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哪些疾病不能结婚,第1张

法律分析: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禁止结婚。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彻底治愈者不能结婚,以免危及配偶。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患者不能结婚。 4遗传性精神患者禁止结婚。如患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病未治愈者等。 5遗传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结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等,这些病在治愈之前不宜结婚。 6各种重度能智低下者。 7如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血液病以及严重的心、肾等重要器疾病,在未治愈或病情未减轻前(包括刚刚稳定者),暂时不宜结婚。 8近亲不能结婚,更不能生育。 9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软内病、发育不全、原发性癫痫、成骨不全、视网膜细胞瘤、多发性家族性肠息肉、先天性肌强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10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血友病、红绿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维生素d性佝偻病、遗传性肾炎等。11患有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先生性聋哑、全身白化病、全色盲体位性蛋白尿、特发性低血糖、高度近视等。 12患染色体平衡易位者不宜结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和原发性癫痫等 14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肾脏病和高血压的妇女,不宜生育。15结婚后的妇女若患了以下病症,暂时不宜怀孕;已经怀孕了的,应当选择中止妊娠的方法:心脏病、慢性肾炎、地方性甲状腺肿、糖尿病、严重营养不良、精神病、流感、肚炎、风疹等传染病、结核病、系统性斑狼疮、性病。16不能与近亲结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精神病是由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共同影响而导致的结果。生物学因素包括神经传导物质不平衡、脑室肿大、灰质萎缩以及基因遗传等。

而心理学因素是指矛盾、危机、紧张和创伤可能会导致心理应激反应而诱发精神病。

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以及其他与生育有关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人结婚的,其结婚行为是无效的。

目前我国《婚姻法》只笼统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有哪些并没有作明文规定。根据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因此,对于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民法典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上进行鉴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如果想要离婚但是一方不同意的话,一般是不能够再进行协议离婚了,当事人在这个时候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进行起诉离婚。但一般起诉离婚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并未充分了解,而在结婚之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形。结婚是男女双方在互有感情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彼此配偶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并由此延伸出彼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婚姻是通过法律程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此同时,法律上对于一些结婚必备条件及禁止条件,也就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在互有感情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彼此配偶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并由此延伸出彼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婚姻是通过法律程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此同时,法律上对于一些结婚必备条件及禁止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请问题:这些其他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是一种概括规定。从司法解释和实际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后,未经治愈的人不予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进步,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结晶。

杨先生和女友王女士相爱多年,情比金坚。但杨先生一直有难言之隐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虽然二人感情深厚但一直未能登记结婚,这也是杨先生的一个遗憾未能给王女士一个正式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不禁止。

也就是说只要杨先生在婚前告知王女士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王女士知道并且不介意,二人就能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两人终于能有情人终成眷啦。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大疾病人的结婚自由权,更体现了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案例二

2005年李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但未发病时,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李女士获得硕士学位,2012年与陆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李女士与人发生口角致精神病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此时陆先生才知道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懊悔不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陆先生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无效。但在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些隐蔽强,情况复杂,不易被界定,类似李女士这种隐藏近10年的情况, 婚姻无效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上述案例李女士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病知情却没有告知,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陆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还可以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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