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夫妻共有 丈夫去世了怎么更改成单独所有?

房产夫妻共有 丈夫去世了怎么更改成单独所有?,第1张

您好,您可以携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更改为单独所有。

首先丈夫去世发生继承关系,如果丈夫留有遗嘱则一般情况下遗嘱优先,如无则发生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此时该房产上的权利关系是较为繁杂的,可能同时存在妻子、父母、子女多方的权利。

其次,继承中各继承人可以协商对遗产的分配方式,妻子可以主张要求继承房产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若各方达成一致则可以签订协议。

最后,持该协议前往公证处公证,再携丈夫的死亡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对于所需材料的规定略有出入,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中心咨询,或直接登录管往查看相关文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一、丈夫死了婚前房子归谁

1、丈夫死了如果婚前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且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归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归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女儿有权跟儿子争房子吗

如果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遗产的,女儿有权与儿子争。在继承时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女儿就剥夺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也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儿子一样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也是有权争取父母的遗产的;不过如果父母在遗嘱中写明不让女儿继承遗产的,则女儿就需要按照遗嘱执行。

法律分析:老公死后夫妻双方的的共同房产中属于当事人老公的那一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妻子的那一份属于妻子所有。对于死者的那一份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配偶,父母,子女均等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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