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退婚退彩礼吗

男方提退婚退彩礼吗,第1张

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要退还。订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当将彩礼钱返还给男方。

如果男方要退婚的话,彩礼三金是需要退还的,虽然给女方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所以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则需要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男方要退婚,则双方是处于未登记结婚的状态,男方给与的彩礼就需要退回。

退婚需要什么流程?

退婚的流程主要是退彩礼,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

1、订婚后退婚彩礼直接退给男方就可以了,不过退多少要看一下相应证据。

2、如果当时男方家里来了黄金首饰,那么女方家里在退婚时候,要将黄金首饰全部退掉。

3、对于彩礼礼金的问题要分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两人同居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全部退还。

4、如果订婚了而且两人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的话,这种情况下会要求退还部分彩礼的,不可以一分不还。

5、如果订婚了两人领取结婚证,目前为止没有同居生活的话肯定是要退还彩礼的,如果不退还,那男方家里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当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退多少彩礼。

6、如果订婚时,由于男方家里给了彩礼现在生活很困难的情况下,女方退婚的话,彩礼也要一并退回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彩礼可以退,但是只限于三种情况。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已经结婚男方提出退婚彩礼是不需要退还的。彩礼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已经领了结婚证,男方提出要求退彩礼是不合理的,女方就可以不退还。

一、已经结婚男方提出退婚彩礼可以退吗

      婚前男方给与女方的金首饰,属于一种婚前赠与行为关于退婚这一块:按照已有案例来看,如果是女方退婚,一般是全额返还男方婚前赠与,因为这种赠与实际上双方存在一个约定,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一般包括现金及贵重饰品等。

      有以下情形,应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结婚彩礼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4、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法律规定,没有男方退婚,女方就不还彩礼这个规定,要看实际情况,男女双方没结婚,甚至结婚了没有共同生活,彩礼都需要返还的。如果已经结婚并且生活在一起,男方无理由要求离婚并且要求退还彩礼的行为时不被允许的。了解《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法规。

办婚礼没领证分开彩礼要退。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的办法: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在举办婚礼前,男方都要给付女方彩礼,彩礼一般是属于女方的财产,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男女双方无法在一起的,男方就会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但是不是所有给付的彩礼都需要退还的,除非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才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刚结婚如果符合法定退还彩礼情形的有权请求退还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退还彩礼的具体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02286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0
下一篇2023-11-2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