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天后老公坚决要离婚,原因是媳妇让婆婆跪下脱鞋,你怎么看?

结婚三天后老公坚决要离婚,原因是媳妇让婆婆跪下脱鞋,你怎么看?,第1张

陈义和林芝的婚礼很简单,来的人只有双方的至亲,连稍微远一点的都没请,更别提朋友了。

究其原因也简单,那就是林芝是二婚,还带着个孩子,陈义家里嫌弃不体面,也不打算操办,连买金器都挑最便宜的。幸亏房子之前就买好了, 否则这个都不好说。

他们俩的婚姻说实在的,大部分人都不怎么看好,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双方家庭不理解,他们自己认识的时间也短。

先说林芝吧,她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老公是同学,从高中开始恋爱,一直到大学毕业就结婚。可是结了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并不是什么好人,不赚钱不说,而且还有暴力倾向,对她也很不少。

前夫家里没房子,林芝本来心里想的是,毕竟这么多年的感情了,以后一起努力就好。

可现实告诉她,很多时候男人并不会把嘴上说过的话当成真的,很有可能只是骗你。

当时她也挣扎过,毕竟有一个孩子,离婚会不会对孩子不好。

可是她实在没有办法忍受自己的婚姻,最后还是离婚了,什么都没有要,只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不少人给她介绍对象,可是人家也不傻,看她这种情况也都打了退堂鼓。

再说了,林芝娘家条件也差,还有两个弟弟,更是为她的婚姻蒙上了一层阴影。

至于陈义,情况则简单的多。他高中毕业之后考上了一个大专。

因为性格老实,再加上外貌纯属路人,所以一直以来连恋爱都没有谈过。

毕业之后安心找了份工资不高的工作,一天天的做着。

可一直到二十七八岁,都没有找到对象,爹妈急得不得了,到处给他相亲,而且还把家里所有钱拿出来,在县城买了个房子,欠了一屁股债。

陈义嘴笨更不知道如何跟女人相处,这样的人就算有女人愿意跟他接触,不到一个月也都纷纷表示不合适。

于是乎,他的选择范围从黄花大闺女,一步步变成离异没孩子的也可以接受,最后变成只要身体健康都可以接受。

陈义只是老实而已,并不代表他甘心如此,可形势逼人强,在他们这个穷地方,女孩本来就不多,条件不好的想结婚难得很。

最后,进过不知道多少人的介绍,陈义跟林芝认识了。

林芝的前夫能说会道,情话能说的人心跳加速,可是经历过这些的林芝对于这样的男人有着本能的排斥,所以当她看见陈义的时候,打算好好接触一下。

陈义已经灰心丧气了,他知道对方结过婚,有一个孩子,在经历了痛哭的挣扎之后,他还是决定认命,跟对方接触。

林芝年轻的时候还算漂亮,学历也是个二本毕业,无论哪方面都比陈义强不少。

只可惜,生了孩子又经历了生活的璀璨,她早已不是当年那个洋溢着青春的女人,变成了一个身体有些臃肿、脸上不少皱纹的三十岁离异女人。

经历了半年的相识,他们还是决定结婚。

可是陈义心里想的很明白,这样的女人不值得下血本。

所以一向老实的他,在结婚前直截了当的说自己不会接受索要彩礼这种事情。

林芝当时很想哭,可是她也明白,如今自己是二婚,还带孩子,容貌也去了七八分,要求太高根本不现实,所以她说服了父母本来想要五万彩礼的想法,反而去跟朋友借了一万块当成假装,而且还承诺自己的孩子上学、买衣服之类的事情不需要陈义花钱,以后也会跟他生孩子。

两人都有委屈,这种事情还真不好说怪谁,只能说双方在错误的时间遇到了错误的人。

结婚那天,看着冷清的婚礼,心情郁闷的林芝罕见的拿着白酒猛喝,一旁同样冷着脸的陈义也不劝阻,任由她灌醉自己。

婚礼三天后,陈义提出离婚。

理由很简单,林芝喝醉酒之后,跟婆婆耍酒疯,说自己委屈了,让婆婆跪下给她脱鞋。

很多亲戚都去劝,包括陈义的母亲也劝他不要为了小事闹矛盾,毕竟当时她已经喝醉了。

但陈义不依不饶,其实他内心的真实想法只有他自己清楚,这三天里,他反复观察林芝,询问自己的内心,到底愿不愿意跟这个女人共度一生?

答案是不愿意,他宁愿孤独一生。

你好,关于你说的离婚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除非有以下原因: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分别是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就都不能请求了。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离婚损害一般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比如,受害人的年龄段、抗压能力、恢复能力、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经济能力等。

最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仍可提出;协议离婚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明确放弃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彩礼全部退还男方,嫁妆全部归女方。这从习俗来看,是天经地义,但从法律来看,并非合法。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全部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本案因当事人双方有财产协议,原则上彩礼作全部退还处理,相应地,女方嫁妆也全部运回,符合传统习俗,亦没有违反法律,故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而彩礼与嫁妆“恢复原状”似乎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双方婚前相识才半年,结婚也才一年多时间,故可认定是“时间不长”。彩礼仍在,嫁妆仍新。拟离婚的男女双方亦就这些财产达成初步协议: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退还男方,嫁妆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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