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只有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早在1981年就被废止。
1、应当暂缓结婚。
1995年《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可以暂缓结婚。
2001年《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中, 发现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
3、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发现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精神病患者结婚,精神病患者有结婚的权利。至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状况,则是其结婚的权利能否行使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精神病患者不是都不能结婚的,要具体对待。看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结婚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但不可以生孩子。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因为精神病有遗传性,有可能遗传给孩子,这样会给家庭和 社会 增添负担。
湖南有一户人家,一家四口三个患了精神病。两个儿子遗传了父亲的精神病,养家糊口的重任落在了年老体弱的母亲身上,生活过得苦不堪言。
二、因为精神病患者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更谈不上照顾孩子,如果生孩子的话,会让孩子吃尽苦头。
我们村有两个精神病女人,都结婚生了孩子,她们的孩子因照顾不周,一个掉进井里淹死了,另一个掉进池塘里淹死了。
所以,从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但不可以生孩子。
精神病患者其实也可以结婚,但生育方面,就要再做考虑。
精神病是一种具有较明显的遗传倾向的疾病。
应该这么说,根据医学资料,比如精神分裂症,孕妇所生的后代中患有此症的为正常孕妇所生后代中的20倍左右。如果是躁狂、抑郁型的精神病,遗传至下代的几率还要更高。从这个角度讲,结婚倒是不反对当然也不支持,但生孩子这事儿,还是不生更好。
事实上,如果父方有精神病,但对胎儿的影响还不甚明显,而如果是母方患有精神病,个人的意见是,连妊娠都不要。
为什么?因为孕妇是必须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的,怀孕期间也无法避免。而绝大部分的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比如三环类抗抑郁药,对胎儿的不良作用是相当大的,并且也给孕妇本身的妊娠安全带来很大风险。
更何况,目前来讲,抗精神病药物还不能解决精神病患者的全部问题,现实中有1/3的精神病患者经过长期的药物治疗,病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无效,乃至发展成慢性、难治性甚至致残性精神病,把这样的风险强加给下一代,这也太过分了。
这种情况下,还强要妊娠、生育,不仅对患者同时也是对下一代的不负责,只会造成悲剧,使悲剧延续,不利因素多得过了头,所以从这一点上,是不赞成精神病患者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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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人是正常人,女人是神经病人,对下一代不会有大的影响,至于说幸福吗?要看正常男人怎么对待病人了,在老家有个家庭,女人是精神病患者,男人是个很穷的正常人,结婚后男人对她百依百顺,几年后,精神病女人与正常人差不多了,并且有了个女儿,上学品学兼优,考上重点髙中,并且是重点髙中学霸。大家都夸他们好心应该得好报。这是实事。
幸福自古以来,都有不同的含义,无论是你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都存在幸福的港湾,影视剧里常常以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些生活中历经磨难,最后幸福在一起生活大团圆情结,都会令人感动不已,向往生活的完美,一直是人们追求目标。
现在说说已定性为女性为神经病的人,可能有先天遗传,也可能后天被强刺激所引起,不管是哪种原因,作为正常的男方都会产生极大的痛苦。关于遗传,只能说有遗传的基因,再有受后天的教育,下一代肯定也深受影响。当然,在遗传不明显的情况下,可以使下一代远离这个生活的环境。娶了女神经病人,就意味有更多的责任。
至于神经病是否会影响下一代,关键要看基因,如果男人的基因强大,下一代患神经病的几率就很小,反之如果是女神经病人基因强大,则下一代患神经病的几率就很大。
还有就是幸不幸福得看两个人相处了,夫妻之间都会有矛盾,得看两个人怎么看待那些无聊的事了,相互包容珍惜对方的一定会幸福的。
所以幸福不是别人看的,是自己感知的。精神病患者如果治不好,她不知道什么事好与坏。而正常人觉得和精神病在一起就是快乐就是幸福那么他就是幸福。
小明和小丽经过相亲相识,交往了半年之后,双方在家长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个月,小丽发现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药物,心生疑虑,小明解释为自己曾经遭遇车祸受伤,现在需要调养身体,小丽相信了。半年后,双方开始备孕,小丽担心药物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与小明协商后,小明便停用药物。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开始出现狂躁易怒、举止怪异的情况,在小丽的追问之下,小明向小丽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平时是通过药物控制病情。小丽感觉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小明则认为婚姻有效,坚决不同意撤销。那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①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对方结婚的情况;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国法律尚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响生命且无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症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特别是遗传性传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归本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综合考虑小明的病情确定。如果只是间歇性精神病,或者通过药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会遗传后代,那么可能还是会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较为严重,且属于遗传病,甚至与之共同生活都会产生人身危险,那么小丽当初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销。
因此,在结婚后发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离婚还是主张撤销婚姻,要根据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况加以确定。在无法撤销婚姻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不明白,离婚与撤销婚姻同样是恢复单身,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实际上,离婚和撤销婚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都有所区别。
在人身关系上,离婚代表着婚姻解除,解除前双方存续的婚姻依然有效,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离异”;而婚姻一旦被撤销,代表该段婚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未婚”。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建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同居关系确定,能够对各自权属进行区分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法区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若是已经生育子女,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双方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将该类婚姻确定为可撤销婚姻,保护了特殊疾病人群缔结婚姻的权利,试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双方患病,而夫妻俩都希望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励,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会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对该类不幸患者抱有异样的眼光,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审视他人的婚姻。同样,如自身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遗传性疾病,在婚前也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在坦诚相待的前提下缔结婚约。
动物之所以进化出痛觉,就是为了通过警示,减少不利因素对组织和机体造成伤害,增加存活的几率。
传说中纯种斗牛犬,就是没有痛觉神经,从12世纪中叶起便被用在血腥的斗牛场上,在斗争中,不会撤退,直至血流而亡。而如果发生事故只能采取枪毙的方式。1835年斗犬制度废除后,经过有选择的培育,性格逐渐变文雅。
而人的痛觉如果完全没有了,那么绝对不是什么好事。
1932年,美国神经精神病学专家Dearborn就报道了一例先天性无法感受痛觉患者的病例,这位患者从小无论是斧头伤、枪伤、摔伤等,都没有任何难受的感觉。无痛症发病率很低很低,至今被正式报道的也不过百例左右。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患者所没有的仅仅是痛觉而已,他们的触觉、温度觉等是正常的。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触摸一杯水是冷是热,然而却无法对一杯滚烫的开水产生躲避和恐惧。尽管被严重烫伤,他们也不会感到任何不适。
英国剑桥大学的研究人员在巴基斯坦北部发现了几个无痛症患者,他们都来自近亲结婚的家庭。科学家对他们家族进行了基因研究发现,无痛症的原因是一种编码钠离子通道的基因-SCN9A发生功能性缺失的突变所致。钠离子门控通道蛋白17主要可以通过控制细胞钠离子的进出,引起膜电位变化,产生电流信号。当痛觉刺激来临时,通道开放,产生信号传导到神经元,并逐级传导到大脑皮层,产生痛觉反应。
虽然无痛症的发病率很低,但这一病症的研究对研究新型止痛、麻醉药物,甚至大脑神经信息传导研究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病患者大多青壮年期发病故少家属都患者能能结婚会会遗传而发愁
精神病人结婚有两条件:病人能适应社会生活和恢复正常工作、学习。值得注意病人结婚之前应让对方了解病人曾患过精神病使们经过深思熟虑完全自愿基础上结合样对精神病人结婚生活、工作及病情稳定才有好处。精神病人婚姻问题家属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至于遗传问题精神病发生确实与遗传有关又并非完全由遗传所决定而多种因素造成。
1性病
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上性病后,不仅自己会痛苦,还会传染给他人,危害非常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
主要有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具有很强的传染性,这种疾病的传染率一般高达50%左右,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传染性,遗传性疾病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
这类患者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大家应该都知道,自己的行动都受到了限制,更何况对别人尽义务。
6麻风病
这种疾病是以前婚姻法规定的。由于现在医学发达了,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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