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限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有住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单身寓居的,能够单立为一户。
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配的,能够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配的证明手续申请分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配的,不予分户。
如果是农村户口,可以先在基层村委开具同意分户的介绍,然后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同意后直接进行分户即可。
如果你不是农业户口,可以持房产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同意后直接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公民若需要办理户口簿分户,需要根据分户的理由而而决定办理手续的。
公民因为结婚办理分户手续,需要带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若因为居住问题办理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的可申请分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房产证明,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经审核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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