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阐述我自己的观点,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其实我是不太能够接受的,当然面对现在的社会状况,婚前财产公证,好像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婚前财产公证的优缺点。小编有以下几点看法 望读者采纳。
首先,当现在的年轻人开始选择财产公证的时候,会发现这种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们不能否认,财产公证确实可以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财产状况,但也无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优缺点呢?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财产公证,是因为这份公证声明可以使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每一个想要结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对爱情的向往,对未来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来面临离婚或者财产纠纷。 但是财产公证可以给每个人一定的约束力,让他们在结婚后可以知道对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万一发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会根据两人之前做过的财产公证的结果来做出判断。 此外,很多人离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就意味着他们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为了避免麻烦和不必要的纠纷,男女双方都会选择进行财产公证。
再次,不好的分析。 财产公证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这往往让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男方购买的房子在双方结婚前的公证时就列为个人财产。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轨,准备选择抛弃妻儿,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动的。 即使女方起诉,公证结果往往会裁定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冤屈。 另外,如果是无形财产,在公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衡量的,所以这会导致无形财产产生的收入仍然属于个人。
法律分析:这个没有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我觉得好的感情并不是金钱的问题,如果说要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就说明不信任对方,这样的感情有欠考虑,如果进行财产的公证,就表示两个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稳定,心里有其他的杂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如果财产公证是受父母的影响,不是因为两个人的原因去进行公证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为两个人不信任对方而去财产公证,这样的感情就没必要进入婚姻,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一下实际情况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为财产的公正而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进入婚姻的状态并不是为了去公证财产才能结婚,重要的是两个人心里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一种无私的感情才可以进入婚姻。
法律主观:
夫妻可以在婚后为婚前财产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不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具体是:双方要携带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材料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中国传统的婚姻理念根深蒂固。长久以来婚后夫妻双方因身份导致财产自然融为一体,不刻意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同时,绝大多数人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彼此的不信任,特别是还要将协议拿去公证等于让其他人知道这事,面子挂不住,担忧还未登记结婚就给婚姻埋下了矛盾隐患。另一方面,随着女性生产力的提升,女性对婚姻中地位的平等特别是财产方面更强调话语权。加之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不论男方女方都希望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属明确,能够防范未来纠纷及风险。
其实,出现这些顾虑是人之常情,这也是对婚前财产公证认识不全面导致的。婚前财产公证既包括对未婚夫妻婚姻登记以前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同时还包括对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各自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问题约定进行公证。笔者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对婚姻及婚姻双方的考验,而是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将婚后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预先解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利于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明确,使夫妻双方更好的对婚姻家庭负责。倘若婚姻破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一纸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约了司法成本。这不仅是理性对待感情和婚姻的表现,更是合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
那么是不是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呢?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比如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实行登记制度的特殊动产如汽车这类产权明确,已经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归属,显然不需要进行权属公证了。即使是婚前按揭购房都是以一方名义签署的,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在司法实践上,大多数判决标准为名义方所属,婚后所还贷部门是夫妻共同财产,增值或者还贷部分应补偿给对方一半。那哪些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主要是产权不稳定的动产,例如存款、债权、股权等,如果没有其他证明权属的方式,不公证的话很容易发生纠纷。
总而言之,办理或者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都是感情双方的自由选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
1结婚后如何处理婚前财产
不用去办什么证,这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再婚前你们去公证的花那就按公证的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从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笔者认为,人民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礼所购买无法查清,但即使能够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彩礼与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定性确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笔者认为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
2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从理论上讲,你所说的以上财产是你个人的。
房屋所有权证上有发证时间,按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婚前财产。所以单就该房产而言,发证时间在结婚登记时间之前,无需再通过婚前财产协议证明。
但是,关于其他的财产,建议你做个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直接与你的妻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
至于公证,各地的公证机构程序不尽相同,建议直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
附: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协议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夫妻申办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需提供结婚证 ; 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3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你们现在如果决定离婚,那么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分割,即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你不愿意共同清偿那么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男方债务为其婚前形成,女方财产为女方个人所得。
最高院司法解释: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就要看你们结婚时间长短而定了
4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你们现在如果决定离婚,那么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分割,即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你不愿意共同清偿那么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男方债务为其婚前形成,女方财产为女方个人所得。最高院司法解释: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就要看你们结婚时间长短而定了。
5离婚后再婚,婚前财产该如何处理
1、将她的两处房产以过户的名义转给她的父母,贷款由她父母承担月供,并到公证处公证,因其父母年龄已超过银行规定的贷款年龄,故不能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仅是公证是没有用的。
因为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为依据的,该房的房产证如果还是她的,并且还贷账户也是她的,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则为婚后共同财产了。 应该在婚前全部清还贷款并将产权过户到他父母名下,方可无忧。
2、给她儿子购买的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她的母亲; :这个没事。因为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合同,保险公司的给付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出险赔偿给指定的受益人的,其他人无权取得。
就是投保人本人,只要她不是受益人,就无权取得。 所以,只要她不是受益人就行了。
看看保险合同吧,如果受益人是她,建议变更受益人,如果她不是受益人,就什么事也没有了。不必担心。
3、关于证券基金她想不出办法来。 :这个账户的本金永远是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则是夫妻共同收入。
可以在婚前约定一下,并且进行公证,指定收益也是归她个人。 要不然就得撤户。
顺便说一句,如果他是为了你的财产,或者你非常担心他是要占有你的财产,说明了你们之间的爱情是不正常的,甚至是危险的。建议慎重了。
6婚前财产,婚后处置,对方享受吗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母亲婚前财产,继父子女要求分割我母亲1985年与继父再婚,婚前买有私房一间107平方,房契是母亲的名字。母亲再婚时将此房给我的哥嫂居住。
93年此房拆迁并给了44平方,哥嫂补缴了2万多。但收款发票仍是母亲的名字。
02年我嫂子补办了房产证,仍是我母亲的名字(凭拆迁安置单,拆迁办收走原房契并给了拆迁安置单)。04年继父去世,08年我母亲也去世了。
现继父子女要求分割我母亲这套房子。请问这合法吗?多谢!!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继母子关系的认定是多个方面的。
相关法律知识:一,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2、已婚夫妻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3、财产清单4、有关财产产权的证明5、财产约定书一式三份6、其他公证员认为提交的材料二、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明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婚前财产(含债权、债务)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情况应属实)3、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及处分的原则4、其他约定(如孳息的归属权等)三、特别提示1、办理婚前财产约定的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2、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胁迫、欺诈等3、协议不能将他人财产进行约定处分,尤其是再婚人员4、约定书内容详实,并加盖私章或签字。
7再婚婚前财产如何处理好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
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要保护婚前财产,可以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内容等。同时可以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约定继承给想要给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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