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有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客观: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承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作为一个律师有时会遇到涉及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方面的法律问题,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处理问题。现将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处理方法作一总结和阐明,以利于我们今后能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亲自提出。另外,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此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这里所称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重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未到适龄年龄的。
重婚是指之前的婚未解除,又与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自身有一些重大疾病或以上因素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在登记后也可以提出离婚。
陕西一对父母撮合表兄妹13年婚姻被判无效,孩子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一、陕西一对父母撮合表兄妹13年婚姻被判无效是怎么回事?陕西安康当地的一对夫妻在结婚13年的时间里面孕育了三个孩子,但是他们两个人的关系却让人难以置信,因为这对夫妻竟然是表兄妹的关系,当地的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判定,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当初这对表兄妹是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之下在一起生活的,后来两个人就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由于两个人感情出现了问题,所以最后双方就对簿公堂,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定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这对表兄妹的父母,他们对法律也是非常的无知,因为他们竟然撮合自己的子女和亲戚关系的对方在一起生活,这才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法院之所以会这样判决,是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而这对表兄妹是非常亲密的亲戚关系,所以这样的婚姻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因此才会被法院判处无效婚姻。
三、孩子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在这件事情当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这对夫妻生下来的三个孩子今后要怎么健康地成长,不过,我国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当中的子女是认可的,所以这三个孩子和有效婚姻当中的孩子具有同样的权利,后续双方会主动的去协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虽然无效,但是他们对于孩子是有义务去抚养和教育的,因此,孩子今后的生活,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