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结婚

精神病人结婚,第1张

一、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1、有精神病并非绝对不能结婚,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果在发病期结婚或者向对方隐瞒而婚后又复发可以视作无效婚姻

2、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

(2)发病期虽然巳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 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们在热恋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医学上认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对此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包括这三种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其细化,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精神病并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是可以结婚的。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有婚姻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三种情况下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法律主观:

精神病不能直接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夫妻一方是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应当在结婚前入室告知另一方,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如果婚前不知情属于无效。或者病人在发病期无自知力时无效。如果婚前知情,且病人不在发病期,也就是有自知力和判断力的话,应该是有效的。

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姻无效吗

夫妻婚前一方有精神疾病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有意隐瞒另一方的情况下属于婚姻无效。

与以前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姻有校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精神病不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如何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离婚?

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2,如果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

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有精神病二级智力残疾的人的结婚证是有效婚姻还是无效婚姻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那么患什么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呢?法律条文:卫生部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婚前医学检查:——第2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第三款: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第4条:医学意见:第一款: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该持智障残疾证者,其婚姻有效还是无效,因以“卫生部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档案中的医学意见为标准(医学建议是可以结婚还是不可以结婚),因我其智障程度不是我们回答能不能结婚,要以“医学意见”中的建议来对照适用的法律条文去认定,婚姻有效还是无效。

——如果根据医学意见中不宜结婚的,怎么处决婚姻效力问题呢?不宜结婚的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经宣告而无效,未经宣告仍然合法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人: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前女方患有精神病,婚姻是否无效

婚前隐瞒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姻是无效的,但是此精神病是否是不适宜结婚疾病存在争议,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起诉。关于退还彩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援:(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能否和患有精神病的人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按照你的陈述,你丈夫在你们婚后不久即患上了精神病,且经过多年的医治也没有好转。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你俩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顺便提醒一句:在起诉时,你一定要将你丈夫多年来求诊的病历资料和医疗发票等重要证据提交到法院。另外,在起诉状中,应将你丈夫的父母列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便法院通知他们作为你丈夫的监护人出庭应诉。

期骗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不属于的 除非他精神方面有问题才属于无效婚姻 真是同情你啊

婚前患有精神病 婚姻是否当然无效

从法律规定上看,《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立法规定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目的不仅在于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还在于保护婚姻另一方和共同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婚姻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检查中“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翻查更早一些的规定,1986年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一贯将有关精神病患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情形。因此,本案中所患精神分裂症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法理角度讲,婚姻属于私法范围,我国从最初的强制婚检到现在的自愿婚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意思自治的保护,因此,法院应对婚姻无效情形中“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严格界定,而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

胁迫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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