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退回:
1、女方在结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礼,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离婚为条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3、男方婚前为了筹集彩礼,若离婚后男方会出现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认定生活困难,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因生育子女而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会给女方造成伤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彩礼并不退还给男方;
3、所接受的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并实际支出。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否退还,是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彩礼,但也有出现减少彩礼出现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那么返还彩礼的金额可根据过错程度、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原因,双方可以相互协商,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原因协商退还的数额;
3、如果是因为男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同居关系的,以及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者出现流产的,退还的彩礼数额可以相对于前面两种情况的程度下再减少。
综上所述,女方有外遇是无法退还彩礼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出轨,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但以此诉讼离婚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彩礼钱这种情况是属于民间习俗,一般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说是共同生活了的情况的话,对方出轨了是不会阻碍彩礼的,除非是没有生活对方出轨,满足退还彩礼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能。谈婚论嫁的时候,彩礼和嫁妆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大多数家庭会选择量力而行,在满足对方家庭需求的前提下使这段婚姻尽量完美。但是有些父母在女儿结婚的时候收高价彩礼,这样的行为就不妥当了,当然了我也不能接受零彩礼,多少没关系,你总得意思一下。具体来说,这样做会带来伤害双方感情、影响夫妻婚后婚姻幸福,以及给夫妻婚后的生活带来负担。
一是收高价彩礼的行为会给双方家庭的感情造成伤害。婚姻幸福甜蜜,但是收高价彩礼的行为会对双方家庭的感情造成伤害。在索取高价彩礼的过程中,对方家庭成员会产生不满的情绪,这样就会影响双方家庭之间的感情,甚至给彼此之间造成不信任,这样一来原本和谐的氛围就会受到影响,这对于这场婚姻来说非常不利。
二是高价彩礼会影响夫妻婚后的幸福。夫妻之间感情和谐、恩恩爱爱,是最美好的状态。但是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会给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夫妻婚后无法幸福地生活。因此索要高价彩礼是一种只顾眼前利益的自私的行为,应该予以杜绝。
三是高价彩礼会给夫妻婚后的生活带来负担。高价彩礼的存在超出了很多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了拿出高价彩礼,很多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一切最终会由新婚的夫妻来承担。这样的状态会给夫妻婚后的生活带来沉重负担,使他们婚后的生活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因此高价彩礼的存在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一种现象,因此应该采取措施杜绝这种错误的做法。
法律主观: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况有以下的三种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以上条件,还有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领证后给彩礼不是婚前财产。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婚前财产。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不是共同财产。,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虽然是婚后取得,但由于彩礼本身含有赠与性质,即有协议,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以后才发现被骗婚了的话就应该抓紧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受骗而登记结婚的这种婚姻关系不是无效婚姻,可对方涉嫌构成诈骗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对诈骗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最严厉是无期徒刑。
一、结婚后发现被骗婚了怎么办
遭遇骗婚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骗婚涉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被骗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被骗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也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对方骗婚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吗
通常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对方属于骗婚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一般来说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采用协议离婚,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若查明情况属实,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就会发放离婚证。协议离婚的过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于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所以一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过一年的法院起诉。诉讼离婚的时间要比协议离婚长得多,一审一般审理期间为3至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骗婚罪这样的罪名,根据骗婚的具体情形,只有对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骗彩礼的才构成诈骗罪。如果只是男方隐瞒了自己家庭的一些真实情况,像这种情形不属于骗婚,男方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没结婚女方骗彩礼不退可以先找女方进行商议,只要协议可以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一定要带着相关的证据,证明女方是骗钱的。
一、没结婚女方骗彩礼不退怎么办
如果女方根本没有结婚意向,只是以诈骗彩礼为目的,同时被骗金额较大,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可以报警;如果女方不是以诈骗为目的,只是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男方因此支付的彩礼可以要求女方进行全部的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女方如果只是单纯的进行骗钱,那么就可以直接报警,会按照诈骗罪进行处分,但是如果女方是不想跟男方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全部的进行退还彩礼钱就不算违法的,具体还是要根据情节判定。
彩礼,实际上是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对女方进行的单方赠与,只要男方实施了赠与的行为,女方未明确拒绝,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那么既然赠与已经完成了,为什么还可以要求退还呢?这是因为,在婚姻法中有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并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假如未能成功结婚的,男方如果主张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必须退还,起诉到法院也能获得支持。
换个角度来说,结婚给付彩礼,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只不过这个条件往往是双方默认的,并没有写在纸面的合同上,所以法律也认可风俗习惯上的目的,在未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就失去了目的,所以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从情理上来说,如果未能结婚女方也应该退还彩礼
彩礼的赠与虽然更多是对女方父母的赠与,但是这是男女双方正常结婚为追求,而男女双方因为感情问题没能正常地进行结婚,女方的父母当然不应该再拿男方的彩礼。
从情感上来说也不可接受,自己的女儿没有出嫁到对方的家庭中,又凭什么拿着别人的彩礼不还呢?除非男方明确表示彩礼不用退还了,既然人家主动来索回彩礼,那么女方就应该积极退还彩礼。
而且,出于感情的目的赠与了彩礼,那么当感情都不存在了,一直拿别人的彩礼不还,情感上应该也会受到纠结吧。特别对女方来说,这是亏欠人家一辈子的事情,道德上也会有压力吧。
面对彩礼纠结,应该合法维权
这个18年前的案件,现在看来也令人感叹,6000元钱对当时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努力工作很长时间才能积累下来,是血汗钱也是希望钱,而婚结不成了拿回自己努力的血汗钱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因为协商不成,最终走向了极端,这是害人害自己的事,本来为了追求幸福,因为一言不合,双方都没了幸福可言,这关不值得。而且对男人来说,归案后接受的就是审判,自己这一生也将会终结。
面对彩礼问题,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这样避免双方都遭受更大的损失,也能合理解决问题。
但极端的举动就明显过分了,我们在遇到任何事情时,最好能退一步思考,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不能放任自己的情绪指导下冲动地去做后悔一辈子的事情。
而且当感情里面掺杂了金钱后,往往会让情感中寻求平衡的心态更加不稳,所以更需要冷静的思考和对待问题。
可以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比如只是同居了但是没有到婚姻机关登记结婚的可以收回来。如果女方不愿意归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调解。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民法典》规定不能买卖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彩礼是以赠与的形式给女方的,那么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也不属于其父母亲。男女分手只要只要没有结婚是可以退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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