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你这个属于事实婚姻,举行婚礼不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必须进行法律登记才是有效的婚姻。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公安局罚钱只是一种处理手段,如果罚钱后问题解决了,这道还好,如果他们只是单纯的罚钱,而不给你提供解决方案,那他们就不对了。至于说犯法,劝你还是不要这样说,在地方上他们就是法,没人敢得过他们,现在社会太黑了,公安局的这群土匪只认钱不认人,办实事的太少了
宿松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是多少?目前还不清楚。
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要及时与统计部门沟通,明确当地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在古代经济发展,战争什么的都需要很多的人口,而最为严重的就是,如果15岁没有嫁人,全家人都要跟着坐牢。古代女子想要不结婚生子都是很难的。
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很大岁数还没有结婚的人已经是很常见了,这对我们现在来说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在古代那就是犯罪。
在古代经济的发展全靠人口,战争也是需要很大的人口的,所以国家才会逼迫人结婚。但是在古代是没有法定结婚的年龄的,他们是有适婚的年龄,古代的女子在15到17岁之间就可以结婚。,男子也是差不多。
在宋朝的时候,如果女子到了15岁还不嫁人,那么家人也要跟着受到惩罚的,家人也要跟着坐牢,可见当时不结婚多么可怕。
而在西晋的时候,女子到了17岁,父母还没有把她嫁出去,那么,那些地方官员,就会帮她们找一个对象,逼着她们嫁人。而在唐朝的时候,当地剩女数量是作为官吏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官员想要升官,就必须要解决当地的剩女问题。
在汉惠帝的时候,为了鼓励人们生育,政府颁布了一项条例,如果女子15岁以上到30岁都没有嫁人的话,要交600钱。按当时的价格换成粮食,那就是一个成年人吃一年的量,所以说,想要当剩女,还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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