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朋友在一起三年,还没结婚,只是男女朋友,他妹妹下个月要结婚了,我需要给他妹妹包红包吗

我和男朋友在一起三年,还没结婚,只是男女朋友,他妹妹下个月要结婚了,我需要给他妹妹包红包吗,第1张

最好包一个,钱不在多少,心意要到。

对小姑子有意思,可以甩个红包,包上500元,这是对家人的一种特殊关爱,以便调整自己和小姑子的关系。算是培养感情。传统意义上的红包也叫压岁钱,是过农历春节时长辈给小孩儿用红纸包裹的钱。据传明清时,压岁钱大多数是用红绳串着赐给孩子。民国以后,则演变为用红纸包裹。现在泛指包着钱的红纸包;用于喜庆时馈赠礼金。也指奖金、贿赂他人的钱。在中国粤语区红包被称为利市(俗作利是、利事、励事),是将金钱放置红色封套内做成的一种礼品。

在一些文化中,给红包是一种表示祝福和好运的习俗。如果朋友带没有结婚的女友来家里过夜,家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好兆头,希望给他们一些祝福和好运。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也不一定是所有家庭都会遵循的。如果你的家人坚持要给红包,可以试着和他们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习俗,也可以试着向他们解释你们自己的文化和习俗,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同时,如果你不想给红包,也可以试着和家人商量,找到一种合适的替代方式来表示你的祝福和关心。

同居期间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因为双方还没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对彩礼是否返还没有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一、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礼吗

可以的。

二、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

1、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司法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一般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生活困难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

5、证据认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没有领取结婚证,并且彩礼钱是男方借来的,那么女方必须要归还彩礼钱。如果有孩子的,那么就不需要退还彩礼费,毕竟孩子是需要抚养费的,并且彩礼钱是同居后双方一起生活用的费用。具体彩礼费退不退还,需要看个人的实际情况。

已经同居。但是分手。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结婚的彩礼就应该返还。现在他们只是在一起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就不属于合法的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彩礼还是应该可以要回来的。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判决大部分彩礼须要归还。毕竟两个人在一起同居了。可能有一小部分彩礼不用归还。其实需要归还的不光是彩礼。还有其他一些节日给的红包。购买的车辆等等,都需要归还的。

文中的林某某与陈某某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所以他们之前很有可能互相没有了解,那么这888w的彩礼就不是赠送的形式赠予女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女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起诉并追回之前所收的彩礼。

况且就我个人来看,嫁女儿不是卖女儿,888w彩礼不是一个普通家庭可以承受的起的,彩礼可以收但只要收个形式就行了 例如888w或666w,这种情况男方不得不去贷款来支付所谓的彩礼,那么结婚后女方就有可能和男方一起背负巨大的债务,试问这样真的对女儿好吗?所以依我看来,我们应该全面打压这种天价彩礼的行为,如今后再发生类似“骗婚”“骗彩礼”现象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可能的。你跟他同居了。快两年了。他有了钱了。他不可能给你钱花。不可能过年不给你钱的。你的意思吗?觉得这个人不可靠吗?那他小气了,肯定是。外面又有了。女朋友了。他是不是看不起你了?那你好好跟他谈一谈。你跟他说已经我们都同居了快两年了。你为啥现在有了钱?越来越小气了。如果他又不给你完整的回答。那你就跟他分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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