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的来源: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结婚彩礼的相关信息:
结婚彩礼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我们老家就如此约定成俗,起到一个寨的作用。一般订婚时由男方送给女方。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双方在选好婚期后,男方通常要先拿结婚彩礼给女方,而结婚彩礼呢,女方家庭一般也是拿它来置办嫁妆了,如果女方家庭条件非常好,不需要依赖这笔钱办嫁妆,那么这笔礼金就等于是给女方自己私房所有。
1、不利遗传基因。
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
2、出于政治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3、崇尚伦理道德。
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
4、防止同姓内部争斗。
因为文化渐进,任何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必有因争色而致内斗的,于是逐渐加繁其条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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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
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同性不婚
彩礼作为当下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民法典给出法律条文,规定彩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返还,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位专家偏偏在18分钟的讲座视频里大讲特讲彩礼的合理性和“巨大好处”,最后还抛出一个结论:“彩礼是人类婚姻走向文明的标志”,这就属实离谱了。
难道国内那些移风易俗、不要彩礼的婚姻还成了不文明行为?西方大部分国家在近现代以来就没有了 “彩礼”这个事物,它们还成了不文明社会?
文明具有地域特征和时代特征,作为中国古代文明习俗之一的彩礼,同样是“特定时代”的“特有事物”,只是这个“特定时代”有点长,延续了两千多年。
中式婚礼的习俗据说起源于周朝后期的“周礼”,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或聘礼,《礼记.昏礼》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小农经济时代,家庭的稳固是统治阶级稳固统治的基础。因而《礼记》关于“昏礼”的表述,至少字面上是将“昏礼”视作“君子”重视婚姻和家庭的重要形式体现。
央视专家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阐述了“彩礼的功能”:
然而,央视专家也承认了一个历史事实——“彩礼是‘买卖婚’的产物”:
进而得出结论,“彩礼实现了从掠夺婚向聘娶婚的历史转变”,进而认为“彩礼是人类婚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不可否认,“从掠夺婚向聘娶婚的历史转变”的确是一种历史进步,但这样的“进步”是很有限的。
掠夺婚的现象不仅出现在原始社会的“蒙昧”时代(氏族之外的人不被当作人),哪怕是人类文明已经开始和发展之后,在民族战争中,女性被掠夺的现象一样普遍存在;“买卖婚”只存在于私有制国家内部。而无论是“掠夺婚”还是“买卖婚”,女性都已经被“物化”了——要么是掠夺的对象,要么是买卖的对象,成为父权制的附属品。
那么,这样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文明在历史向前发展之后还有必要被继续保留下来吗?或者说,时代发展到了向共产主义迈进的现代文明社会,还要鼓吹这种“父权制的产物”,把它当作“人类文明标志”,不觉得荒唐吗?
准确来讲,从“买卖婚”发展出来的彩礼,是私有制的特定产物,彩礼流传至今,也不过是私有制“流传”至今的结果。
在阶级对立、社会贫富分化的私有制社会,彩礼的多寡往往成为社会地位的象征,而有产者的婚姻往往带着“经济联姻”性质,如《红楼梦》里的贾史王薛通过几代人的姻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
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这样一个男权社会,女性无论是在上层统治阶级内部,还是下层被统治阶级内部,地位都是低下的。聘礼往往带着买卖性质,特别是“灰姑娘嫁白马王子”实现阶层升迁的“桥段”里,交易性质体现得往往更加明显。
而在古代广大劳动人民家庭,女儿嫁出去就成为“别家人”,不再承担父母的养老义务,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方到男方家,相当于多了一个劳动力。因而,男方支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费用,如同“卖女儿”——这种习俗根本上来讲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唐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涌流,“卖女儿”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了,彩礼已经从“实物”开始逐渐向“货币化”转换。
民国时期,体现封建社会“明媒正娶”的彩礼之风依旧盛行;在那样一个小生产者大量破产的动荡时代,穷人付不起彩礼娶不了亲,而地主阶级则普遍地“妻妾成群”——这不仅仅是封建恶俗,更是社会贫富差距严重拉大的体现。
歌剧《白毛女》中,杨白劳一辈子辛辛苦苦,却反而欠下了地主黄世仁还不清的利滚利的债,最终被逼将喜儿“卖”给黄世仁抵债。在万恶的旧社会,“卖女儿”在广大贫苦劳动人民家庭普遍地存在着。
歌剧《白毛女》剧照
而退一步讲,在不平等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卖女儿”究竟是公平“买卖”还是“掠夺”?
五四运动以后,一批先进青年知识分子走上了反帝反封建的道路,反对“买卖包办婚姻”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1920年的冬天,19岁的杨开慧和27岁的毛泽东结婚。他们的婚礼一反当时的社会潮流,用杨开慧的话来说,就是“我不做俗人之举!”
油画:毛泽东和杨开慧
这场婚礼没有彩礼、没有花轿,也没有那些繁琐而隆重的仪式,仅仅是换上了新装,在亲人和几位挚友的见证下,在湖南一师的教员宿舍里进行了简朴而简洁的婚礼,新房里没有一件家具是新的。毛杨婚礼在当时被传为佳话,成为进步青年竞相学习的楷模。
然而,仅仅作出这样的表率,离改造中国与世界的远大理想仍相去甚远。不彻底摧毁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社会,那么作为不平等社会产物的天价彩礼“卖女儿”现象就不可能被消灭。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年,我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彩礼”被视作“买卖包办婚姻”的产物,在古今中外几千年来的法律中,第一次被明文禁止。
然而,仅仅在法律上明文禁止是没什么用的。私有制社会旧传统、旧习俗的彻底消除,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时期。
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彩礼虽然被作为封建社会极具代表性的社会风俗,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批判(事实上也没有采取过火的强制行为),但是并没有一下子消失。
真正促使彩礼现象进一步消亡的,其实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以后,社会主义福利保障体系,特别是集体养老制度的建立。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一)婚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
3 婚姻成立的要件(1)嫁娶有媒 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就设立一个官方机构叫做“媒氏”,“掌万民之判合”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 必有行媒。没有媒妁的婚姻就成为非法婚姻。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周公之礼”其实是周公旦制定的一系列礼仪规范,并不单单指的是婚姻礼仪和男女之爱。它的过程一共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敦伦七个环节。但是这个礼法的制定却为了制止男女滥情的这种现象,规定让男女双方完成婚姻礼仪之后才能同房,于是也就把“周公之礼”简单的解释为婚姻礼仪和男欢女爱。
首先,在西周初期的时候,人们对礼仪的认知还比较单薄,男女之间婚姻关系比较混乱,周公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决心制定礼法教化民众。他特别重视婚礼,强调男女双方一定要举办婚礼之后才可以同房。而“周公之礼”也为中国传统的男女关系提供了一个依据的模法。
其次,“周公之礼”中的敦伦也有指导新婚夫妻在婚礼之夜依据礼仪行事的意思在,因为礼法刚刚成立,周公需要亲自演示,但演示到敦伦的时候,他的妻子就不愿意再继续了,周公只好取一对葫芦,假作葫芦剖开即为男女,敦伦就是把葫芦依原样合起来,达到阴阳和谐的目的。
而本来用以教导“敦伦”的葫芦就成了婚礼中的礼器,用绳子牵引住葫芦柄,代表夫妻二人从此合为一体。若再一仰一俯地摆在新人的房间内,则又表达男俯女仰和繁衍后代的意思。等到春秋时期,孔子又取消了葫芦礼器的地位,而是将他们用作夫妻“共牢而食”之后以酒漱口的容器,称作“合卺”。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可惜对于现今的年轻人来说,一方面有些人本着“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想要潇潇洒洒的过快活日子;一方面有些人迫于现实压力,迟迟不敢结婚;还有一方面一些人认准‘不愿将就’或者其它一些原因,而被迫过上单身生活……但不管是哪样,都少不了被周围人频繁的催婚,好不自在。可是你可知晓,催婚习俗可是由来已久,在古时基本都还是 在为你操心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1、西周时期
周礼》记载:“男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西周男子得在20到30岁之间结婚,女子得在15到20岁之间嫁人。可是对于不遵守规矩的怎么办?西周 为单身男女们想出了两条办法。
第一条,西周官府会在每年的仲春二月,专门为20岁还没有嫁人的女子和30岁还没有娶妻的男子筹办一个大型相亲会(强制参加),在这里不需要巨额彩礼,只需要一只芍药花便可以情定终生哦;第二条,西周官府严格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超过规定年限没有结婚,那么你的婚姻就毫无商量余地了,父母说谁那可就是谁了。所以,在西周可是双重保险呐。
西周仲春相亲会示意图
2、 战国时期
此处以越国为例(各国差异不大),《国语》记载,越国君主勾践为了人口增长,规定女子17不嫁,则降罪于其父母,男子20不娶,则降罪于其父母。简单的说来,女子17岁还不出嫁,那么官府就会将其父母关押起来,男子20岁不结婚,就会让官府去责问他的父母。还有在越国民间是不能老夫配少妻的,这也是要坐牢的。这相比于西周,可是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了,所以如果你生活在越国,找不到对象的话,那可得小心了,这可是会连累家人的哦。
3、 大秦时期
秦朝是历代王朝中唯一一个不以年龄硬性规定结婚法令的王朝。《分户令》中记载,男子身高在1米49以上必须结婚,女子在1米43以上必须结婚,不然就是违法行为。官府为了促进结婚,还对检举揭发不按规定结婚的人有奖励呢,反之如果发现而不检举则会受到处罚。所以说假如各位生活在秦朝,如果不想结婚,那可是五星级难度噢,年龄可以乱说,身高可藏不了哦。
4、强汉时期
汉朝由于战争需求量大,国内男少女多,比例失衡特别严重。汉惠帝针对女性规定到:凡15岁以上30岁以下未嫁人者,则每人每年要交5倍的人头税。交不上的人则要被官府抓起来坐牢。所以说在汉朝有女儿的人家都是很快将女儿嫁出去(一般14岁),而假如你生活在汉朝,男方除了有很大概率在沙场上驰骋,几乎不愁对象,而女方想嫁个好人家,却有很大难度吧。
5、魏晋时期
晋朝战争不断,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晋武帝见很多人宁愿受惩罚也不愿结婚,便下令道,女子17岁未嫁人者,则由当地官吏统一为女子婚配。没错,晋朝是第一个由国家大规模统一分配对象的朝代,而且一般是年轻士兵优先获得婚配权。所以说大家要是生活在晋朝,对于年轻男子来说,在肩负着保卫国家的同时,官府已为你操办好了婚姻大事,而对于被分配的年轻女子来说,只有祈求上天了哦。
6、南北朝时期
南北朝时期因为年年征战,也是男女平衡失调,官府下令道,“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这就是说,在南北朝如果女子15岁以后还不结婚,那么家人亲戚等等都会被抓进大牢里面。所以要是生活在南北朝,到了年龄还不结婚,牵连的人可就多了,到时候什么七大姑八大姨等等都会跑到你家里来说媒,场面可比过年三连问强多了哦。
亲戚一起说媒
7、盛唐时期
《唐律·户婚》中记载,男子15岁要完婚,女子13岁要出嫁,而且男女结婚不用经过父母同意,国家也给予承认。唐朝对于整体婚姻比较开放,连寡妇也尽量劝其改嫁。不过唐朝规定的结婚年龄却是历代各朝最低的,但不在规定年龄结婚,还要上交一定数量的银子。所以说如果各位生活在大唐,婚姻相对比较自由,但却都要早早成家哦,不然兜里的银子可就要上交国家了。
8、宋朝时期
根据宋朝《书仪》记载,官方规定男子要15岁完婚,女子则要13岁完婚。但是因为宋朝文化比较开明,民间无论男女,结婚年龄都在往后延,男女结婚一般在20岁,甚至到了30岁以后才成家。所以说要是你在宋朝,结不结婚官府管的不是太严格,一般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哦。
9、元明清时期
这三个朝代,大同小异,都规定道,男子16岁应该成婚,女子则在14岁应该嫁人。对于这三个朝代,人口增长已不再是 所急切需要的。是故前朝的催婚法令不在硬性规定,但是对于发配苦寒之地的单身男女们, 还是会统一为其分配配偶,以稳定其民心。这些配偶往往来自罪臣的妻妾与起义军的家族等等。所以说要是生活在元明清,找对象还得靠自己哦。
看了这么多朝代,是不是觉得如今最幸福呢?还是你想要去到哪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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