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离婚之后房产过户的手续怎么办理,要多久

我在上海,离婚之后房产过户的手续怎么办理,要多久,第1张

从成功受理递件到过户完成,最快是十五个工作日。

二手房过户基本手续如下: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 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继承的遗产夫妻离婚一般会分割。

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继承遗产夫妻离婚一般可以分割,但是如果继承遗产方的父母有遗嘱或者明确意思表示遗产只由其子女继承的话,那么继承的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般情况下,继承的遗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在遗嘱里面明确的规定,只是属于某人的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就不需要进行分配。离婚的时候,只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的个人财产,都不需要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主观:

1、离婚之后, 孩子归女方 扶养,房子归男方的,孩子对房子没有份。当然,如果男方去世,那么孩子对男方的房产有继承权。 2、离婚之后,归男方所有的房子,属于男方的财产,与孩子无关,孩子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 3、如果男方去世,男方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孩子对不亲自扶养自己的父亲的遗产仍有继承权。这种情况下,孩子就可以继承男方的房产等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没有继承权。由于父亲再婚房产的分配原则,根据父亲房产是否属于再婚之前的私人财产,如果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的话,在继承法则上自己是有权利进行继承的。但如果父亲的房产属于结婚以后的再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话,继承原则上就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没有遗产税,所以因继承房屋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是最基本的印花税及工本费,对于动产就没有另外的税了。另外我国虽然取消了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要求,但许多房产局在办理房屋继承时为保险起见,一般还是都会建议先去做个继承权公证,这也是需要一笔费用的。如果达不成协议,还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就需要有诉讼费和律师费。虽然我国现阶段没有遗产税,但不排除以后会征收遗产税,这就需要我们事先作好准备,可以通过事先赠与的方式规避遗产税,而且要提早册,在被继承人死亡五年前有效,当然也可以适当购买一些高杠杆的人寿保险来对对冲风险。这样也可以满足现金流的要求。因为如果遗产税开征的话,是需要先交税之后才能继承遗产。参照国外的经验,遗产税的税率还是挺高的,这就需要我们事先进行规划。

法律客观: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一)关于赠与、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增与,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卖、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2.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称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与,不征契税。3.房地产所有人立遗嘱将房地产赠与非合法继承人(有抚养关系者,应视作合法继承人),系属于赠与性质,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不可以的,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主观:

就上海继承房产税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都过世,由子女继承,那么只需要到公证处公证,税收方面只征收原来房屋价值一共千分之一的印花税;2、父母其中一方过世,另一方健在:a如果全由子女继承,那么在世一方的产权只能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子女;b如果全有在世一方继承,那么子女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征收原来房屋价值一共千分之一的印花税;c如果子女同在世一方都不放弃,共同继承,也只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征收原来房屋价值一共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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