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不退彩礼怎么办?

女朋友不退彩礼怎么办?,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干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

礼应该返还。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判决返还,

重点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

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

仅系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2、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

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礼

赠,但该礼赠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悔婚不退彩礼是否犯法,具体内容如下: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要求退还;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4、赠予行为早已完成,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否则不可要求返还彩礼。

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以上不能认定为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居期间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因为双方还没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对彩礼是否返还没有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女方不退彩礼属于有违法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内容:一、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诉后,女方有能力退还彩礼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有可能被判刑;二、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下面的情形,收取彩礼不退也是属违法的,甚至可以定罪:1、向男方索要彩礼之后,不结婚甚至消失不见的;2、在胁迫下签订彩礼婚姻契约,一般是一方被另一方逼迫;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是不用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很多情侣提到彩礼就不欢而散,这是因为彩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差距。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要准备彩礼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他们可能根本无力承担这种负担。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较高收入家庭来说,他们可能会有更高的期望,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彩礼,而他们的另一半在彩礼的准备上可能只能做到最少。因此,由于彩礼之间的经济差距,导致了这种“彩礼难题”,双方在彩礼的准备上都有自己的期望,而双方之间的期望很难达成一致,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情侣提到彩礼就不欢而散的原因。解决情侣之间谈彩礼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期望是否一致。在彩礼准备上,双方都应该明确自己的期望,明确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以便在彩礼中达到双赢。其次,双方要尊重彼此的意见,不要以自己的看法为准则,而是以双方的共识为准则,尊重彼此的想法,相互尊重,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以彩礼来表达爱意。此外,双方还可以共同协商,探讨彩礼的准备方案,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设计合理的彩礼方案,不仅能达到双方的期望,而且能够减少双方的经济负担,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总之,情侣之间谈彩礼,最重要的是,通过双方的沟通和协商,使双方对彩礼的准备有一致的期望,也就是“双赢”,以增强彼此之间的感情,让彩礼成为双方最美好的回忆。希望天下的有情人最终都能走到一起,确实彩礼问题是一大难题,这个问题难倒了太多太多的家庭,总之我希望大家今后对待这个问题不要太较真,毕竟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才最重要,不要因为彩礼伤了和气,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咱们可以先来个先礼后兵。因为现在已经有明文规定,在查明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女方应该将收到的彩礼退还。所以男方可以先与女方协商,有中间人的最好让中间人出面。如果女方不懂法,可以向对方列出相关的法 律条文。相信女方看到条文之后应该把应还的部分还给你的。

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可以走法 律程序了。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民 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28150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7
下一篇2023-11-2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