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第1张

像这种情况,你就是翻遍了《土地管理法》,也未必找到准确的答案。凭在农村工作的实际经验,我给大家来分析。

农村的姑娘岀嫁后,没有将户口迁岀,从本质上来讲,这个姑娘依然是这个村的农民,是本村的农民,就有享受本村宅基地的权利,这是不分男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大家都清楚的道理。如果这个姑娘是单独的户口,而且在农村又没有其他宅基地,在婆家也没有宅基地,这种情况应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是可以审批建房子的。

如果户口是和父母在一起,或者说虽然户口在本村,婆家那头已经有宅基地,这种情况,按照原则来讲,是不能审批宅基地的,原因很简单,《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而且还规定“拆旧建新”。

姑娘户口虽说没有迁岀,绝大多数都是在父母一个户口上面,这样如果再审批一处宅基地,很显然就是“一户多宅”。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在审批前,还应当查清在婆家是否有自己的宅基地。不可能在婆家有一处宅基地,到嫁家这边还有一处宅基地,这样是不公平的。

但是,一些农村在对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有些农村,姑娘岀嫁后,不分情况,必须将户口迁岀,也有的农村,姑娘离婚后不让把户口迁回来。像有些农村的姑娘,本人户口没有迁岀,离婚后,又不能回到娘家居住,这种情况,你不给解决宅基地,让人家到哪里去住,这个社会不可能住在露天地里吧。也有些农村,尤其是面临拆迁征用的农村,只要姑娘的户口在本村,不管婆家是不是有宅基地,审批不严格,照样建房子,关系大于法,在农民群众当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好。房子是用来住的,真正没有地方居住,就要适当酌情考虑,如果不需要,即使是户口没有迁岀,也应当加以限制。合理利用土地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即要坚持原则,又要尊重事实,力争做到合情合法合理。

1、是本村村民、没有居住用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2、“请问可以盖房吗?不属于非法建筑吧”:、

可以申请宅

你没有结婚吧?

我是农村人户口在农村,想向村里要块地盖房子该怎样

法律主观:

农村户口,但没有房子和宅基地,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在村里建房:1、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手上转让;2、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结婚后夫妻一方的户籍还保留在农村原籍,就具备了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但是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不允许分户的情形

根据一家一户的原则,离婚后想重新申请宅基地必须同原家庭分离户口,但是以下情况不允许分户:

1.非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不再准予分户。如果家里两个女儿,也是无法分户的,因为女儿是要嫁出去的,嫁出去之后就和别人家的儿子是一户了。女儿无法分户。如果是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是具备分户条件的。

2.年满18周岁,经济条件独立,已婚。儿子必须是经济不再依靠父母,而且娶了媳妇,非常需要独立分开的住处。

3.离婚分户。如果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了。有的夫妻就想到用假离婚的方法骗取宅基地,这种方式一旦被查出来,那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谨慎呀。

结婚后农村自建房也不一定就算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不一定是夫妻两个人出资修建的房子,在农村,很多时候夫妻都是跟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假如是父母出资修建的房子,这套房子就是父母的。如果是夫妻两个人用共有财产修建的房产,这样的话,这套房子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结婚后农村自建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不一定,如果是父母、小夫妻共同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父母、夫妻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2、 如果是父母单独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父母,离婚时不能分割财产;

      3、 如果是夫妻单独出资的自建房,房产属夫妻,离婚时一人一半;

      4、 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应分得房产的折价款。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事实上,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特别的简单,只不过农村的自建房没有房产证而已。而且,分割农村自建房的时候也存在着很多政策上的局限性,比如城市的房子可以拍卖出去,然后夫妻两个人分割所卖房款,但农村的自建房首先就不允许卖给城镇户口的市民。

农村户口只要住房不够可以申请宅基地,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有规定表格),村委会批准后需报批当地建房办批准,之后才可以建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可以的。

宅基地的申请具体有两个流程。

1、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

2、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36936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9
下一篇2023-11-2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