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都知道 协议离婚 ,但是大家听说过协议 结婚 吗?近年来社会上已悄然出现了“协议结婚族”,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男女就可以同去 登记结婚 ,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那么协议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有人称这是两性关系新格局,可谎言一旦被戳穿,他们的关系该如何界定“领了 结婚证 ,就有了形式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由于自行拟订的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没有真正的夫妻生活,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场婚姻实质上是无效的。” 律师认为,婚姻要具备合法性,必须保证形式、内容、取得三方面的合法,“协议结婚”虽然在结婚证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违背了夫妻生活内容必须真实、自愿的原则,所以这一纸证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 协议结婚是男女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缔结婚姻关系,但是不实质行使夫妻权利,履行夫妻义务的方式。通过协议结婚的男女虽然在法律上登记为夫妻,但是没有结婚的实质内容。婚姻要具备合法性,必须保证形式、内容、取得三方面的合法。协议结婚在形式上合法,但其签订的结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3集剧情简介:老常被李刚说服,决定给追加投资,条件是陈梦必须好好把儿子生下来。陈梦也有条件:生孩子之前不许把她关在家里,生完之后马上恢复工作。许小宁瞒着兰心接回宋圆圆,刚安顿到旅店,兰心跟踪而至,当场决定把她领回店里,还跟着自己。宋圆圆感激涕零,许小宁也对老婆刮目相看。老袁在订婚那天当了落跑新郎,在酒吧和借酒浇愁的杨丹相遇。两人终于说出离婚的时候都没说过的心里话,都发现绕了一大圈,还是对方最合适。李梅和郭洋进行最后的对话,互不相让,把自己推到悬崖边缘。两人到了民政局,不约而同想起登记结婚的情景,悔恨万分,都放下自尊,承认还爱对方。郭洋要辞职,张瑾不想让他失去梦寐以求的事业,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老袁,抢先退出家居馆。老袁在董事会上宣布自己成为最大的股东,郭洋才得知张瑾已经带着女儿到了机场,他心情莫名沉重,又有些许轻松。老袁宴请大家,宣布已向杨丹求婚。女人们出主意让老袁重新追杨丹一回。这天晚上,郭洋下班路上为李梅买了一枚钻戒,准备在邻居们聚会的时候,当众给她戴上。婚姻保卫战以胜利告终,夫妻俩撕毁协议书,紧紧拥抱。(全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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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卫战》老婆都彪悍 男人回家当“煮夫” 全职太太成女强人 佟大为和马伊琍扮演了一对白领精英夫妻,生了孩子以后,马伊琍当起了全职太太。因为不甘于全职太太的生活,马伊琍和佟大为在婚姻生活中屡起冲突,两个人的沟通也通常以失败告终。最后,马伊琍决定重出江湖,没想到却变成了事业狂人。 男人回家当“煮夫” 黄磊因为经营不善回家当起了“煮夫”,袁立出山操持皮具厂却越做越大。为了照顾生意,“大女人”袁立不得不独当一面,黄磊却开始抱怨妻子不顾家,并采取种种手段反抗袁立的“压迫”。 老夫让少妻管公司 于娜婚后不愿做全职主妇,想趁年轻干事业,但人到中年的刘金山却渴望安定的生活,不同意妻子出去工作。为了阻止妻子工作,刘金山甚至产生了用生孩子来拴住妻子的想法,夫妻二人为了要不要孩子的问题大吵特吵。当然,刘金山想到了一个办法:把自己的公司交给于娜打理,自己回家当“煮夫”。
编辑本段相关评价
小年轻,都已婚了 女人们既要幸福家庭,又要事业成功;男人们既希望妻子出得厅堂下得厨房,又担心大丈夫的地位受到威胁。为了“鱼和熊掌兼得”的美好愿望,两性之间的“婚姻保卫战”由此打响,这同时也是《婚姻保卫战》中最核心的关键词。佟大为和马伊琍、黄磊和袁莉、刘金山和于娜三对夫妻,分别演绎了“强强对抗”、“女强男弱”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家庭现状。 有网友看完前两集后留言表示:“超级有意思,把婚姻的各种情况各种展现,这就是一种现实,所谓的柴米油盐,所谓的七年之痒,好似《奋斗》升级版。”更有观众若有所悟:“当年《奋斗》里一群未婚小年轻,都是已婚大叔大妈了!” 看了期鲁豫有约,是赵宝刚、马伊琍、佟大为、黄磊上节目宣传新戏婚姻保卫战。其中谈到结婚后谁该管钱这个问题,赵宝刚很坚持的认为该老婆管,但他有一个很有趣又很中肯的建议。当女人管钱男人向女人要钱的时,女人千万别问。问了就会出问题的。马伊琍不以为然,赵宝刚说这就是结25年婚和结2年婚的区别。
不算。
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结婚证撕毁并不能直接算作离婚,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法律程序来确认。结婚证被撕毁并不能代表夫妻已经离婚。撕毁结婚证并不能自动解除夫妻关系,还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才能有效离婚。
单选题
(2009年)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2008年)
甲、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解析: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2008年四川)
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可能因为夫妻矛盾。
拿到结婚证撕掉,可能性很多,因为信息太少,以“刚接到离婚证,不看内容立即撕毁”的理解作出以下猜测:
1)作为人生的一个不可挽回的失败,撕掉,遗忘,否认这样的失败;
2)逃避,不承认离婚的事实;
3)愤怒的情绪下以撕毁,破坏作为宣泄的途径。
一、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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