的牵挂了。”这个女孩用匪夷所思的方式为日本的侵略推波助澜,一时之间,她成为了日本所有女孩心目中的英雄。
实际上在当时的日本,这样的案例不是个例。日本当时妇女成立了所谓的“大日本国防妇人会”,而它主要的任务就是组织日本妇女到前线慰问日本士兵,为日本士兵提供作战物资。可以这样说,日本二战时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至少有日本妇女一部分责任。
实际上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好好思考一下: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国家会让原本善良的女人们变成罪恶的帮凶?
古代战争中最惨的一种人,被抓后连死都是奢望,只有三种下场!
中国有句老话: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人。战争给人带来的灾难,可以让一个人放下一切尊严。然而,真要打起仗来,有一种人的命运绝对是最悲惨的。因为,她们的遭遇简直生不如死,就连死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奢望。
这一种人就是女人,尤其是漂亮女人。虽然今天人们常说“战争让女人走开”!然而,战争并没有让女人走开,而是让女人一拨又一拨地走进战争,从而成为战争的牺牲品,而且下场极其的悲惨,其最终结局一般有三种。
一、强行配对
在古代,女性的地位很低,几乎是男性的附属品。所以当战争结束时,被俘的妇女就好成为胜利者的个人财富。作为私人财富,他们的命运不会好多少。它们就像等着分赃的物品,给在战争中表现优异的士兵,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战后,即使是皇帝、妃子、公主也注定会有这样的命运,这可以说是悲惨的。
二、繁衍工具
在古代封建农业社会,人口的多寡财富有无最集中的体现。每一场战争,尤其是民族战争,都可以说对人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十室九空绝对不是夸张的说法。
因此,每当战争结束时,统治者都会强迫被俘虏或被扣留的妇女结婚,以增加人口,这样她们就能有尽可能多的孩子。这种对人的感情的漠视,完全将人作为生育工具的做法是比较残忍的,尤其是对游牧民族来说,由于医疗水平低,他们的关系更加混乱。
三、随营军妓
在古代军营中,由于没有系统的思想教育,精力过剩的士兵经常在军营中战斗,甚至经常军营的喧闹。为了让士兵释放额外的精力并赚到少量的钱,军队便开始设立和大军在一起的营妓,专门服务士兵。
那么这些营妓是从哪里来的?除了其中一小部分人因为家庭犯罪而沦为营妓之外,绝大多数是在战争中被俘的无辜妇女。与前两个相比,最后一个应该是最惨的。
其实古代女子的悲惨经历和那个社会是分不开的,现在我们来看,确实是地狱一般。看到本国的女性遭受如此凌辱,每个有血性的男儿,是否有回到古代拼杀的冲动?
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早婚,门第婚,近亲婚和异辈婚等婚姻习俗。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动荡的时期,政权更迭频繁。而这一时期的文化也表现出开放和多元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婚姻习俗方面也有所体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习俗就呈现出多样化自由和开放的特点,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习俗吧。
一、早婚和门第婚
早婚现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非常普遍,而这一现象后来也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由于皇族的成婚较早,所以贵族阶层也纷纷效仿,贵族男女多在十六岁以前就成婚。而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势力大,对出身极为看重,当时的几大家族之间会相互通婚,通过这种方式来为护家族的利益,也保证血统所谓的高贵和纯净。
二、近亲婚和异辈婚
汉族很早就有禁止直系血缘关系结婚的传统,但由于认知不足,对近亲却没有严格要求,而加上门阀士族对门第看得极重,基本代代相互通婚,这也就导致了近亲结婚的频繁出现,而近亲结婚其实也是门第婚的一种延续。另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异辈婚也普遍存在,这种婚姻虽然有违伦理,但出于家族利益考虑也是无法避免的。
另外在魏晋南北朝又幼童婚,财婚,冥婚等非常不合常理的婚姻习俗。闻魏晋南北朝时期之所以会有诸多不符合常理的婚姻习俗,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很大的关系,门阀士族的形成使贵族的权利极大,甚至凌驾在皇室之上。而婚姻有关系,有利于巩固大族的权力,所以这一时期,巩固政治权力,远远比传统的伦理道德要重要。此外由于常年战争,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锐减,所以服役纳税年龄都相对提前,这也导致了结婚越来越早,总的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习俗,其实是当时政治经济和道德观念等的一个方面的反映。
相较于中国来说,日本是一个非常小的岛国。从表面上看,中国国土面积远远超过日本,而且中国物产丰富,不过中国社会在二战时还非常落后。
当时的日本有着比较先进的科技力量和军事力量,但是他们的军备力量还是比较差的。毕竟后勤物资是否充足,关系到战争的成败,正因为如此,日本的民众也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信心满满可以战胜中国。为了激励日本男人积极战斗,日本的女性做出了一系列举措。
措施一:以“自杀”为由威胁丈夫参战。
让任何一个人在平淡生活与战争生活中选择,无疑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平淡生活,日本人也不例外。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时,参与战争的人有非常多的都是已经结婚的人,他们本来在家中和妻子过着幸福的生活。战争本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愿望,在温柔乡里的他们更是无心战争。
但是那个时候的日本女性被严重洗脑,她们用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激励自己的丈夫奔赴战场。就比如,有一位日本女性,她嫁给了一位日本军官,本来在和军官度蜜月,军官因为和妻子缠绵甜蜜、难舍难分,于是妻子就在一天早上割喉自杀了。
她在自杀之前写了一封绝笔信,嘱咐军官一定要下定决心上阵杀敌。看到妻子如此决绝的做法,那位日本军官也被刺激,终于,他在战场上疯狂屠杀,对中国军民完成了严重的伤害。
措施二:主动成为“慰安妇”。
二战时期,日本女性被洗脑成为日本军人的女人是一种荣幸。因为这一错误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走上了不归路。她们认为女性虽然不能像日本男性那样上阵杀敌,但是她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为战争做贡献,就比如成为慰安妇。
日本的慰安妇有很大一部分人其实都是自愿的,她们甚至怂恿其他人成为慰安妇。曾经有一位日本妇人,她的丈夫在战争中牺牲了,为了能够为他报仇,她不仅自己做了军营里的慰安妇,同时还劝诫她的女儿加入了。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悲剧,就在她女儿被侵犯之后,问出“为什么天皇的妻子、女儿不做慰安妇”时,那位母亲也无法回答。
措施三:承担后勤保障工作。
众所周知,日本不仅国土面积小,他们的劳动力也并不多(二战时期)。那个时候,大多数的青壮年都已经参军,很多都在前线打仗。如此一来,战争的后勤保障工作就没什么人了,为了能够供应战争需求,日本女性就成了这一队伍的主力军,她们在后方生产前线需要的军备物资。
不仅如此,男性劳动力的缺少,造成了生产生活人员的短缺,于是女性还参与了耕作、劳动等,不过,她们却没有不愿。甚至还自觉地锻炼自己的军事本领,想着有机会可以上战场。
抗战时期,我军的干部可以结婚吗,都有哪些标准呢
2018-07-15 23:12
现在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就可以结婚。但在革命战争年代,结婚却是一件渴望不可及的事。您知道,当年红军什么级别以上的干部可以结婚吗?
1939年2月周恩来,首次提出了一个军中统一的标准——“二八五团”的规定:年满二十八岁,有五年革命历史的干部,科、团级以上干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过组织批准,即可结婚,由于这一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很多根据地采用了这一标准。
此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二八五团”的规定也有所改变。在华北抗战的八路军规定,干部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经过长期斗争;第二,年龄三十岁以上;第三,对党有特殊功绩。这是在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在陕甘宁边区,驻守米脂的359旅规定:红军时期入伍的连以上干部、抗战入伍的团以上职务,年龄在20岁以上,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就地解决婚事。这又是在级别、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抗战胜利至解放战争前期,出于预防国共内战的考虑,党组织日益严格执行“二八五团”的规定。抗战胜利后,1945年下半年,各地军区纷纷指示限制一般干部的婚姻,如冀南军区指示:在今后六个月,紧张工作时期对营以下干部的婚姻一般的不批准,并决定今后对任何干部,结婚时的结婚费一般取消,结婚后一定要参加生产自给及参加一定的工作。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
1947年,各大解放区组织部纷纷发出延缓干部结婚的通知,如晋察冀中央局组织部于1947年2月15日颁布《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号召广大党员体念国家民族正面临着危机,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的灾难之中,通知党政军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全军一切未婚同志,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为了贯彻党延缓婚姻的政策,各个地区一级的党组织一并发出通知,对党员干部加以规劝,同时,党组织也抬高了党员干部结婚标准的门槛。
1947年10月25日,冀热察区党委组织部、军区政治部的《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决定》指出:在通知规定之日起,一般干部一年内不得结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可以,“军队为现任团级(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以上或相当于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的干部。地方为现任的县级(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或相当于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之干部,党龄7年以上,年龄28岁以上。”同年12月,东北局关于《干部婚姻问题新规定》中要求:军队干部必须是团级或相当团级干部,党龄在7年以上,党员具有5年党龄,8年以上革命历史,非党员具有12年以上革命历史者,经军区或纵队政治部批准,方可结婚。至此,“二八五七团”的规定正式形成并完善,在党员党龄、军龄、年龄、级别上,在非党员革命年龄上都作出了明确指示,各个解放区先后依例施行。
在抗战爆发的大背景下,中央结合根据地原有的婚姻法规,适时地对军队、机关、地方的党员干部实行新的结婚标准规定——“二八五七团”。“二八五七团”规定一般是指:军中干部,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七年军龄,团级及以上干部;若是地方、机关党员干部,则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县级、科级及以上干部。全部达到上述条件,党组织方允许其结婚。其实,“二八五七团”只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婚姻规定的一个代称,在战争年代的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各个机关里,在具体标准上都有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上要求党员年龄上一般是二十八岁,级别上一般是县、科、团级干部以上,这是干部结婚的硬标准。
1949年12月9日,中央组织部发出《中组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规定》,谈及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指出:过去有些地区所规定的要有一定的党龄,一定的工作年限及一定的等级(如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才准许结婚的规定已不适宜于今天的情况,此种限制应予取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党员的婚姻权益,规定指出任何党员干部的结婚离婚登记与批准权属于人民政府;党组织的责任是:1、要告诉党员干部必须遵守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2、必须告诉党员干部不许与历史不明的政治上的嫌疑分子结婚。3、对于党员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不正确作法要给予纠正。至此,除了在新疆等尚未解放的地区,“二八五七团”的规定继续实施外,在全国大部陆续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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