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病危,儿媳拒绝签字手术,并当场发飙哭喊:我等的就是这一天,怎回事?

婆婆病危,儿媳拒绝签字手术,并当场发飙哭喊:我等的就是这一天,怎回事?,第1张

我们经常说道:“今朝看婆,明日看媳”。

视如己出的婆媳关系,是和谐家庭,幸福婚姻的基石,一个可以把婆媳关系处理得当的女人,完全有能力经营好夫妻关系。经过走访调查,凡10个已婚女人当中,就有4个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婆媳矛盾,其中有2个女人,因为和婆婆相处不当,严重影响到了夫妻感情,甚至闹离婚。

婆婆和儿媳妇的关系,既是对立面,又是相辅相成的作用。从家庭结构上来看,婆婆和儿媳都在努力奢望同一个男人的关爱,情感利益的出发点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呢,婆婆理解儿媳妇,不去刁蛮,不去为难,儿媳妇才会孝敬有加,和睦共处。

感情交往的长久,需要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为什么这么说?后台的投稿者,倾诉一番后,小编也是深有感触,不妨听听。

左蓝29岁,结婚7年之余,和很多女人一样,她过着焦躁平淡的婚后生活,岁月的棱角慢慢拉远了她和丈夫的距离,公公病逝多年婆婆刁蛮无理。左蓝心里很清楚,离婚慢慢在向她招手,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距离婚姻结束,也许只差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已。

男人还面子,其实女人也好面子,特别是已婚女人,在婚后从来都不会把自己不堪的一面当众表现出来,谁都不会由衷地承认自己的婚姻失败,所以只有无底线隐忍和伪装。而左蓝的隐忍的苦衷,就是孩子一事,结婚7年闺女只有两岁,原因不难猜,左蓝结婚初期患有不孕症,不过后期的调理还是喜得千金。

婆婆重男轻女,左蓝的日子并不好过,闺女出生后婆婆不让她回婆家坐月子,为了免去心中的隔阂,婆婆一再要求自己的孙女和左蓝一个姓。

婆媳关系的不和,就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忍无可忍的一方,才敢于拉掉引线。

婆婆四年前患有乳腺癌,当时发现得早治疗得也比较理想,近几年来的操劳和不规律饮食,导致旧病复发转移,就在病危当天左蓝的丈夫恰好工作出差,一时半会儿也回不来,婆婆的两个闺女倒是在家,因为害怕承担责任,纷纷避而不及,医生一再要求签字手术,病情不容拖下去了。

婆婆做手术,责任是一方面,最为主要的就是家里条件不允许,毕竟孩子还小,处处都需要花销,左蓝不想过着光徒四壁的生活,她第一时间给外地的老公说明了自己内心的想法。

“老公,我觉得咱妈的手术没有必要做了,到时候钱花光了,人还遭罪,咱们都是成年人应该保持理智,闺女还小,家里到处都是开销。”左蓝在电话里很认真地对老公说着。

可是,老公被她的一番理智而惹怒了,面对自己的母亲病危,做儿子的怎么可能视而不见?就算婆媳关系不好,他也一定要争取最后的一丝希望。夫妻各持一词,老公放下手头上的工作,第二天火速赶到了医院,在病房里当着所有人的面,上前就是一巴掌,狠狠地扇在左蓝的脸上。

“没良心的东西,你还有点人性吗?就算欠债借钱,我们都要给咱妈看病手术,你这么做,还算是一个儿媳妇吗?”

躺在病床上的婆婆顿时明白了,原来没有手术,是因为儿媳不肯签字,更不愿意为了她而欠债借钱,婆婆当众责怪左蓝:“你嫁给我儿子,就应该照顾我,照顾这个家,做牛做马你都是这个家的人了。”

左蓝伤心了,无助又愤怒,婚姻中多年的忍让和妥协,她为自己一次次的辛酸而感到不值,婆婆的偏见和嫌弃,让左蓝践踏了自己的尊严,她憧憬自己的改变,能够换来祥和幸福的家庭,她把对婚姻的希望寄托给了老公,可是,这段本不坚固的婚姻,怎么可能抵得过老公和婆婆的血缘亲情?

作者多次劝导:已婚女人恪守自我底线的姿态,并不是委曲求全,相互谅解,舍我付出固然可贵,但是,自我牺牲妥协的代价,不是降低对幸福追求的标准,也不是现实到轻视结婚的初心,如果说这点理想都没有,结婚的意义何在?

面对婆婆的训斥和老公的毒打,左蓝当场发飙哭喊:“我等的就是这一天,我凭什么要对一个曾经嫌弃我的婆婆负责?婆媳关系不是一个人的努力和付出,是你我共同的谅解和尊重,你不拿我当回事,我又有什么理由尊重你?就算离婚,又何妨?”

事后,老公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左蓝欣然答应了,她并没有意料中的难过和不舍,放弃一段诟病没有尊严的情感,也许就是一次重生吧。目前,左蓝和老公的离婚事宜正在协商中……

不管是婆媳关系,还是夫妻关系,尊重一定是相互的。爱得有价值的前提,就是彼此不断地付出和接纳,而婆媳关系的价值,往往对夫妻的婚姻起到了维护作用,对家庭的和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作者支持左蓝的做法,只是作为女人在婚姻中应该有自己的主见,有自我捍卫尊严的勇气,绝对不是反对那些能够孝顺公婆的已婚女人,孝心固然有,儿媳对公婆的孝顺,本身就是一种情感,既然是情感就应该得到尊重,如果肆意践踏,这种孝顺应该三思了。

学会尊重,才会被尊重,学会去爱,才有资格被爱。

不合法。

在我国男子意外去世后,配偶与公婆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男子所留下来的财产包含赔偿款项在男子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间平均分配,婆婆不给媳妇分钱,属于侵犯媳妇合法权益,媳妇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除此之外因为丈夫去世时,妻子已经身怀有孕,所以其遗腹子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参与到遗产分配中去。只是孩子未出生,且出生后很长时间都属于未成年,不能独立支配巨额财产,所以属于孩子部分的遗产由其母亲代管,成年后方可转给孩子。

案例中这位婆婆的想法虽然情有可原,但却很伤感情,假设女子本准备生下其孙子,可婆婆怀疑的态度会让女子很反感,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有可能打掉孩子,让婆婆如愿。如果真的导致这样结果,不知道这位婆婆是否会为自己现在的决定后悔。笔者见多了,子女意外去世后,父母为了留下子女的孩子,委曲求全让媳妇务必生下孩子,唯独第一次看到婆婆为了钱,对媳妇恶语相向。在笔者看来所谓怕不生遗腹子也不过就是这位婆婆的结果,目的只是为了多拿一些赔偿罢了。

都说父母爱子,则为其计深远,像这对公婆如此做法,笔者确实不能理解,或许这个去世男子并非这对夫妻唯一的孩子,所以他们才能狠下心去纠缠儿子媳妇,才会不顾及儿子唯一的血脉还在媳妇肚子里,坚持要和媳妇对簿公堂,他们没有想过万一媳妇被气到流产如何,也没有想过如果媳妇生下孩子后,要如何养育这个孩子,他们只想到了自己,如此自私自利确实不配称为父母,也不配拿儿子用血肉换回的赔偿金

依据民法典,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此外,在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情况下,父母去世后,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相应遗产,且该遗产一般只能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由于丧葬费和抚恤金有别于遗产,在老人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儿媳作为老人遗属,如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一般是可以领取的。

  都说夫妻是命运共同体,在生活当中,夫妻的财产已经是无法分割的,在离婚的时候,法律都会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更何况,作为配偶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人,妻子或丈夫都可以享有和子女父母一样的平等分割财产待遇。

  不过最近一个案件却让人不禁感叹,事事难料。深圳卢某,在工作时,因为触电导致意外身亡。事后,卢某家人获得赔偿金共计65万元。按理说拿到这笔赔偿金,家里人应该好好生活,可是没过多久,卢某的配偶却将卢某的父母告上法院。

  原来卢某的妻子,怀有身孕,在知道丈夫离世后,担心一个人没有办法抚养孩子长大,又加上公婆没有将赔偿款分给她,只能通过法律寻求帮助。卢某的父母,也是无可奈何。儿子丧葬费已经花掉了17万多,现在儿子的遗腹子,又被前儿媳妇儿打掉,整个家庭一点希望都没有了,所以他们认为儿媳妇儿无权获得儿子的赔偿款。

  不过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的配偶,自行终止妊娠与本案无法律因果关系,且配偶有权分配赔偿款,。所以,作为卢某的父母即使再不情愿,也必须将赔偿款评分给前儿媳妇。

  其实在法律当中也有规定,丈夫如果去世,丈夫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首先要按照丈夫申请留有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其次,若丈夫并没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作为第一继承人,则是子女,父母,妻子。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说,卢某的父母确实需要将赔偿金分配给卢某的配偶,不过作为卢某的配偶,实在养育不了孩子,也应该生下来,毕竟那是卢某的血脉。这也是卢某父母的一点精神慰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腹子也拥有一定的继承权,婆婆因为自己的无知已经触犯相关法律,万幸的是法律保障了彭某妻子和孩子的权利,才避免了事情出现进一步的恶化。

现如今是一个法治时代,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了解我国相关法律,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千万不可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做出令人难以理解的举动。在这次的事件中,江西男子身亡本身就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儿子离世之后儿媳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婆婆不断的攻击儿媳,甚至不惜将儿媳告上法庭,让人心寒。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江西萍乡市芦溪县村民彭某在外出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获得19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在拿到赔偿款之后,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媳不会把复婚的孩子生下来,于是选择将赔偿金据为己有,双方产生了激烈的矛盾,一直诉状当庭相见,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胎儿在娩出时如果是死体的话,他的继承权则视为不存在,如果娩出是活体的话,则需要保留它相应的继承份额,在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目前胎儿已顺利生产,遗腹子可以分得39万余元,并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在这次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人性的黑暗,死者父母说担心儿媳拿了钱把孩子打了,所以坚决不分给遗腹子,正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想法,对于一个刚刚丧失丈夫的女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件晴天霹雳的事情。我认为胎儿继承类案件应创设资金监管制度,在出生之后将其份额交由监护人管理,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公死亡赔偿款儿媳有分配吗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儿媳妇是否有权继承婆婆公公的遗产,分情况来看,若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没有尽则是没有继承权的。我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取得继承权的条件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司法解释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另,《民法典》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关于住房继承,和户籍无关。规定是,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办理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二、2022年公公死亡赔偿金,儿子儿媳妇孙子有份吗

      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您好、子女和父母,按照民法典依法可以继承,安全事故得到的赔偿属于你老公公个人财产,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您这里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您老公公的妻子和儿子;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所以老公公安全事故赔偿款应由儿子和妻子均等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的时候,儿媳妇和孙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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