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的以下规定可以解决你所提问的问题: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以上规定,女儿(即使是已经结婚的女儿),和其他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且在同一顺序中,继承人不分先后,所得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母亲还在,那么房产中有一半是母亲的,只有一半可作为父亲的遗产如果母亲已经去世,那么先对母亲的一半进行分配父亲的遗产则是原属于他的另一半房产加上他继承的份额。
法律主观:
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事例1 丧葬费 惹祸兄弟反目 高先生家住 铁西区 ,兄弟两人,哥哥在 南京 生活。20多年来,老父亲一直由自己 抚养 ,高先生的儿子是中医理疗师,常常为爷爷做中医理疗。 两年前,老父亲突然将远在南京的大儿子叫回 沈阳 。老父亲自己起草了一份赠与材料,内容大致是:“由于我常年在二儿子家生活,并由二儿子抚养,孙子也为我付出很多。现将房产以及财产进行分割。一次性给付大儿子10万元现金,给付孙子5万元现金。以后的生老病死全由二儿子负责,我的 退休工资 、 医疗保险 、丧葬费用、房产全由二儿子打理、支配和使用。”老父亲和大儿子分别在这个赠与材料上签字。 今年9月中旬,80多岁的老父亲去世。兄弟两人处理完后事,因为丧葬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大哥的意见是:“父亲的15万元丧葬费应该给我一半。如果你不同意,我就不在领取丧葬费的单子上签字。”原来,支付丧葬费的单位要求死者的两个儿子同时签字才可以领取这笔费用。高先生很生气,拿出了父亲当年的赠与材料。但是大哥表示:“这份赠与材料没有进行 公证 ,并且当时父亲有病在身,我担心他情绪不好病情加重才违心签字同意的。”两人争论不休,共同 找律师 寻找解决方法。 事例2立口头遗嘱留下子女吵不停 75岁的王先生突然离世。王先生生前在沈阳有多家企业,资产几千万元。 据律师介绍:“今年‘十一’前,王先生胸闷、咳血,到医院检查发现癌症复发,需要立即手术。因为病情突然,手术前,他找来了在沈阳的大女儿和 公司 两个老部下,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王先生口述,大女儿用笔记录。” 律师说:“王先生去世后,在 北京 工作的两个儿子匆匆赶回沈阳。处理完后事,兄妹三人因为遗产问题发生了冲突。两个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有问题,父亲一生谨慎怎么会没有文字遗嘱”尽管王女士找来了父亲留口头遗嘱时的两个证人,但是两个儿子表示:“证人是父亲生前单位的同事,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妹妹相熟,两个证人的证词可疑。”最后,兄妹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立遗嘱前应做个体检 律师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叫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共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只要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律师说说:“立遗嘱之前最好做个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确认神智清醒,有独立意识,这样的遗嘱法律效力才高。到公证处公证遗嘱一般要进行录像、录音等。本文中高老先生的赠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高老先生有权利将财产给予子女中的任何一方,给予孙子钱也是可以的。如果本文中的高先生的大哥不认同这份遗嘱,可以通过起诉让 法院 来认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口头遗嘱是在情况危急时订立的,要找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做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要转为书面遗嘱。现实生活中的口头遗嘱,即使有证人也很容易产生纠纷,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来调解,进行协商处理遗产,口头遗嘱的作用很小。” 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 遗嘱继承 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 遗赠 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父亲只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就有权利自己立遗嘱,并且该遗嘱没有侵犯到他人财产,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老人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继母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主观:
录音遗嘱应当在录音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及录音的具体时间。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父亲把房产曾送给儿子有遗嘱,没有公证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这个红衣中年男人叫丁宝生,家住北京郊区,父母留下59间房,每月租金收入可观,丁宝生姐弟四人,三个姐姐相继出嫁,父母去世后他继承了家里大部分房产。
丁宝生
2015年,丁宝生和三个姐姐因为房产分配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姐弟之间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丁宝生原本已经被三个姐姐搞的身心疲惫,更让他崩溃的是,他唯一的独子竟然帮助三个姑姑一起向他发难,要求重新分配房产。
丁宝生则直接被儿子的话气笑了,在他眼里自己这个儿子就是个十足的“傻儿子”,竟然帮“外人”争夺他的房产,要知道他争取到的每一份房产将来都要留给这个唯一的儿子。
丁博豪
侄子帮姑姑争夺父亲的房产,听起来确实有点不可思议,是丁宝生儿子真傻,还是另有原因?丁宝生儿子为何会帮三个姑姑分父亲房产?最后的结果又会如何?
父子分歧
丁宝生的儿子叫丁博豪,年龄24岁,由于是丁家独苗,从小被全家人宠爱,尤其是爷爷奶奶。
丁博豪成年之后,从小最疼爱他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他和父亲之间也慢慢出现了间隙,这为父子两人日后反目埋下了伏笔。
丁宝生也算家里独苗,虽然姐弟四人,但他是家里唯一男丁,从小父母对他就比较偏爱,三个姐姐对这个最小的弟弟也照顾有加,姐弟四人的关系非常亲密。
丁博豪和三个姑姑
丁宝生小时候家里条件不算富裕,父母靠卖豆腐为生,养活一家六口非常不易,随着姐弟四人慢慢长大,三个姐姐早早辍学帮家里赚钱。
在三个姐姐的帮助下,家里的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丁宝生父亲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盖起了13间房,开始对外出租,丁宝生父母靠收租为生。
1992年,丁宝生三个姐姐相继出嫁,已经成年的丁宝生也结婚并生下了儿子丁博豪。
丁博豪出生之后,丁宝生父母高兴得喜不自禁,从小就把他带在身边抚养照顾,所以丁宝生跟儿子丁博豪的关系并不算很亲近。
1999年,丁宝生母亲自知年事已高,主动把收租权交给了儿子丁宝生,此后丁宝生接替母亲开始正式靠收租为生。
2002年,丁宝生母亲因病去世,家里房产全到了父亲名下,房子虽然在父亲名下,但房租一直是丁宝生收取,丁宝生夫妇赡养父亲。
丁博豪则跟着爷爷吃住一起,爷孙两人感情颇深,一家人过着普通的幸福生活,一场变故,让原本关系亲密的一家出现了猜忌。
2004年,丁宝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丁宝生争取到了儿子丁博豪的抚养权。
父母离婚对丁博豪产生了一点影响,也不算太大,毕竟从小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跟爷爷奶奶的感情要比对父母的感情要深。
父母离婚之后,丁博豪继续跟爷爷同吃同住,家里就剩下了爷孙三人,丁宝生负责每天做饭照顾父亲和儿子。
2007年,丁宝生经人介绍,结识了第二任妻子王莉,对于这个女人的到来,全家人全都警惕起来。
首先丁家三个姐姐对这个准弟媳都不太满意,原因是这个弟媳既年轻又漂亮,跟弟弟丁宝生相识不久就结婚,她恐怕不是单纯的冲着弟弟的人来的。
丁家姐妹见过身边太多男人二婚被骗光家产,最后一无所有的,所以丁家三姐妹对弟弟娶这个漂亮的年轻女人持反对态度。
其次,丁博豪对这个年轻的继母也持反对态度,他当时虽然年龄不大,但也知道父亲再婚如果再生一个孩子,那他在家里被独宠的地位很可能不保。
丁博豪和三个姑姑意见一致,并不是反对父亲再婚,只是反对父亲跟这个年轻漂亮的女人再婚,全家人都觉得这个女人目的并不单纯。
虽然遭到了全家人的一致反对,丁宝生却不管不顾,坚持要娶年轻漂亮的王莉为妻,姐弟之间及父子之间因为这个女人第一次产生了间隙。
姐弟反目
丁宝生虽然不顾家人反对坚持娶了王莉,但他也顾及了三个姐姐和儿子的感受,他当着全家人的面承诺,跟王莉再婚之后不会再生育孩子,将来儿子丁博豪是他家产的唯一继承人。
三个姐姐听了弟弟的承诺之后,才慢慢地放下心中芥蒂,勉强默认了弟弟的婚事,丁博豪得到父亲的承诺之后,也慢慢接受了父亲再婚的事实。
丁博豪虽然默认了父亲和继母王莉的婚事,但他听三个姑姑的话一直在暗中观察父亲和继母生活中有哪些反常之处。
父亲再婚一年之后,丁博豪发现父亲带着继母两人一起到南方旅游了一周时间,回来时父亲给继母买了大量的金银首饰,价值几万元。
丁博豪
丁博豪把这件事情告诉了三个姑姑,丁家三个姐姐认为弟媳已经安奈不住,开始骗取弟弟的钱财了,就找到弟弟丁宝生让他解释为何在王莉身上花费那么多钱财。
面对三个姐姐的质问,丁宝生觉得三个姐姐也是为他好,担心他被骗,就解释了为妻子花费几万元购买首饰的原因。
原来丁宝生和妻子王莉婚后一年,王莉意外怀上了身孕,由于公开承诺过跟妻子王莉不会再要孩子,所以丁宝生就劝王莉不要留下这个孩子。
王莉虽然感觉委屈,还是听了丈夫丁宝生的话,并没有留下这个孩子,事后丁宝生为了弥补对妻子的愧疚,就带她到南方旅游一圈,又购买了3万多元的金银首饰补偿妻子。
丁家三姐妹听了弟弟的解释之后,觉得理由也算合理,就没有继续追究,不过这件事让王莉心生不满,她觉得三个姐姐是多管闲事,丁家三个姐姐和弟媳之间再生间隙。
2011年,考虑到家里房子供不应求,丁宝生借钱把原有的13间房扩建成了59间房。
恰巧在扩建房产时,丁宝生的父亲因病住院,当时丁宝生忙于盖房,很少到医院看望父亲,一直是三个姐姐和儿子丁博豪在医院照顾老人。
丁博豪二姑
当年三月底,丁宝生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丁宝生对儿子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丁宝生之前就觉得儿子有点好吃懒做,成年之后更更是不思进取,每天在家里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
儿子都成年了,不想着外出工作,而是每天窝在家里打游戏,每天睡到自然醒,丁宝生和妻子每天还要伺候儿子的衣食起居。
之前丁宝生父亲护孙心切,丁宝生不敢过多指责儿子,如今父亲去世了,丁宝生就要求儿子丁博豪外出工作,以后要自理起来。
被父亲管教之后,丁博豪一气之下就离开了家里,跑到市区租住了一个地下室居住,丁博豪租住在地下室每天依旧打游戏,睡到自然醒。
然而他却对父亲说,他在市区找到了工作,只是收入较低,不够日常开支,丁宝生听说儿子开始上班后,心情大好每月补贴儿子3000元。
丁博豪每月就凭借父亲的3000元,在市区过上了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
丁家大姐听说侄子在市里上班,就专门抽时间到市区看望侄子丁博豪,当她看到侄子住在阴暗潮湿的地下室后,心疼得泪如雨下。
丁博豪大姑
丁博豪见到大姑后,添油加醋的告诉大姑,爷爷去世之后,他就被父亲和继母赶出家门,手里钱不多,只能租住在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
丁家大姐听了侄子的话,更加重了她对弟媳的怨念,在她看来,肯定是弟媳在背后教唆,弟弟才把亲生儿子赶出了家门,只能租住在地下室里。
随后丁家大姐召集齐三姐妹,到弟弟家里准备为侄子丁博豪讨回公道。
面对来势汹汹的三个姐姐,丁宝生解释,儿子已经成年,理应自理,他和妻子没有再伺候儿子的义务。
但三姐妹坚持认为一定是王莉在背后挑唆,所以侄子丁博豪才会被赶出家门。
三姐妹坚持认为,弟媳王莉正在一步步的把家产据为所有,原因是所有租客都只知道王莉,并不知道丁宝生,租客都以为这59间房是王莉的。
丁宝生也承认,婚后他嫌收租麻烦,就让妻子王莉代他收取房租,但每笔房租都有记录,妻子并没有从中牟利。
丁家三姐妹就要求弟弟拿出账本,他们要调查弟弟收租的账目,丁宝生却以他是家里唯一儿子,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为由,拒绝让三个姐姐查看账目。
一份遗嘱
丁家三姐妹看到弟弟不仅拒绝出示账目,还自称是房产唯一继承人,指责她们多管闲事,气不打一处来,直接拿出了一份父亲留下的遗嘱。
原来丁宝生父亲临终前,当众立下了一个房产分配遗嘱,只是当时丁宝生忙于扩建房产并不在现场。
不过丁家三姐妹以及儿子丁博豪在现场,所以丁宝生并不知道这份遗嘱。
丁宝生父亲在遗嘱中明确把所有房产分成5份,儿子丁宝生一份,三个女儿以及孙子丁博豪各一份,等于老人把房产全部均分给了儿女。
丁宝生仔细看了遗嘱,确实是父亲的笔迹,但他以当时他不在现场为由,拒绝承认这份遗嘱。
听到父亲否认这份遗嘱,三个姑姑还没说话,丁博豪先急眼了,他表示咨询过专业律师这是一份有效遗嘱,要求父亲按照爷爷遗嘱均分房产。
丁博豪当然知道他是父亲独子,将来他有机会全部继承父亲家产,但现在父亲有了继母,父亲对继母言听计从,万一父亲和继母生个孩子,到时候他可能一点房产都得不到。
所以他决定联合三个姑姑把眼前能争取得到的房产先争取到手。
面对父亲的遗嘱,丁宝生专门咨询了相关律师,遗嘱属于有效遗嘱,但父亲的遗嘱只能均分属于父亲那份。
丁宝生继承的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这份50%有遗嘱要均分,但母亲那份50%并没有明确要儿女均分,所以默认丁宝生继承。
丁宝生提出,他单独继承母亲的50%房产,父亲那50%让三个姐姐和儿子丁博豪均分。
丁家姐妹接受了这个方案,但丁家大姐觉得侄子有点亏,就让弟弟丁宝生再让出来5%给侄子丁博豪。
丁宝生不想跟亲儿子太计较,就同意再让出来5%的份额给儿子丁博豪。
最后,丁宝生继承45%,丁家三姐妹各继承125%,丁博豪继承175%房产,这场争端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你怎么看待丁博豪帮助三个姑姑争夺父亲房产,你觉得丁博豪是“傻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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