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老师能不能和学生结婚?

中国的老师能不能和学生结婚?,第1张

中国的老师当然可以和学生结婚,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只要男女双方符合年级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就可以去领取结婚证。中国老师与学生结婚的例子有很多。

黄磊和孙莉就是师生恋

杨振宁和翁帆

李双江和梦鸽

这位重庆小学生真实的目的是想要撮合他的老师和他的表哥。这位重庆的小学生才几岁就已经如此油腻了,真的让人非常不能够理解。希望父母能够带给自己的孩子一些好的思想,不要让孩子小小年纪的时候就如此油腻。在重庆,有一位小学生苦口婆心的催婚他25岁的女老师。关于这位重庆小学生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这位重庆小学生真实的目的是想撮合他的老师和他的表哥

这位重庆小学生之所以苦口婆心的去催婚他的25岁的女老师,主要是因为这位小学生想要撮合他的老师和他的表哥。这位重庆的小学生,想要让他的老师和他的表哥尝试着去了解一下。

二、看到这位小学生才几岁就如此油腻,网友都觉得非常不理解

看到这位重庆的小学生才刚刚几岁,就开始催婚他的女老师了,很多的网友都觉得这位小学生真的非常的油腻。而且听到这位重庆的小学生说的话,网友们也都觉得这位重庆的小学生非常的成熟。看到这位小学生才几岁就如此成熟,如此油腻,网友们都觉得非常的不理解,觉得这位小学生肯定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三、希望父母能够带给孩子更多好的,积极的影响

在孩子生长的过程中,不管是家庭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对于孩子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虽然作为父母,不能够左右社会环境,但是最起码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庭教育。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够带给孩子更多好的,积极的影响,让孩子小小年纪就变得如此油腻。

你知道这位重庆小学生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吗?欢迎评论区下方留言。

      在当今这个时代,学生早恋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状况,这种情况早已让人司空见惯。早恋被人们认为耽误学习,家长和老师认为,早恋是通往学习成功之路上最大的阻碍。

      而最近网上传出,重庆一班主任曾拆散两位早恋的学生,却在十多年之后为其当证婚人,对此,小编认为这真的是很厉害了。小编认为早恋有利也有弊,不能说早恋好,但也不能说它完全坏。那它的好处和坏处具体有哪些呢?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好处。

      第一、学生时代的孩子们都是以学习为主的,当其中一个人的成绩赶不上另一个人时,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会在心里面默默地想:我是不是配不上这样优秀的他(她)?这时,孩子们就会产生想要进步的心理,为了配得上优秀的对方,就会努力学习。

      第二、如果两个心智足够成熟的孩子能够处理好这一段感情,在不耽误学习的情况下,还能认真对待这一份感情,那么这也是为了以后在残酷的社会里生存积累经验。

      接下来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早恋的坏处吧。

      第一、有一些不能够平衡好二者关系的孩子,会偏向于早恋而耽误学习,这时,他们只懂得把重心放在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上,然而这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耽误了自己的前途。

      第二、学生时代的孩子们没有经济来源,他们只能花父母的钱,而当有了男朋友或者女朋友之后,这段纯真无邪的感情促使他们有一种想要尽力给他(她)一切的想法,会想尽一切办法给对方准备小惊喜。而这时的他们,只能用父母的钱才可以达到目的。

      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平衡好恋爱和学习的关系,如果平衡不好,还是要以学习为主呀!

最好注意一下影响,虽然现在社会风气比较开放,如果你真的这样做了,可能你们两在这个学校风言风语都够你们受的了。可以等学生毕业之后,再办理结婚仪式。我想,如果你们真的相爱,也不会在意这个仪式。如古人说“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

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 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

关键字:大学生 恋爱 法律责任

“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

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开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

最近女教师与学生结婚的消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现在的老师和学生结婚恋爱的非常多,如果是在大学里学生成年的情况下还能被人理解,但是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就太没有师德了。近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克利夫兰县一位女教师与16岁高二男生恋爱结婚。近日关于女教师与学生结婚的消息再次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注意,接下来就一起往下看看吧。

女教师与学生结婚

她同该男生前往克里夫兰县法院登记结婚。男孩的父亲却没有反对,还同他们一起前往。第二天,校方得知后立刻发出声明将怀特解雇。校方声明说,校方有明文规定:教职员工与学生在校发生任何浪漫或者性关系,包括那些年满18岁的学生,都将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为此将被停职或者开除。一般来说,在美国如果父母同意,16岁是可以结婚的,但各州的情况不一样。

师生恋犯法吗

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教师在校与年满16岁到20岁的学生发生关系,这名教师将被以qiang jian罪提出指控。目前,戴维斯警察局的家庭和xing侵犯犯罪科,正在对这起案件展开调查,迄今还没有提出任何指控。小编经过长时间梳理近些年发生的若干事件,发现师生恋多因利益纠葛、感情欺骗、家庭纠纷等矛盾,最终以爆料、举报和性丑闻等形式公之于众。其中最为恶劣的案例是有些品德败坏的教师,通过欺骗、隐婚,甚至威逼利诱等手段,和学生发生关系,影响和后果十分严重。

这也不是美国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

在今年3月份,美国德州一名27岁高中女教师因为和17岁学生发生性行为而被停职,随后她被逮捕并被起诉,监禁可能长达20年。

2016年,德州一名24岁的美女老师还和她的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怀孕。

2015年12月,美国一名高中女数学老师还因为与两名17岁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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