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样的人即使走进了婚姻他们也不会很长久。
现在的社会中每个人压力都特别大,我们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打压下,我们会被这个社会改变变得越来越不像自己,大概每一个狂躁症的人,他们也曾经善良过,可是当他们经受不住这个社会的打击后,他们放弃了自己,对这个社会也不在抱有希望,他们会选择放任自己的情绪,为所欲为。
可是这样的人一旦走进婚姻就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的状态,对另一半的伤害也很大。我上高中的时候我同学的爸爸就有狂躁症,那个同学在高一的时候成绩非常好,一直都是班级前两名,可是由于她从小在家里就受到她爸爸的虐待,据说他在上初中的时候他爸爸是那个学校的老师,会经常在学校看到他因为一些小事,也不管旁边有多少人就会在操场上打他被好多人看到,这样的时间长了,他的儿子心里对他产生了恨,他的儿子在高中成绩虽然很好,但是人缘却很烂,因为他不愿意去与别人交流,他害怕被别人伤害,可是这样的虐待还没有结束,上了高中他的成绩退步了两分回家就会被他爸爸打一顿,慢慢的他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不再做家长的奴隶,他开始反抗,开始不学习浪费自己的青春去报复她的父亲。
他上大二的时候由于学习成绩好被分到了重点班,也就是这个时候开始他选择了自暴自弃放任自己,他开始对她他父亲的反驳开始反抗,慢慢的他还是还手他父亲对她的打码骂,伤心欲绝的妈妈也是对这个家庭感觉到了绝望选择了离开。就这样原本很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法律主观:
不能。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可以 协议离婚 ,精神病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起诉离婚 ,由法院审判。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 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 离婚 ,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禁止结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了详细规定与列举。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一)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有理由相信,婚姻法所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尽管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而且一个是民事法律,一个属行政法范畴。但是,在有关影响到结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的标准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两者应当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患者不是都不能结婚的,要具体对待。看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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