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 您好 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且符合以下返还彩礼的情形应该退彩礼钱: 第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即没有结婚;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彩礼返还是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即没有结婚;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因婚事冲突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21-01-16 18:34·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结婚登记,彩礼返还
二、裁判要旨
双方虽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无共同生活但已怀孕流产事实,本院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三、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0日,张先生与杨女士务工期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2019年5月18日订婚,订婚时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杨女士彩礼66000元,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女士曾怀孕和流产。
2020年春上,原、杨女士双方协商结婚事宜之时,因100000元彩礼(送大礼)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致使婚事无法继续进行,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20年3月12日,杨女士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杨女士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没有和好。2020年10月29日,张先生再次向本院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杨女士离婚,杨女士返还彩礼25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第二种情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因为女方曾经怀孕并流产,一审法院酌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提示:关于民法典夫妻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则,法院在裁判时会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认定,一般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者生育子女,男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主观:
彩礼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返还纠纷的律师费和以下因素有关:,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法律客观: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第二,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第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遇到不少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咨询,现将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情形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含义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具体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子、传家宝等
注:1、恋爱中一方为培养感情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例如:衣服、小额红包、小首饰
2、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不属彩礼,例如:婚宴、酒席等
3、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
二、 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法律性质: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二)彩礼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 登记结婚 且 共同生活 为目的
(三)彩礼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
2、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 可要求返还彩礼的四种情形、返还范围、返还依据
(一)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1、 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2、若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也可支持仅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并且双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全额返还;但给付彩礼方提出的,返还金钱彩礼不超过80%。
(二)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以缔结婚姻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未成就,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因双方有事实婚姻关系,实际履行了彩礼赠与部分条件,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彩礼赠与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彩礼不应退还。但是鉴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双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 四)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指:因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笔者认为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返还依据: 在实践中,一方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一方可能仍不能从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可退还部分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按给付数额的8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给付数额的4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按照司法解释,领了结婚证,且共同居住了六个月,有夫妻之实的话,这种情况彩礼是不退还的;如果是未领结婚证,而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是按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退还部分彩礼的。
你现在的情况,只能和女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方退部分彩礼。
法律主观:
一、彩礼的返还范围以及情形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 附条件赠与 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图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1月10日,话题#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引发热议。据悉,该事件系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开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男方在同居时,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了女方,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但同居仅四天后,男方便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了男方的诉求,判决女方返还10000元并向男方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解,认为分手系男方提出,女方并不存在骗婚或骗取彩礼的行为,而且在同居期间也做出了相应的付出,不应将彩礼部分全数退还,“更何况,男方送出的东西都是谈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当偿还。”
针对这类说法,多位专业律师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称,本案中男女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与现今社会常见的偶尔“同居”现象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赠予物也确为彩礼,因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女方就应当将其返还。”
同居四天后女方“被分手”
此前男方赠与的财物也被索还
1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开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钱财,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对此,被告人李女士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魏都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魏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该案件发布后,立即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分手系王先生提出,李女士并不存在骗婚或骗取彩礼的行为,“更何况,王先生送出的东西都是谈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另有网友表示,李女士与王先生同居,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牺牲”,事后却被迫分手和索回赠与物,王先生有“白嫖”的嫌疑。
“本案中给付的礼金并不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所为的赠与。”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目前法院披露出来的已知信息,可以得知双方的聊天记录是能认定钱款与三金具有彩礼性质,即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未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而对于部分网友质疑王先生“白嫖”的行为,付建律师则表示,在双方恋爱期间,不能认为一方未获得财物便是损失巨大,“如果随意变更或者取消婚约,故意欺骗对方感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女方可以从彩礼中扣除两人的共同花费。”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雷律师也表示,“前述案件中,王先生与李女士是通过网络结识并已经开始谈婚论嫁,可见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这就与现今社会常见的偶尔‘同居’现象并非同一概念,所以李女士依法返还之前获赠的彩礼并不存在损失的问题。”
同类案件多发
律师称明确婚前财物性质为关键
通过检索关键词,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近年来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彩礼纠纷并不少见。
据黔东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信息显示,2020年3月,唐女士与男友吴先生订婚后,二人一同到上海打工。同居7个月后,双方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男友吴先生提出要退婚并要求返还68万元彩礼。因双方未能就返还金额达成协议,吴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需退还56万,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唐女士认为,双方同居7个月之久,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不应再退还。如需退还,也应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开支予以计算并扣除。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半年有余,一审法院酌情折抵彩礼12万元有失公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予以改判唐女士返还吴先生彩礼34万元。
另据《贵州都市报》报道,张先生在与女友同居三年后分手,并要求对方退还10万元彩礼。由于小张和小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给付彩礼的事实,则小美依法应当将所收彩礼予以退还。但具体返还的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两人同居了三年多,并且在此期间有共同生活支出和消费,因此应当扣减相应的彩礼金额。据此,法院判决小美返还4000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梳理上述案件时,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赠与是否自愿、彩礼性质和范围如何认定、彩礼给付、接受主体的确证等共性问题。而法院在审理时,认定事实的难点也多为批量转账间关联等多种情况下,如何判定转账和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以及法院对于彩礼的返还和返还数额的认定等,通常会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对此,王雷律师表示,该地区是否存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在给付彩礼方面,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收取彩礼一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应主动返还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双方在谈婚论嫁时,也要防止一方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彩礼。”付建律师则强调,《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男方婚前给付彩礼给女方是目前各地较为普遍的风俗,《民法典》也未对违反此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付彩礼之后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罗梦婕实习生华苒君
责编任志江编辑潘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