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么办理

涉外离婚怎么办理,第1张

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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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

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

三、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法律主观:

(一)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和外国人离婚,国内一方,应携带的证件、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二)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外国人应携带的证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说明: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三)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和外国人离婚,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和步骤。1、出示证件户口薄,结婚证,外国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2、填写《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已经拟写好,签字确认就可以了。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4、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5、发证颁发离婚证一般来说期限为一个月。但是,如果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通常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流程法律上的规定。

法律客观: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一、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二、涉外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①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②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③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④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4、登记: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进行认真核对、检查。5、颁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①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②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③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④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⑤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三、管辖原则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四、涉外离婚中的财产和抚养纠纷(一)、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二)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手续: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经过离婚冷静期,申请发放离婚证。诉讼离婚手续:一、起草起诉状;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三、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五、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一)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办理涉外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华侨、外国人,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定居境外或加入外籍或为外国公民,但另一方长期生活在境内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该如何办理离婚呢?

仙人球提示:

一、离婚方式的选择

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且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一方或者双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的,如果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结婚的,不能到民政局去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应当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形比较常见:一是夫妻一方是外国人,两人在外国结婚的,比如中国小伙与韩国美女在韩国登记结婚,如果想在中国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持有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颁发的结婚证,否则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夫妻双方原来是中国公民,后来加入外国国籍,如果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办理的,离婚时可以拿着原来的结婚证在中国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二、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1中国法院受理跨国(境)离婚案件的标准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主要根据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双方的国籍;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只要是夫妻一方具有中国国籍,或者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结婚登记,中国法院会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原来为中国公民,后来都加入外国国籍并且在国外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中国法院不受理两人的离婚诉讼,但是有的省市法院,比如上海市高级法院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已在上海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共同选择接受上海市某区法院管辖,该区法院会受理该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供亲笔签署的《同意某区法院管辖的承诺》或共同在法官面前签署《离婚起诉状》。

2 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1)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外国人配偶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对于嫁了“洋丈夫”或者娶了“洋媳妇”的中国公民,如果要起诉离婚,应当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

(2)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工作但未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绿卡的

对于该种情况,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应当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生活的

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国外生活但未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绿卡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则需回国向原来办理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向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外定居的华侨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家的法院认为在哪办理结婚就由哪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并因此不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办理结婚登记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家的法院认为在哪办理结婚就由哪个国家的法院管辖,并因此不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任何一方的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此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的方式:若当事人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涉外婚姻管辖怎么办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都在国外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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