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可以限制他人结婚。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通性。2伦理性。3强制性。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的孩子或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对后夫或后妻而言。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约:是双方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姊妹和这些兄弟这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经济原因是唯一动力。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第二,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三,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可作两点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第六,婚姻家庭与文艺。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废旧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贯彻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
1980年婚姻法。国家于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实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区别:(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两种婚姻的不同点。什么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的行为。
划清几个界限:(1)包办婚姻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2)买卖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4)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处理或制裁。
与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区别:(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从来都是以通奸、卖*为补充的。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说它是一种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是区别姘居和重婚的关键。3、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处理中应注意:其一,对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姻的,应宣布其非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其二,对于因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已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其三,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论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政治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其贯彻具体表现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对待妻子,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以至把妻子当成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虐待。2、有的人重男轻女,对待儿女不一样。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一是妇女在历史是受的迫害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妇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如何保护?一是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后备军,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如何保护?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护老人: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明文规定禁止虐待老人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1、推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惩罚多胎。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这些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亲属为前提。2、某些犯罪,必须亲属告诉了才处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确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2、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诉讼法方面的效力:1、近亲属可以依法作国被告的辩护人。2、近亲属的回避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提亲属可以顶替工作。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探亲权。
在国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的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结婚程序。历史沿革: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1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在结婚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2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个人本位主义: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经济上的弊病。(2)政治上的弊病。(3)社会上的弊病。
家庭的职能:三大类:1、自然职能。2、基本职能。3、派生职能。
我国家庭职能:1、经济职能。2、计划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教育单位的主要形式有三类:(1)社会教育单位;(2)学校教育单位;(3)家庭教育单位。
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从立法的理论上讲,可分为两个主义,三个时期。1、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2、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主张比一体主义进步。三个时期:1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言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而言。
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继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说明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三,法律允许双方另有约定。
什么是所得的财产:它包括三个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①双方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时,怎么办?②因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争执,怎么办?③因为一方对他方的婚前的财产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怎么办?④对共同财产的概念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⑤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A、男女共同筹集的财产,按共同分割;B、确定为一方筹集的财产,即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C、分不清哪一方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D、结婚时收的礼品或财物为共同财产。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2、联合财产制3、分别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
退休年龄一般是40岁左右,大部分为了结婚生子选择在27-30岁左右退休,退休之后转到地勤。
部分航空公司会选择飞行年限较长年纪较长的乘务员执行国际航班,因为国际航班情况比较复杂,面对的外国人比较多。一般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上比较年长的空姐不会超过50岁,正常40多就会空转地,但是国际上的航空公司则会更年长一些,很多空姐都是50多岁。
空乘男到45岁左右停止,基本转到地勤;空乘女到40岁左右停止,基本转到地勤。
空乘的职业生涯可分为四个阶段:普通舱乘务员、两舱乘务员、区域乘务长、主任乘务长。一般学员在完成相应的业务培训后,可担当普通舱乘务员。随着飞行小时数的增加,个人资历的提升,通过相应的考核,可提升为两舱/头等舱乘务员。头等舱乘务员考核期满后,可担当区域乘务长,成绩优秀的区域乘务长经过考评委员会严格的考评后,可担当主任乘务长,并可以独立带班执行国际航班以及首长专机任务。
当空姐不是必须要求是未婚的。
每个航空公司的要求都一样,考虑到民航的特殊性,大部分航空公司是要求未婚的,具体需要看航工公司的招生简章
当空姐需要具体以下条件:
1、学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国家认可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以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2、专业:不限;
3、外语:具有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具有国家认可的英语等级证书(不强制获取);
4、普通话标准;
5、形象、气质良好;
6、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7、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举止端庄,有志于从事航空服务事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
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三十九条 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很多人都羡慕空姐,因为空姐的待遇,因为空姐的气质,因为空姐的容貌。但是,也有人说空姐长时间在空中工作,会影响生育的,是真的吗?
乘飞机的防辐射问题,这个短时间是可以的,长时间的话,肯定是对身体有一定的影响。当然,是不是会影响到生育问题,这个事情没有准确的调查,我没有发言权,我只能说这个辐射可能会影响到身体,至于影响到什么样,没有科学的调查结果,我搜索,也没有检索到,实在是不好意思。希望不要影响到空姐的生育。
第二个就是缺氧问题。若是你说缺氧会不会影响生育,我说会的。就不知道这个缺氧的地步到什么程度了,你说是不是?若是缺氧程度比较高,那么,肯定影响生育的。缺氧程度低,我们看到过一些人悲伤过度,哭得缺氧了,那么,短时间肯定不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的,对吧?要是长时间的话,就需要治疗一下了。
第三个就是高空减压症问题。这个一听是个新名字,实际上我们都知道潜水,潜水下去以后,到了一定的程度,就要上来,上来的时候一定不要快了,因为需要身体适应这个内外的压力。道理上是类似的。你说这个会不会导致空姐的生育问题,我觉得是不是有点夸大了呢?当然,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这个需要论证和调查。
我个人觉得应该不会的,你想找个空姐当女友吗?你觉得空姐会看上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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