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礼仪

唐朝婚姻礼仪,第1张

唐朝宫廷礼仪

男子袍衫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政治、经济高度发展,文化、艺术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中国传统服装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唐朝时期男子普通穿着的是圆领袍衫,圆领袍衫一般为圆领、右衽,领、袖及衣襟处都有拼接边缘。文官的袍衫衣长至足裸,武官袍衫衣长略短至膝下,袖有宽窄之分。袍衫穿着很广泛,上至帝王百官下至平民百姓,居家外出礼仪宴会均可穿着。

女子褥裙服 唐朝以前中国社会的女子一直深受礼教的束缚,唐朝女子服装的改革,主要得益于当时的社会风尚改革。唐朝女子当时最时髦的打扮是:身穿襦裙服,加半臂,足登凤头丝履,头代花髻。褥裙服是衣长到腰节的超短上衣与长裙连接的一种服装,所以又称短褥裙。短褥裙上衣领口的变化是唐朝女子服装最大的改革和创新,除了有圆领、方领、斜领、直领、鸡心领外,还有袒领。最初多为宫廷宾妃、歌舞伎者穿着,出现之后,仕宦贵妇民间女子也纷纷效仿垂青。比短褥裙上衣部分稍长并单独作为一件上衣的称为衫,一般多用质地轻软的丝帛。上穿衫衣下配长裙,也是唐朝女子十分喜欢的服饰,衣闪内可不穿内衣,仅以轻纱蔽体,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在晚唐时十分流行。唐朝女子对下裳既裙的款式造型、面料选择和制作工艺也十分讲究。唐朝流行的长裙腰节提得很高,上提高度可以掩胸,并在腋下绸带系扎,类似于现代西方女子结婚礼服。唐朝女子的穿着是中国历代女子中最开放的,在中国传统服装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还是父母为了我们好才会去催婚,古代也是一样,他们认为晚结婚就遇不到好的人了,所以会去找一个门当户对的人。除了父母在催婚,国家也是要强制结婚的,如果不结婚,全家人都要坐牢。

在唐代,女子13岁就可以嫁人了,男子15岁就可以娶妻。对于晚婚的人,父母会特别着急,给他们寻找门当户对的对象,那时候的催婚不只是父母在催,连国家也在催。如果不结婚,政府就会找官媒强制结婚,这对当时不结婚的人就很可怕了,找不到自己喜欢的人结婚就会被强制结婚。

而在南北朝的时候,如果到了年纪,但是仍然未结婚,是犯法的,家里人也是要跟着坐牢的,对于这种情况,父母也不得不催婚啊!

在古代父母的认知里,到了一定的年龄,是要找一个人一起过日子的,不然就没有人要了,就错过了挑选好对象的机会了。

也有很多的古代父母是为了自己的面子来催婚的,在那个时候,自己的孩子还没有嫁人,或者是娶妻说出来都会丢脸的。但是大多数的父母还是希望自己的孩子生活过得好一点,可以稳定下来。不管做什么,父母都是为了孩子好的。

在那个时候,由于社会的条件限制和当时的教育限制,在他们认为先成家后立业是正经的事情。看到别人都结婚,就剩你不结婚,就当你是一个异类了。他们同时也是怕自己的孩子耽误了青春,将来老了之后没有人依靠。

古代人怎么找对象呢?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在封建保守的古代社会,古人是不能自由恋爱的。古人如果想脱单,想婚配,还是得依靠两个至关重要的人,一个是父母,另一个就是媒人,也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如果不听从父母的命令,就算喜欢上某一个姑娘或者是小伙子,他们也是不能够在一起的。所以古装剧中各种美好甜蜜的爱情都是不存在的。那么古代就真的不能自由恋爱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句话最早出现在《孟子·滕文公下》一书中: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如果不听从父母的命令,私自找人谈恋爱的话,那么这个人会被国人所鄙视的。所以在古代,父母说的话是一定要听从的。

古人重视孝道,就连婚姻大事也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如果违背父母的心意,就等同于不孝道,这个人是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的。

其实古人让父母来帮忙择偶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父母的阅历比较多,人生经历比较长,他们知道什么样的配偶最适合娶回家过日子。由父母介入婚姻,可以避免年轻人少走一些弯路。

如果一个男人到了适婚的年龄,他的父母会给他安排婚事,请求某人寻找适龄的女子结婚。由父母来决定这桩婚姻是否合适,只有父母同意了,再遵照“六礼”的流程走一遭,婚事就算完成了。

在古代整个婚姻过程中,是完全不用考虑当事人的意愿的,所以古人被包办婚姻的后果就是婚姻失败率比较高。那怎么办呢?

大多数人进入婚姻以后都只能和自己的另一半互相磨合,如果磨合失败了,可能就会导致婚姻破裂。所以古时候婚姻不幸福的例子还是很多的。

门当户对

古代人择偶除了要遵从父母之命之外,还要遵循“门当户对”的原则。因为他们认为只有阶级差不多的两个人才能交流到一起去。放到现代来说,就是同一阶层的人才有共同话题。

关于门当户对原则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梁祝的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两个人是在历史上真实存在的。

富家**祝英台女扮男装去求学,与书生梁山伯邂逅,并且一见钟情。但是祝英台的父亲嫌贫爱富,硬是将祝英台许配给了太守的儿子马文才,结果酿成了一桩爱情悲剧。

这个故事就是将“父母之命”和“门当户对”两个婚配原则结合在了一起,这是时代造成的悲剧。

唐朝婚嫁习俗是指的在古代的唐朝时期的人们的婚嫁风俗习惯。唐朝可以说也是中国的一个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朝代,这个朝代的发展是非常兴盛的,很多国家的人都有来到唐朝,给唐朝的皇室进贡,经商等等。唐朝的婚嫁也是非常有讲究的。

唐朝的武则天可以说是很多女性的崇拜对象,她对于政治的把控真的是令很多的男子汗颜。当然了,唐朝不仅仅是武则天,还有李隆基都将唐朝推向了鼎盛时期。下面就来同大家说一说唐朝婚嫁习俗。

 一:纳采,男方中意某位**就可以让家长托媒人到女方家中去提亲。

二:问名,男方探问女方姓名以及生辰八字来测算合八字,要放在自家的灶君神像前的茶杯底下,三天内若是没有坏事情或者异常事情发生就是可以的,然后再请算命先生来测算一下两个人是否是相合的。

 三:纳吉,问名后若是吉祥的兆头,男方就要派媒人带上薄礼到女方家中去。

 四:纳征,奉送聘礼,包括礼金、礼饼、礼物等等。

 五:请期,男方家中请算命先生测算良辰吉日成婚,到女方家中去请示。

 六:亲迎,新郎乘坐礼车到女方家中去及迎接新娘。要迎亲的时候,新郎官会带上自己家的一行人到新家家门口齐声高喊,新妇子,此时新娘家往往是紧关大门的,意思就是要给新郎点颜色看看,告诉新郎官娶新娘子不容易。新郎官的一行人需要一直的在大门外叫,直到将大门催开迎接新娘子上车。还有中唐后又新增加了接完新娘后女方一大批人挡在道上不让新郎官车子过去,新郎官需要进行打赏才可以顺利通过。

 看完以上的唐朝婚嫁习俗是不是大家觉得很有意思呢?其实不难看出来,如今的敲新娘家的闺门要玩堵门游戏和给红包都是从唐代的这两个迎亲中的礼俗演变而来的,这样的婚礼习俗让婚礼增添了很多的乐趣。当然了,唐朝开始的时候都是黄昏的时候娶亲的,后来中唐改成了清早,可以说婚俗也是见证历史车轮前行的一部分。

一、娉财与婚姻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

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标榜汉族礼法文化正统的南朝,还是推行“以夏变夷”的北朝,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强化。熟悉儒家礼仪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这样的鲜卑朝廷里获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娉财。

唐律明确说有许婚之书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献里保留的婚书样本。大约男方先要通过媒人向女方提亲。即使是双方已经属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过媒人所送《通婚书》,女方家则有《答婚书》。通婚书样本的正文虽然完全是客套之辞,别纸却清楚地写下关于求婚与允婚的内容。

实际上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正式下通婚书之前,媒人大约已经往返穿梭于两家数遍。到递送婚书之时,只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就像即使双方父母已经商量好的婚事,还要请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显然都没有通婚书、定婚书,因而也没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传统“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即使传统礼仪,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徵)、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现存传世文献和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实际上实行的大约是在古礼的基础上,辅之以民间习俗,即所谓俗礼或者变礼者。而官府在认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会根据“六礼”的程式,也不会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看谁最先签定婚姻契约!

二、礼法与婚姻

《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

但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的问题,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此或以皇家特权乃至秉胡族血统者的积习来解释,姑且勿论,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例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琴台子》记载: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且里面记载的崔、李、赵都是著名山东士族,大约不可一概归之胡俗。这里也不存在所谓收继婚的问题。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德宗皇帝在准驸马居母丧期间,居然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而且,还透露出民间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见,这里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间所谓“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我们在文献上了解到的都是贵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农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仓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这并不是入赘,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结婚而已。敦煌《张敖书仪》对于婚事程序的记述,包括下婿等礼俗似乎是在女家举行婚礼的仪式,而另外一个吉凶书仪所记奠雁等仪节以及所谓幛车之类习俗则是适合在男家举行的婚礼。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谓“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谓“余之次子”),也护送新婚夫妇而归,从而使得新婚夫妇回家的仪式显得很隆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姻仪式中亲戚往还的礼节。

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但是唐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的少女的场合;还有一种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较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从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还比较长时间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以上这些种种不合乎礼法的婚姻礼俗,与其说是中古的一种变化,到不如说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礼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礼书上所描写的那么刻板,或者说,士族的礼法文化还没有像后来那么普及吧。

封建家长制的产生

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将古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基本构成分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形成民族和国家。而家长制最早就渊源于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中国古代家长制的产生及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夏商周时期)、初始阶段(春秋战国时期)、发展阶段(魏晋隋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等四个阶段,直到近代国民党民法中仍承认家长的存在。如《民法·亲属》第1123条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亲属。家务由家长管理。”时至今日,家长、家族对当今社会部分地区、部分家族,尤其对广大农村仍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可见家长制对人类社会影响源远流长。

(一)封建家长制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中,富有的、势力大的家族逐渐成为氏族贵族,凌驾于其他家族之上,在进入奴隶社会后,就成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大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他们拥有一些地位比牛马还低贱的奴隶,一部分为他们从事家内事务,大部分从事生产劳动。奴隶主可以把奴隶任意的赠送、交换甚至杀掉。在婚姻关系上,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并加以制度化。《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礼记·曲礼》上讲:“士有一夫一妾。”这表明当时妇女已成为男性贵族的*乐工具了。另外,父家长对子女也拥有极大的权威。《左传·桓公二年》载:“士有隶、子弟。”可见,子弟和奴隶都同等的属于奴隶主贵族家长的附庸和财富。奴隶家长制的发展,尤其是与周礼、宗法等级制度的充分结合,为封建家长制的产生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和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礼制崩溃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小农家庭出现了,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的构成单元是氏族,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贵族大家族),家庭经济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取代了以宗族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形态。这样,封建家长制逐渐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大家族(简称家族)制度。从而奴隶制的宗法制转化为封建家长制了。关于封建家长制产生及其存在的原因,王玉波在其《历史上的家长制》中概括为四点:1、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形成家长统治;2、封建所有制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必然要求和形成封建家长制;3、农村中聚族而居的生活条件,也必然促使宗法家长制的家族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长制不但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也是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分不开的。

(二)封建家长制的特征

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家族是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所以家长就是父系父权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礼记·坊记》上讲:“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丧服传》上也谈到,“父,至尊也。”这个至尊的父家长,是家族中的主宰,“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朱熹《朱子家礼》)封建家长制在家庭中的专制,主要表现在经济专制、思想专制、严格的尊卑等级、严厉的家规家法等几个方面。

1 经济专制

经济专制是封建家长制的基础。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封建礼制中规定:家庭财产,不论房产、地产,都属于家长名下,家长享有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的全部收入,均归为家长。《礼记·曲礼》中说:“父母存……不有私财。”司马光在《涑水家书议》中云:“凡为人子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收入,尽归之父母,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借),不敢私与。”可见家子并无独立的人格,只是家长制下的附庸。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梁治平先生在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个人”篇中将此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无“民法”的原因之一。(详见该书111—113页)

2 思想专制

思想专制由经济专制派生,并与之相统一,也都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会,家庭成员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以家长的是非为是非。家庭其他成员均无言论、思想自由。司马光在《家范》上讲:“色(父母的脸色)不忘乎耳,声(父母的声音)不绝乎耳;(父母的)心志、嗜好不忘乎心。”“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可见,子女的一举一动都要时刻想着父母,“凡子受父母之命,必借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司马光《居家别仪》)另外,封建家长制下,即使对于自己的妻子,也称作“谕”,必须绝对服从。即使家长的话有明显的错误,也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篇》)司马光在其《家范》中引述封建礼教经典说:“父母有过,谏而不逆。……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不随一。”

3 尊卑关系

尊卑关系是整个封建礼教、孝道、家长制的前提。关于尊卑关系,《清律辑注》中这样表述:“父辈曰尊,而祖辈同;子辈曰卑,而孙辈同;兄辈曰长,弟辈曰幼。”封建家庭中,区别嫡庶也很重要。“妻者,齐业。”(《礼记·特效性》)家长之妻为“主母”,其余的为妾。妾的地位相比之下较为低下。因此妻所生子与妾所生子是有严格的尊卑区分的。自西周以来,我国封建社会就以盛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公羊传》上讲:“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如果违反这一宗法原则,不仅有失孝道,也为封建法律不容。《唐律》中就规定违反此礼法者徒刑一年。《清律》规定要杖八十。

4 家规家法

封建家长制比较有代表性的特征体现在封建制下的家规家法上。由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都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所以西周的宗法伦理观念被保存下来,把由孔子倡导的伦理道德,继承和改善为“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这种封建礼教都是封建家长禁锢妻子儿女的思想、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长制下实行个人专制的精神支柱。封建伦理道德和自父系氏族制以来的传统习俗相结合,形成一整套封建礼制。一方面这些封建礼制禁锢了家长制下的成员的思想,限制了他们的行为,但客观公正的看待,它对于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封建家长制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封建家长制下的婚姻关系上。在封建家长制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子(女)是无权自己决定其配偶的。“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完全必须由父母包办。早在西周就有“六礼”规定,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这一规定沿用了几乎整个封建社会,并至今仍对部分地区产生着影响。《唐律》中规定,唐代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立“婚书”或订立“婚约”,类似近代的“订婚书”。但是这种婚书和契约的规定,由于“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皆由父母、尊长或媒人包办,并不依当事人的意志。(参见《中国法制史》1991年版 张晋藩 法律出版社)至于我国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我国古代婚姻问题乃是家族的事情,且富有宗教的意味。孟子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义》上也讲到“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封建礼教规定的“七出”(即夫可休妻的条件,也叫“七弃”),其中一条即为“无子”。

其次表现在封建家长制对家庭成员的体罚上。历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证封建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权力,并允许送官惩处。而且对“不孝”的惩罚极重。“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封建礼教还极力鼓吹家属对所受处罚不应怨恨。《礼记·内则》上讲:“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不但如此,“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史记·李斯传》)明末魏禧甚至说:“父母即欲以非礼父子,子不当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不过与未生一样。”(魏禧《日录》)可见,“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封建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有各种方式和手段。有“庭训”,“子孙所不为者,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孝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赵鼎《家训笔录》)有“子孙故违家训,会众拘至祠堂,告于祖宗,重加则治,谕其省改。”(庞尚鹏《庞氏家训》)有“子孙有过,俱于塑望(初一、十五),告于祠堂;鸣鼓罚罪。初犯责十板,再犯责二十,三犯卅。”(霍韬《霍氏家训》)

封建家长制下的家规家法还规定一整套的“人子之礼”。例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礼仪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视问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寝等等。本文不予详述。

自然,上述家长制的表现,家长享有的权力,都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的家长,握有或行使权力的大小、范围和方式都是千差万别的。

希望能帮到你!

  古时婚礼又被称为“六礼”,所谓“六礼”指的是说媒成功后的六个程序:纳采(双方碰头)、问名(询问女孩的名字用以卜算)、纳吉(将卜算结果告知对方)、纳征(送聘礼)、请期(定日子)、亲迎(迎娶新娘子)。

  在唐朝,以上规矩基本上被传承下来。唐朝婚姻习俗多继承于北朝。在北朝,迎亲时,夫家在新郎的带领下一行人来到新娘家门口,齐声高喊:“新妇子!”这时候,新娘子家往往是紧闭大门,那意思是要给新郎点颜色看,这媳妇可不是好娶的,于是夫家几十甚至上百口子就围成一圈在大门外叫唤,直到把门催开,迎接新娘上车。在唐朝,这被称为“催妆”。唐朝迎亲往往是在黄昏,中唐以后才有人把时间改在清晨。在接完新娘后,事情还没算完,女方往往集中一大批人,挡在道上,不让新郎的车子过去,想过去也行,留下买路财,谓之“障车”。在《酉阳杂俎》中记载了唐朝时新增加的婚俗:

近代婚礼,当迎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三斤以塞窗,箭三只置户上。妇上车,婿骑而环车三匝。女嫁之明日,其家作黍臛。女将上车,以蔽膝覆面。妇入门,舅姑以下悉从便门出,更从门入,言当躝新妇迹。又妇入门,先拜猪枳及灶。娶妇。夫妇并拜,或共结镜纽。又娶妇之家,弄新妇,腊月娶妇,不见姑。

  即结婚前男方必须以粟米三升填石臼,以一张席子盖住井口,以枲麻三斤塞上窗户,以箭三支放在新房门口。接到新娘子后,新娘子上车时,得挡上膝盖,搭上盖头,新娘子上车后,新郎需要骑马围着车绕三圈。新娘子初入婆家,先拜灶台,以示将来成为操持家务的好手。男方的父母等亲属则从便门出,然后再从正门入,为的是踩新娘子的脚印,以沾喜运。

  唐朝时的结婚仪式很有趣,包含了浓重的民俗文化:唐人风俗多春夏迎娶新人,腊月婚嫁则有规矩即新娘不能见姑即婆婆(唐时称公婆为舅姑)。结婚当天,新人不能住进房子,必须住在屋外用青布幔搭建的帐篷,谓之“青庐”。新人在这里面完成交拜仪式并过新婚第一夜。在“青庐”内夫妇对拜,各剪发一缕置于锦囊,象征结发夫妻。新婚后,女婿回门,拜见岳父岳母时,女方家眷亲朋皆至,此时有个好玩的游戏,那就是姑娘们用木杖、竹杖打女婿为乐,直到女婿被揍得晕头转向才罢休,这可被理解成是女方的示威:我们家闺女可嫁过去了,你看着办吧!此外,唐朝婚礼还有个新段子,就是“铺母卺童”,即在结婚前的一天,女方派一名资深的妇女到男方家“铺房”,展示女方陪送的嫁妆。这并非没有必要。唐朝沿袭魏晋余风,讲求门第高贵。唐人薛元超曾说:“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在这里提到了“五姓女”,也就是五个有着久远光荣史的豪门大族:太原王氏,博陵、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陇西、赵郡李氏。以上五姓自恃门第高贵,连皇族(他们质疑李姓皇族非陇西、赵郡的李氏)也不放在眼里,不肯主动与之为婚。唐朝的士人,以能娶这五姓女为荣耀。如果你不是五姓女,那么结婚时就要注意了,为了嫁过去后过得舒服些,不受老公家的人的气,就只能在“铺房”时显示一下娘家的实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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