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2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岁以上,女军人23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取消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限制,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3、区分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等,规范不同类型军队人员申请结婚和离婚的办理方法、审批权限等。
扩展资料: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问题导向,规范和加强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中国***新闻网-印发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消防员结婚规定如下: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 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申请程序: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士官25周岁可以结婚,女士官是23周岁可以结婚。
最新条例为《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法律分析: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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