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女方该不该共同付首付?

结婚女方该不该共同付首付?,第1张

在我看来,如果女方有能力且愿意,女方可以共同支付首付,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如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女方可以不支付首付,男方有钱就买,没钱就不买,由双方协商。

一、亲身经历

这个问题其实也已经成为我和周边同学朋友面临的一个问题,像本人是研究生还未毕业,但年纪已经比较大了,而且女朋友已经和我谈到过结婚买房的事情了。尤其是像我们这些大龄但还未工作,买房只能靠父母的研究生,对这个问题往往会思虑更多。好在我爸妈已经为我付过首付,贷款将来由我工作自己还,女朋友也知道并且同意。实际上,女朋友也考虑过以后工作一起付首付,因为她家里还有弟弟,父母也不可能帮她付首付,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由我父母支付,后期共同还款。

但是像我有个同学就会在这个问题上很纠结,因为他家里条件也并不好,在南方省会城市买房压力还是有点大的,而他女朋友家庭条件也不错,又是独生子女。他跟我聊过这个事情,表达过想让女方能帮忙一起付首付,先结婚,然后工作一起还房贷,但是又不太好意思跟女朋友这么说。最后,闹得也不欢而散。

女生付不付首付

二、因为房产而闹上法庭的夫妻

此外,现在因为离婚房产分割而闹上法庭的夫妻真的越来越多。我之前一个叔叔就是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结婚不到三年就离婚了。房子是婚前他自己付首付买的,只不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而已,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经过双方协议处理,这套房子还是属于他。不过,针对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出现的增值部分,他给对方进行了财产分割和补偿。此外,在新婚姻法下,房产证写谁的“名字”,不再决定财产分配,也就是说,我们一直以为的“房子写谁的名字,谁就有份”不再成立了。所以希望大家多关注相关法律,促进婚姻和谐,以下是笔者摘取大多数人群希望了解的相关问题及法律解答。

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新婚姻法相关法律(干货)

(1)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说人话:谁买的算谁的,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由产权人向另一方还钱。

(2)房产证上加名字婚前婚后一样吗?赠与如何分配房产?

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成功的,离婚时房产正常分割,赠与被撤销时,房产不予分割。

说人话: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3)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说人话:一方父母买房算作自己子女的房产,跟另一半无关,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双方父母同时出资的,离婚时按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4)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说人话: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另一方的出资额只能当借的债权。

我们在婚姻中 更多地是相爱互助,当然也不能让自己受伤被欺骗。希望大家好好了解相关法律,在不破坏感情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婚前财产协议!

  四大要点要留意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案例二小徐夫妻俩都是外地人,结婚证在一次搬家过程中遗失。在去年底买房时,中介公司要求提供结婚证,虽然户口簿上已经载明两人的婚姻信息,但按照相关规定,还是无法取代结婚证。

  解析较个人买房而言,婚后共同买房所需提供的证件要多一些。专家表示,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要提供结婚证等。

  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案例三陈先生买房申请房贷时碰到了一点小麻烦。他是一家私企高管,收入不低,但他的户口不在上海,更为不利的是,此前他在南京分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时间,最近才调到上海,如果以他的名义申请房贷,肯定以非本地居民对待。

  解析专家表示,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四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小王和小向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将婚房定下来。按照以前的计划,女方小向准备多付一些房款。不过小向父母要求,财产份额应多占一些。

  解析马永健表示,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深度解读《婚姻法》的新解释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小邓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三、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三)》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对于亲子这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认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的风险。《解释(三)》第二条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小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我们都听说过一句脍炙人口的话,婚姻就像一座围城。

夫妻能白头到老,当然是一种幸福,但如果实在过不下去,离婚也许是对双方更好的选择。

2020年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离结比为4383%,每100对夫妻结婚,就有另外44对夫妻离婚。

为了引导大家理性离婚,不至于冲动离婚,《民法典》中新增了一个概念,离婚冷静期。原来2021年1月1号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5个步骤。

为什么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呢?很多人也开始了讨论,比如有些人觉得生活压力太大,有的人觉得生活太过枯燥,有的人觉得是生活琐事磨平了热情,但不管怎么说,离婚率逐年提高是真实存在的。

房产分割,是夫妻俩在离婚的时候容易争论的地方。

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在谈婚论嫁阶段,有的女方要求男方要在房子上加名字,以为只要加了名字,离婚时自己就能分一半,而一旦真离婚了,男方又会觉得自己出的钱多,离婚会让自己损失不少财产。

因为现在的房价太过高昂,即使是在一些县城,一套房也需要上百万元,更不提上海、深圳这些大城市了。对一般的家庭来说,房子占据家庭财富的70%以上,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往日恩爱夫妻,在离婚时,会为了房子争得不可开交。

但无论如何,属于自己的财产是不能让步的。不少家庭为了买一套房子,不仅首付需要借钱,还贷也要透支未来30年的消费能力。房子不仅是年轻小伙谈婚论嫁的资本,也是不少生意人勇敢创业的底气。

但许多人对于《民法典》新规并不太了解,不知道房产在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自己的。以为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子,一旦离婚,就会各分50%,其实不一定。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新规定。

第一、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按照具体情况处理。

按照现在一线城市5到8万一个平方的房价,年轻人想光靠自己的薪水买一套房是比较困难的,大部分都要依靠父母的帮助,比较典型的就是父母给子女在婚前买房。举个例子,父母在婚前给小王买了一套全款的房子,这套房子则认定为父母对小王的单方赠与,即使离婚后也不参与分割。如果父母送给小王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上写了小王和妻子两人的名字,则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在婚前给小王买了一套按揭的房子,首付部分是父母出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后则需要赔偿对方共同还贷的部分。

如果是婚后,父母又给小王买了一套房子,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妻子的名字,这套房子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的父母年纪大了,会考虑立遗嘱的事情,如果父母在遗嘱上写明自己名下房产只归小王一人所有,则这套继承下来的房子,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

但是继承父母的房产还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小王在婚后,通过老人遗嘱公证单独获得了房产,确实是他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小王把房产卖掉,又把这笔钱购置了新的房产,那么新房产及相关收益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

第二、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之列,不管这套房子上写的是谁的名字,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举个例子,在婚后,小王和小美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则在离婚的时候,小王和小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这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还有3种容易被忽视的情况,也属于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就是小王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婚后加上了小美的名字,不管这套房是谁出资、谁还贷,那么这套房也属于共同财产了。

第二种情况,小王在婚前有一套贷款买的房子,首付的钱是小王出的。小美付了装修钱,婚后也拿出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帮小王还房贷。在双方离婚时,产权可以归小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小王需要补偿小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

第三种情况,小王在婚后,自己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买房的钱都是用的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小王以小美没有出资为由,不愿意分割房产,但实际上,这套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第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无需分割。

婚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奖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的情况下,如果婚前全款买房的,并且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这套房子离婚时就属于自己。如果婚前就把房贷还清的,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小王创业成功,用自己的工资、奖金首付一半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不久,找了一个女朋友小美。为了避免小美在离婚的时候分割他的房产,小王在结婚的前一个月,用自己的奖金把房贷还清了,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小美就没法分小王的房子了。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隐匿、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可以要求该方少分财产,离婚时发现的,也可以申请重新分割。

比如小王在婚后,用自己的储蓄买了一套房子,没有告诉小美,直到小美做家务时无意间发现购房合同,才知道小王瞒着她买房的事情。若二人离婚,小美可以要求小王少分财产。

对于那些夫妻双方收入悬殊的,双方还可以拟定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是个人所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了财产协议之后,收入高的一方就不用担心离婚时对方分自己太多财产了。

比如小王和小美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由于小王出钱更多,房子产权登记成按份共有,小王占80%的份额,小美占20%的份额,那么在离婚时,房子的分割参照产权登记份额处理。

夫妻一方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要求补偿。这一点,对于全职家庭主妇来说是个好消息,全职在家带孩子虽然没有创造物质收入,但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

房子是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争论的焦点。了解关于房产分割的这些新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至于自己在离婚时一无所有。对于为了家庭付出了青春和时间的女方来说,掌握这些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即使离婚了,也可以争取一些补偿。

总之,还是希望大家能珍惜眼前人,夫妻之间小打小闹很正常,平常也要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互相体谅,这样离婚的数量就不会那么多了。

大家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想法或者困惑呢?

两人(朋友)共同买房怎么写房产合同?

两人(朋友)共同买房情况可这样操纵:

1、购房准备2人份的购房材料,合同上直接写2个人的名字。

2、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2人草拟协议,有关,两人出资比例,共有房屋产权比 例,并公证。

农村购买私人房产合同怎么写

农村住房买卖,需要买卖双方都是本村户籍人员,一起到村委会申请过户,受理后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村委会给办理过户。

私自协议,无效。

夫妻共同买房 房产证怎么写名?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案例三陈先生买房申请房贷时碰到了一点小麻烦。他是一家俬企高管,收入不低,但他的户口不在南宁,更为不利的是,此前他在外地分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时间,最近才调到南宁,如果以他的名义申请房贷,肯定以非本地居民对待。 解析专家表示,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 (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四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小王和小向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将婚房定下来。按照以前的计划,女方小向准备多付一些房款。不过小向父母要求,财产份额应多占一些。 解析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未婚共同买房 房产证可以写两人名字吗

这完全是可以的,即使未婚,共同买房,可以登记两个人的名字的。

房产合同写儿子名字申请怎么写

直接带上儿子,拿上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公证处申请写你儿子的名字就好了。没啥就采纳吧。

两人共同买一个商标合同怎么写

两个人能共同申请一个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购买私人房产合同

不会的。

两人共同购房怎么签合同

可由律师代书。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如你需要本律师详细、具体、可行的意见及满意的法律解决方案,或者需要本律师帮助处理此案,请带上相关材料找本律师详谈

夫妻共同买房房产证怎么写,怎么在房产证上加

夫妻之间房产证上加名字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结婚后买房的情况

不管房产证上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名字,都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均分房屋。

二、结婚前买房,结婚后一起还贷的情况

房产证一般是一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归有名字的一方所有。

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

1、共有财产还贷的一半;2、共有财产还贷一半的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证是双方的名字,共有比例按约定,如无约定则共同共有,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一般是一人一半。

三、结婚前一次性购房的情况

这种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新婚姻法中确实取消了共同生活8年以上,个人财产转化为共有财产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该房屋是你个人婚前购买,就属你个人财产,不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shhuang44ss

夫妻之间房产证上加名字具体的办理程式:

1、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2、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3、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

按揭购房时,合同上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无需纠结,必须只能是一个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如果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著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

房产合同怎么转让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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