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休假新规,4个重要细节!|婚假|探亲假|晚婚|结婚

军人休假新规,4个重要细节!|婚假|探亲假|晚婚|结婚,第1张

军人休假新规

重要细节来了

      新修订的

      《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

      前期已经正式印发

      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

      结合军人休假规定

      就大伙关心的几个问题

      做一个简单梳理

军人休假,可以分3次

      原来的规定是,军人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新的休假规定,对此问题的最新明确是,“通常不得超过3次”。

      也就是说,假期的总额没变,但是可以多“一次休假”的机会。

      换言之,异地的军人们,每年可以多一次回家的机会。

      休假次数的增加,对两地分居、甚至是三地分居的战友,是非常友好的。

军人的婚假,敲定10天

      之前,由于军人存在什么“晚婚假”——年满25周岁结婚的军人,可以享受7天的晚婚假。

      后来,又有了军队人员结婚年龄调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法定结婚龄,都可以结婚。

      那么对于25岁之前结婚的战友,他们到底是享受3天的婚假呢,还是享受“3+7”的婚假呢

      有些单位执行的是,25岁之前结婚,不给“7天的晚婚假”。

      这一次,新规明确了:军官、军士结婚的,婚假10天。

一锤定音!

也不分什么晚婚不晚婚的了,就是10天假,休去吧!

假期折算,值得关注

      前面聊到了结婚、聊到了婚假。

      其实,当年的结婚,还涉及到一个年假调整的问题,值得大伙关注。

      举个例子吧——

      张三结婚之前的探亲假是30天;结婚之后的探亲假是45天。

      如果他是3月份结婚,那么,他这一年的休假天数,应该是多少呢

      计算方法应该是这样的:

      3/1230+(12-3)/1245=4125(按照42天计算)

      再加上婚假10天,当年的假期应该为52天(不含路途)。

      上面那个算式后半部分,就属于“假期的调整”。

      当然,军人假期调整的原因还很多,包括但不限于:

单位调整部署

个人工作调动

家属随军

      婚姻状况变化(结婚或者离婚)

      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假期都应该会被折算;

      折算之后,就要适时地调整年假和探亲假的休假计划。

路途假,引发关注

      军人休假新规,同样对路途假进行了明确。

      主要是:

      1如果休“探亲假”的,第一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

      2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分段休假的,相应分段假期的路途,也不计入探亲假假期;

      3因为个人原因,分段休假的,比如,就是我想分2次、分3次,那么后面几次的路途时间,要计入探亲假期,也就是说,没有路途假了。

      有朋友反馈说,以前分段休假,每一段都有路途假。

      其实,这并非原来规定就有,而是说原来规定的不够细致,给了一些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了回旋的空间。

      如今,新规明确了,减少了很多弹性空间、模糊地带。

      所以,还是要辩证地去看。

      比如前面提到的婚假,那就是10天,清清楚楚。

      比如,后面这个路途,一般情况下,就是一次,明明白白。

法律分析: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军队人员,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是军队人员的另一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或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一、军人结婚休假规定2021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军队人员,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是军队人员的另一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满足晚婚条件的军人婚假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 军人假期规定

1、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的规定,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2、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九条

3、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三、军人探亲休假规定

1、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3、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官兵结婚时的婚假,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未再明确“晚婚”前提,故军队人员结婚婚假就是10天。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男军人在女方分娩时享受的护理假进行调整,规定明确: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相比《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原先规定的15天护理假,要多出1倍假期。

从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级士官结婚后,与配偶不在同一地方的,每年有40天的探亲假,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有45天的探亲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三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关于士官假期的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八条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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