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后债务一方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属于共有债务。夫妻俩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夫妻俩主张债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结婚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法律有效吗
您好,如果有书面约定,则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是无效的。
参见《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婚后个人债务怎样承担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不会在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的资金或财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你能证明这三万元为娘家人给你的钱,则法院这种执行是没有根据的,你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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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前债务婚后夫妻如何承担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不会在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的资金或财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你能证明这三万元为娘家人给你的钱,则法院这种执行是没有根据的,你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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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婚前男方个人债务,婚后女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夫妻个人的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返还,如果能证明是男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这个是需要女方共同偿还的。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因为结婚而负债,比如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债务,不如因为赌博、吸毒而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或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
4夫妻一方因犯罪、违法所负的债务;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
6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分担,没有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颁布实施已经近半年,在这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中,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到底有哪些规定,我们必须要知道呢笔者在此罗列了十点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进行时#
一、婚姻自由与彩礼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我国提倡婚姻自由,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如今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婚姻关系中的“彩礼”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年轻人因为彩礼而头疼,也有很多年轻人被“彩礼”所难倒,那么结婚收取彩礼到底允不允许
结婚彩礼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风俗,出于对风俗的尊重,我们国家并不一刀切的禁止结婚收受“彩礼”,法律绝对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如果男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给付适当金额的彩礼,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彩礼”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即婚姻自由前提和适度给付彩礼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和痛点,《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明确了(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般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属个人所有;(2)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该部分不予分割,这里强调的是因受损而取得的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赔偿、补偿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指示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也属个人财产,注意需要以明确归个人;(4)一方专用生活物品指个人的衣物等非共用的生活用品。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也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债务情形不同,因此民法典无法罗列所有情形下债务负担的方式。民法典在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在此总结为几个方面:(1)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在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都属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离婚的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释:离婚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笔者在日常接受咨询时,问题占比最多的就是离婚方面的咨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外,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在法院驳回准予离婚请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五、子女抚养费负担、范围与支付标准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而言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也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进行调整。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释:夫妻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诉讼离婚的,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违法一方的惩罚,以及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七、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笔者经常遇到离婚咨询时妻子一方提出,我老公经常赌博,或者说我不知道我老公有多少钱,他的钱都事先转移了。《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遇到这种情形时的保护做了规定。只要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发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在这个问题上,夫妻一方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比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现对方有挥霍行为,可以让另一方写保证书、悔过书,在保证书、悔过书上把事实描述情况,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八、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释:《民法典》对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时,继承权的丧失和限制做了规定,对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法律也赋予了在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悔改、弥补过错后,恢复继承权的规定。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释:现在出现很多不抚养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
十、口头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释:我们国家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是:(1)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条件是:(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见证遗嘱的能力,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2)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1 应怎样审理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
审理和执行此类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时,应做好如下两点: 一、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
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 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
二、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未清偿债务或隐瞒债务事实或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一方并无偿还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对债务清偿作出判决。
无论适用什么审判程序,都要明确双方对原共同债务承担。
2 办理了假结婚,请问假结婚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吗
办理了假结婚,请问假结婚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就是法律保护的、唯一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结婚一说,只要当事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就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对于与《婚姻法》有悖的“协议”、“合约”等,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结婚协议”、“婚前协议”等怎么写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假结婚有什么法律风险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见,假结婚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只要履行了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所谓的假结婚就成为了真结婚,婚姻关系成立且有效。 假结婚可以撤销吗?不能!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这一种婚姻可撤销情形。红彤彤与购房者的假结婚显然不存在威迫的情形,因此依法不能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履行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既成为合法夫妻。 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只剩下一条途径――离婚。
无论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对双方来说都存在巨大的风险。红彤彤的风险在于:如果购房者觊觎红彤彤的美貌,不同意离婚了,麻烦就来了。
毕竟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红彤彤想要离婚,只能是向法院起离婚之诉了。 如果红彤彤向法院陈述双方只是假结婚,并且能让法官相信是假结婚,判决离婚是没什么问题,但假结婚的目的――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购房者就达不成了。
要是不能证明双方是假结婚,那更惨了,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即使判决离婚了,还可能面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给你带来无尽的烦恼。
购房者也不是没有风险,要是红彤彤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给他,购房者岂不傻眼?购房者当然有法律救济手段,无论是通过离婚之诉或是通过合同之诉,可要回自己的购房款,但却不能达到假结婚的主要目的。如果说,精细化的婚前协议还能解决婚后财产归属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婚内 ”、“婚后外债”这两个风险是灾难性的。“婚内 ”和“婚后外债”在司法实践是相当棘手的问题,以致于网络流行“带套不算 ”、“结婚证= 证”的笑话。
要是红彤彤假结婚期间,男方产生了大量外债,红彤彤是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4 为多拿拆迁款假结婚法律上如何认定
虽然在事实上是可能是以拆迁为由骗取婚姻,然而在法律上,只要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那都是合法婚姻。就像某个人说,自己28,有车有房,结果结婚以后才发现其实48,车是自行车,房是茅草房,这样虽然是诈骗得来的婚姻,却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所以不违法。
至于以拆迁为由骗婚,那估计也是双方商量好了假结婚好多分拆迁款,真要认真算下来可以说是合作骗取国有资产呢,然而只要形式合法,即使都晓得是为了多领取拆迁补偿才结的婚, 部门依法也只有捏着鼻子认了是吧。所以……
《婚姻法》规定的有瑕疵的婚姻包括以下(肯定不包括你说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 社会 经济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陷入消费主义的陷阱,他们把物质享受放在第一位,不断地追求体面的消费,但是奢侈的生活对于不少年轻人来说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所以很多人为了能够一直享受奢侈的生活,开始四处借贷,沉溺于超前消费。
但是超前消费作为一种透支未来的消费方式,很容易让年轻人陷入债务危机,据《中国年轻人负债状况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已经有约45%的年轻人因为超前消费有了实质性的负债。
而且因为当下年轻人不正确的消费观念,各种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出,据有关机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国一共有7118家小额贷款公司,这些贷款公司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各种高利息的贷款,让很多年轻人都背负上了大额的债务。
很多人为了还上高额的债务,除了找朋友借钱以外,就只能继续注册新的小额贷款,用新借来的钱还之前的欠款,也就是以贷养贷,但是时间长了,这种行为只会毁了自己的生活,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下年轻人的权益,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6种债务可以不还。
高利贷
首先就是高利贷,2015年时,我国对高利贷作出了明确定义,那就是以年利率24%至36%为准划分了“两线三区”,规定贷款年利率未超出24%的话要正常偿还,而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视为无效,24%至36%之间则被视为自然债务,需要当事人自行处置,不过随着《民法典》的推出,我国对高利贷的定义也改变了。
《民法典》规定以国家贷款基础利率(LPR)385%为基准,凡是贷款利息超过4倍以上,也就是贷款利息达到了154%的贷款,都会被认定为是高利贷,而高利贷超出基础利率的部分是可以不还的,另外在《刑法修正案》中也提出,暴力催收等行为是会判刑的,最高可判3年。
砍头息
除了高利贷以外,还有一种被称为砍头息的贷款方式也得到了限制,与普通的高利贷不同,砍头息在放款前要先扣除掉一笔利息,但计算利率以及还款时,还是要按照全款来算,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上的数额是要高于实际借款的数额的。
举例来说,比如一个人借10万元的砍头息,他能拿到手的只有8万元,其中2万元会被出借人以利息的名义扣除,但还款的时候仍要按照10万元的借款来算利息,这就是所谓的砍头息,在《民法典》中规定,如果出现了砍头息的情况,那借款人还钱的时候,只需要归还实际拿到手的本金和利息就可以,其他部分的钱是可以不还的。
被他人冒用信息的贷款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的安全也成为了很多人关心的事情,据有关机构数据显示,如今我国有大约500万款APP可供下载,累计下载量已超过万亿次,而有些APP会在未经我们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个人信息。
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被贷款”的情况,也就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盗窃了个人信息用以贷款。最后不但自己的日常生活受到催收人的打扰,而且征信也会被打上不良标签,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而《民法典》针对这一情况做出规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贷款不是自己借的,那这笔钱就不用还了,而且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征信上的不良报告消除,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套路贷
另外,套路贷也是可以不用还的,因为套路贷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讲,所谓的套路贷指的是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欺骗或强迫被害人签“借贷”或“抵押”等协议,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恶意制造违约,然后强行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法了,所以自然不用还。
夫妻单方债务
如果一对夫妻结婚后,丈夫瞒着妻子偷偷借了很多钱,但妻子却完全不知情的话,催债人是不能找妻子追债的,因为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夫妻单方债务,《民法典》中规定,只有夫妻双方签名的、或者另一方承认的、或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开支才可以被称为夫妻双方债务,其余的情况算夫妻单方债务,另一方还没有责任和义务替自己的配偶还款的。
合同模糊的贷款
而且在借贷时,我们也要认真检查与放款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些不法公司合同上的利率、还款周期等重要信息会故意写得比较含糊,如果没有注意到,随便签合同的话,就会被这些不法公司利用漏洞,对我们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民法典》中就对这种事情做出了规定,如果合同中的重要信息比较含糊的话,这个合同会被视为无效,这笔费用也不用偿还。
所以总的来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上述提到的6种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不过这不是我们随便借贷的理由,我们还是要有自己的财务规划才能更好的生活,大家觉得呢?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出现债务的,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女方出现的债务,是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女方进行偿还,男方无偿还义务。女方的债务是为婚后生活而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女方有偿还义务,男方也有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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