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关你诈骗罪什么事?

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关你诈骗罪什么事?,第1张

新闻背景

7月14日上午,西湖警方在西湖转塘地区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人,目前已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其中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以及与其二人分别假结婚的安徽夫妻,也不幸落网。

当然,该新闻却不为先例,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在今年的4月27日,长沙县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中彭某与妻子先假离婚,然后分别与当地居民假结婚,这样就变成了拆迁户,多了几个拆迁补偿的名额,夫妻共骗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88400元,最终彭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该案的判决结果,暂无法搜寻得到。

说实话,笔者一还没结婚,二无房可拆,对于此等绞尽脑汁,将婚姻视为儿戏,并对拆迁补偿款极其负责的“假结(离)婚”的行径,理应嗤之以鼻的,但法律人的直觉告诉自己: 法律可不是儿戏,办案机关也不能绞尽脑汁地“瞎搞”!。

放眼全国,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为了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此现象该是由来已久,杭州西湖转塘的骆某夫妇不是首例。根据笔者搜寻到的信息,该案也不是以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的首例。

法律评析

那么,问题来了——为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苛以诈骗之罪,实为不妥。本案中若要认定涉案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需要证成: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乍眼一看,骆某夫妇等人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可能骆某等两夫妻也是这个说法),他们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系“假离(结)婚”。换言之,他们虚构了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是笔者想问,与之相对的“事实”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真相”又是什么?显然,骆某等两夫妻按照法定流程走完离婚的程序,并依法再次走完结婚的法定程序,也拿到了法律认可的“离婚证”和“结婚证”,且该两个证都是法定机关颁发,不存在伪造,也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意味着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即骆某等两夫妻均实现了真实的离婚以及真实的结婚。那“事实”就是离婚为实,结婚为实。故不存在虚构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那本案有无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双方结、离婚无须考虑其真实目的,法律也并未为双方结、离婚的真实目的设限,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目的非法性并不影响依程序结、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所以,本案中的“真相”亦是离婚为真,结婚为真。骆某等两夫妻,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无须向他人告知,也非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必要义务,故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

要满足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发放部门(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即政府基于离婚证和结婚证,错误地认为对方是真的离婚,是真的结婚。通俗点说,就是政府部门对政府某部门发放的结、离婚证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有效的。很搞笑但且难以认定!如此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根据结婚证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进程中,还需要进行结、离婚真实目的的深入调查,即“合格结、离婚审查”。需要对那部分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的人群进行剔除?依然搞笑!所以说白了,只要结、离婚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政府部门据此发放补偿款那就不存在被骗,那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要素系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不存在的前提下,则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要件便无法满足,进而后续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财物行为则无从谈起,即使使得政府部门遭受财物损失,由于诈骗罪客观方面逻辑结构的断裂,便使得诈骗罪难以成立。

鉴上,通过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虽目的不法、手段不德,但无奈这只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而无需动用刑法大棒以威杀。

文末吐槽

今年来,诈骗罪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该案中又见诈骗罪的“神出没”,社会是要进入诈骗罪的“清算”之期?莫非,在骗子种类繁多,傻子明显不够用的“窘境”下,需要通过诈骗罪的“神助攻”来保持动态平衡?不可理喻!

我认为你男朋友家要拆迁这件事应该是真的,但是你们现在结婚就有你的一份拆迁补助这不一定是真的。因为据我了解,现在相关部门为了避免有些人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早就规定在出台拆迁文件后登记结婚的,并不算在拆迁补助人员名单内。就算你男朋友家提早得到了消息,你们登记结婚了,那么拆迁后得到的补助,肯定也不是发到你的个人账户内,而是统一发给他们家的户主,一般就是你男朋友的父母。因此,为了所谓的拆迁补助而结婚是不值得的,因为在这件事情中,你除了匆忙结婚将自己草草嫁出去之外,没有得到任何的实际好处或利益。

首先,对于男朋友突然说家里要拆迁,早结婚就能多拿一份拆迁补助之类的话,我认为听听就可以了。就算他家真的要拆迁,你们这个时候结婚也晚了。因为只要拆迁文件下达之后,所有近期登记结婚的家庭,多出来的人口肯定是不算在拆迁补偿人员之内的。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就完善了,不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制约,那么每家每户都有可能通过结婚来诈取政府拆迁费。所以你不要管这件事。

其次,就算你们结婚后真的能多拿一份拆迁补助,你能确定这份补助能直接发到你的手里吗?拆迁补助都是直接发给一个家庭的户主的,所以你最终是一分钱都拿不到的。靠帮男友家凑人头多拿拆迁费结婚,你婆家也会看不起你,觉得你是贪图他们家的钱财。所以遇到这种事千万不要答应结婚,告诉他你觉得还不到结婚的时候。

总之,遇到这种事静观其变就可以了,男友家拿到拆迁费买了房子,一切稳定后再结婚不迟。

法律主观:

一、结婚户口没迁走拆迁还有补偿吗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结婚后只要户口在,那么就可以分得拆迁的补偿,且应该获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待遇。拆迁一般是按户补偿,具体的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取决于以户为单位成员之间的分配方案。

二、有居住权拆迁给补偿吗

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 366 条至第 371 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 宅基地使用权 等并列。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呢?《民法典》并没有在牵涉征收的条款中直接规定。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第 327 条的内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有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拆迁补偿款支付是否有诉讼时效

有。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婚后只要户口在,那么就可以分得拆迁的补偿,且应该获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一旦迁出农村,再想迁回来就很难了,不过很多农村女孩子在结婚之后,考虑到以后生活的重心是围绕着男方,也就会把户口迁到男方家中。

      但要是遇到娘家拆迁,这时户口已经迁出去了,还能在娘家分到房子吗多数情况下,出嫁的女儿,她们是分不到房子,分不到相应的拆迁补偿的,原因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农村土地的归属

      农村土地的使用,在以前是属于公社、村集体,统一进行管理经营,后来才分给每个家庭,让他们自己经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分田到户。

      在最早的时候,一个农村家中能分到多少田地,是会根据家中的人口、劳动力来决定的,在当时那年代,不管男孩子还是女孩子,都会分到田地。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女孩子也分到了田地,那么现在拆迁了,为什么女孩子就不能分到房呢

      其实女孩子不能在拆迁得到相对应的补偿,道理很简单,从第一次分田到户开始,到现在已经经过几十年了,在这期间有些早期分到田地的家人,他们过世了家庭承包的田地没减少,新生的婴儿也没有分到地。

      通俗一点讲,就是爷爷奶奶在以前是属于分到田地的名额,他们过世后,田地也没有因为人去世,就被收回田地,而新生婴儿虽然没有在最初分田地名额当中,但他们还是可以使用自己家拥有的田地。

      这种做法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叫作:“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第一次分田到户承包到第二轮,现在是延长30年的使用,下一次再进行土地承包分配,目前是统一定在2027年12月31日止。

      也就是说在2027年之前,那些农村家庭所拥有的田地是不变的,不会因为有人过世,有人新生,有人把户口迁出去,就会使得家庭拥有的田地面积增大、减少。

      从这里面就能得出一些结论:那些出嫁的女儿,把户口迁出去的子女,他们说自己当初拥有田地的说法,并不严谨,正确来讲,这些田地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家中人口为单位。也就是说其实你口中所讲的,自己出嫁前拥有田地,这是属于全家人的财产,而不是家庭中的某个特定成员。

      既然是属于全家人的田地,那在拆迁的时候,自然也就是以户为补偿单位,补偿金额是属于全家人的共同财产。女儿出嫁到男方,生活又在男方那边,所以出嫁的女儿,一般是没有资格分到房子的。

二、拆迁补偿的性质不同,出嫁的女儿也是可以分到房子的

      拆迁补偿,在大多数的时候,是会根据农民家中所拥有的田地数量、房子的面积进行补偿。比如在我们村,我家是96年拆迁的,那时候给的补偿都是以户为单位,不会按家中人口数量多少去补偿。

      不过在2015年,我们村后期拆迁的村民,他们补偿方案就有所改变了,他们是以家中的人口数量,去补偿房屋被拆迁造成的损失。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些出嫁的女儿,虽然户口也外迁了,但在自己父母那一栏之下,还有女儿的名字,所以这些户口外迁的女儿,也是能享受到,娘家按人口进行补偿所得一部分钱,如果是以家庭人口数量补偿,出嫁的女儿有名单中,也是可以分到相对应的补偿。

三、出嫁的女儿户口外迁,能不能分到房子,完全取决于父母

      一般来说,农村拆迁是田地也好,房子也罢;赔偿的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人口为单位,都是将拆迁赔偿,全部打到户主的名下。

      比如在我家拆迁时,我是男的,我在出生的时候,也是属于拥有田地的那一批人,但我那时还没结婚,户口是在我父母名下记着。

      而我哥他已经成家,也分户了,他的房子被拆时,人家是直接打到他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下,但我名下的田地被征用,钱是打到我父亲的银行卡账户之下,而不是打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里面。

      这也说明了一点,拆迁补偿,作为子女来讲,不管你是否拥有田地,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被拆迁时,补偿的金额是发给户口上的户主,而不是给家庭的每一个人。

      另外,你见过在哪个农村,户口簿上的户主是女的吗我想很少有人见过吧

      所以这时候,出嫁的女儿能不能得到拆迁的赔偿,完全是要看自己的父母,他们愿不愿意把钱、房子分给已经出嫁的女儿。

结论:

      出嫁的女儿,哪怕她当初是在家庭承包土地证上,拥有名字,只不过已今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规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以户为单位,并不是说当初分给某一个家庭成员的田地,就永远属于某一个人,这是属于全家人的。

      另外,各地方对拆迁赔偿方案也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是以整个家庭所拥有的田地、房子为整体赔偿标准,有些是以家庭的人口数量,来决定该赔偿多少。

      因此也不能说,出嫁的女儿,她就一定能得到娘家拆迁之后所得的赔偿。

      最后,在对拆迁赔偿时,所得的一切,是会以户为单位,直接把钱划给户主(也就是自己的父母),出嫁的女儿,能不能领到自己该得一部分,是取决于父母他们那边愿不愿给。

      如果父母不愿意给,那是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出嫁的女儿想要分到她该得的那一部分,只能将自己父母告了,不过在现实中基本上不会有女儿这样做的。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对出嫁的女子很不公平啊,难道女儿出嫁了,就不是娘家的人

      其实并不是的,女子既然已经嫁出去了,她的户口也迁到男方家,在男方家的农村如果遇到拆迁,这些女儿是可以享受到相对应的赔偿款。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如果自己老公家也拆迁,娘家人也在拆迁,这女儿能两边都享受到,因拆迁所得出的赔偿吗肯定是不能的,如果能的话,那对于其他人来说,不就更不公平了

上述情况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关于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在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都是以户口为依据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这种拆迁补偿方式会造成很多人虚假结婚,从而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如果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那么假结婚骗拆迁犯法吗 为规避拆迁、限购等各类政策,假结婚、假离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结婚、离婚为手段,钻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因此,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结婚、离婚是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略不同,但撤销的法理相同)故要证明当时领证时是欺骗行政机关的才可撤销。但要找到这个串通欺骗证据是困难的,而当事人往往会辩解是自愿,而之后通过走程序撤销证件,亦是大费周折,导致无法可依,所以实践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

第一、承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若亲戚朋友得知两人为了利益而假结婚,肯定会对两人视婚姻为儿戏的态度产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这点,假结婚的人,迟早要真离婚的,都会招致其他人的非议。

第二、真离婚时的诉讼成本高。假设一方当事人甲要离婚,乙不同意,或者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乙坚决不同意离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有什么过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甲还要隔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金钱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财产被法定共有及分割。中国婚姻法实行婚后财产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外情况。若甲和乙没有签订协议,没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甲在结婚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极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如果乙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是在乙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无效。这点对于经济上处于优势,赚钱能力强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亏了,毕竟婚姻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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