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需要哪些手续

军人结婚需要哪些手续,第1张

军人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人结婚登记的手续有:

1、首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

2、开结婚介绍信,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3、准备好2寸的彩色合影;

4、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以及照片,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正常的结婚程序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顺利地拿到结婚证,军婚对于很多人来说相对比较陌生,那么大家知道军人结婚需要带哪些文件和证明材料呢是不是和普通大众结婚需要的材料一致有没有其特殊性接下来我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答案。

一、军婚如何办理

      第一步:到所在单位政治处领申请表,

      第二步: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政治状况),

      第三步:拿到配偶单位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政府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二、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的步骤:

      A、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B、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C、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D、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E、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F、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G、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三、军人结婚的程序:

      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A、户口薄;

      B、居民身份证;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D、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08455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2
下一篇2023-11-2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