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婚介专家咨询ai婚配的问题,日本将投放20亿支持AI婚配系统,AI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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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有人问日本将投放20亿支持AI婚配系统,AI婚配究竟是如何给未婚男女搭线的?另外,还有人想问日本准备开始推行AI婚配,面对当下,你能接受AI婚配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被人口问题逼疯,日本将强推AI配对,年轻人不会谈恋爱还有救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日本将投放20亿支持AI婚配系统,AI婚配究竟是如何给未婚男女搭线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

1、日本将投放20亿支持AI婚配系统,AI婚配究竟是如何给未婚男女搭线的?

2、日本准备开始推行AI婚配,面对当下,你能接受AI婚配吗?

3、被人口问题逼疯,日本将强推AI配对,年轻人不会谈恋爱还有救吗?

4、日本宣布明年将推行AI婚配,拥有AI婚配真的能顺利结婚吗?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已经慢慢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日本为了提高的结婚率,减少单身人士的数量,宣布明年将推行AI婚配。据日本媒体报道,AI将根据不同人的年龄、家庭背景、文化水平等为他们推选合适的结婚对象。这一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这一很好,解决了很多人找不到结婚对象的问题,不仅能结婚还能真正找到适合自己的结婚对象。但也有人觉得此不通。在我看来,日本推行的AI婚配不一定能使男女双方顺利结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虽然当今的科技相当发达,但是AI跟人类的大脑比起来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在人为能够控制的情况下,AI技术处于一个先进、发达的阶段,但是一旦AI技术脱离了人为控制范围,那它很可能会出错。这种错误推选出来的结婚的对象不一定适合用户,导致无法顺利结婚。

虽然AI是以价值观为基础,为用户推选出价值观、兴趣爱好等适合的结婚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就算两个人很适合结婚,我们还要考虑两人以外的因素,比如双方父母同不同意两人结婚等。在双方相爱,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下,AI推选出的结婚对象才有可能顺利结婚。

两个人结婚是要以爱为基础的,虽然AI推选出来的人很适合自己,但是你不一定爱对方。没有爱情的婚姻就像一盘散沙,再合适也很难走到结婚的阶段。

总而言之,日本推行的AI婚配虽然解决了人们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的问题,但至于能不能顺利结婚还有证。大家对日本这项举措还有哪些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哦!

5、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日本明年推行AI婚配,利用的是什么原理?

6、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日本明年推行AI婚配,你支持AI婚配吗?

7、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ai婚配是什么

ai婚配应该是一个相亲软件,未未婚人士牵线搭桥的

被人口问题逼疯,日本将强推AI配对,年轻人不会谈恋爱还有救吗?

8、日本明年开始推行AI婚配,利用的是什么原理?你接受AI婚配吗?

9、向婚介专家ai婚配的问题:日本明年开始推行AI婚配,你能接受AI婚配吗?

AI配对则是基于数据分析的门当户对,任重而道远在于信息的搭配。相干软件足以经过先行企划的提到历史观及性格的踏看,选料有相似思想意识的人匹配酒食征逐。经过AI推而广之配对的可能性,这小半值得终将。根据年华或年薪等格木展开寻找的结果不行有限,AI的有何不可突破固定准绳的限定,以兴味、思想意识为基础送交更多的选取。而感兴趣、思想意识等在婚姻中自我也很重要。从这星星点点的话,秉赋很好的现实意义。在贯彻上,透过用户输入的消息、浏览轨迹、操作履历等额数,能可比地奋斗以成。换句话说,技术根本没有什么问题。

在本国基本证明了AI、AI婚配到都是流量配对。Soul、探探、陌陌等酬应软件根据诸如此类大用户的商海,不过成功般配到末了的可能性太低,低到都逊色大街办大婶的媒妁之言。这些软件如今基本都是主播风靡,拉你去看主播,去刷赠物,即使如此怎么约都出不来。广场上高光的都是通统的块头女性,胸大腰细锥子脸,你难以在个被高赞的女性里挑出三种风格。

当你点进一个标签是读书的女性后,然后一个月刷到的图文信息都是大冰的名句、张爱玲的坎坷人生、断舍离的恩怨清楚、纳兰性德的断章诗句,AI也不太可能给你举荐近处可能感兴趣的女士,因为是同城的,在一起会可能性较大,这就象征线上聊天可能性也净增。

根据你的闲谈和活跃度,AI会给你推荐离你里左右的,坚决见缺席面的,于是你只能花时间在系统里聊聊天。再缪谋你的情意与终身大事,其实是你的姻缘定困在了AI系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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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日本法律对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划分的范围特别小,如同虚设,所以在日本是允许近亲结婚的。在日本,特别是皇室,会为了巩固政权、保证自己家族的血统纯正,和自己有近亲关系的人结婚。日本的法律规定,4等亲以外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可以结婚,也就是说4等亲是可以结婚的。按照四等亲的算法:若父母是一等亲,那么爷爷奶奶便是二等亲,叔叔姑姑是三等亲,表兄妹、堂兄妹便是四等亲。所以,表兄妹、堂兄妹在日本是可以结婚的。而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也就是说堂兄妹和表兄妹结婚是违法的。

每个国家结婚的方式和习俗都是不一样的,而一个国家当中不同的地区的风俗习惯也会有区别,有的人可能会嫁给国外的对象,但是需要提前熟悉对方结婚的流程等。日本的婚礼仪式和婚俗习惯也有很多种。那么,日本人是怎么结婚的日本结婚奇特的婚俗有哪些

日本人是怎么结婚的

日本婚礼仪式大致分为神前式,教会式,佛前式三种。

神 前 式

"神前式",即 "神灵前的婚姻",这是日本的传统婚礼。

神前式结婚仪式起始于日本室町时代,这种婚礼风格兴起于二十世纪初的日本精英阶层,战后更广泛地传播到全国各地,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一直是日本最流行的婚礼类型。

教会式

教会式婚礼也是目前日本最受欢迎的婚礼仪式。新人们身穿西式礼服、洁白婚纱在教堂里向上帝宣誓成婚。这与西方典型的仪式相似,也是最常见的形式。

佛前式

除了神前式,还有一种“佛前式婚礼”适合喜欢传统婚礼形式的新人。它和神前式不同的点在于举办地从神社换成了寺庙。传统的仪式也变味授予念珠和烧香敬香。

日本结婚奇特的婚俗

第一是,日本女性出嫁的时候,是穿一身白衣的。 要知道在国内结婚,当天是要穿上红色的非常喜庆的衣服的,意味着红红火火、喜庆洋洋。但是在日本却是不一样的,日本女性是穿一身白衣的,这身白衣在日本叫做“白无垢”,穿上这身衣服就是代表自己和青春说再见,迎接新一段人生。等到结婚第三天的时候,新娘这时就会换上喜庆的衣服。

第二是,日本新娘出嫁之前,新婚之夜的前一天,要把眉毛全部剃掉,这样会才能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当地人的观念中,如果妻子在新婚之前剃掉眉毛的话,就是代表新娘会对新郎一心一意,白头偕老。而剃掉眉毛也更加容易化妆,勾勒出比较好看的眉。

第三个,我觉得国人是难以理解的,那就是把自己的牙齿涂黑。 在日本人的观念中,结婚的时候把牙齿涂黑是美丽的一种体现,相信很多国人都没有听说过吧,把牙齿涂黑也算是美的一种体现,这应该是在非洲某些部落才会有的习俗。

日本婚礼流程

1、入场: 主祭人及祭事人、媒人夫妇、新郎新娘以及参与者,先漱口洗手后进入会场。新郎新娘坐在神前正面、媒人夫妇坐其后面,两家亲属分两边就坐。

2、开场致辞: 由司官向全体人员宣告开始进行婚礼仪式。

3、修净之仪: 由司官指示全体起立,接受祭事人誓词并以大麻净身。

4、献餐之仪: 向神供奉山珍海味。

5、奏上祝词: 由主祭人在神前念祝词,全体人员起立祈念。

6、誓杯之仪: 由祭事人向新郎新娘供神酒,新人在神前交换酒杯誓为夫妇。

7、交换结婚戒指: 原来的仪式中没有,但近年来被列入神前婚礼仪式中。

8、奏上誓词: 由新郎在神前宣读誓词。新娘与新郎并列而站,新娘接受丈夫的姓作为自己的新姓。此时全体人员起立聆听两人的誓词,祈祷两人的未来。新郎念完后将誓词献在神前。

9、供奉神木: 主祭人向神供奉神木行礼后,新郎新娘也一同供奉神木并行礼,接着媒人夫妇供奉神木行礼,在场其他人员也同时行礼。

10、亲属杯之仪: 祭事人将神酒献给两家亲属,两家人共饮以此巩固亲属关系。

11、主祭人祝词: 当仪式结束之前,主祭人祝福两人的婚姻,祈祷新婚夫妇拥有美好前途,同时祈祷两家繁荣。

12、退场: 司官宣布婚礼仪式结束,主祭人、祭事人退场,接着所有人员按顺序陆续退场。

  皇室婚姻

  结婚是人生大事。皇室成员能否像普通人那样,通过自由恋爱不断加深了解,然后幸福地成婚呢?这样的恋爱婚姻在皇室中很难见到。

  大多数情况是由皇室成员周围的工作人员挑选几名符合条件者,然后不动声色地为双方创造单独会面的机会,经过双方同意并得到皇室会议批准后两人才能结婚。这种结婚方式同日本传统的“相亲”并无二致。

  二战结束前,按照皇室的有关规定,皇室成员的配偶“仅限于皇族和华族”。二战结束后,这项规定被废除,11家皇族的宫号被取消,华族制度也被废除,于是在民间择偶的皇室成员逐渐多了起来。

  皇室成员的结婚对象必须具备几项基本条件,如:“本人是纯粹的日本人”、“具有一定水平的才智和素养”、“亲属中没有人犯过罪”。

  通常皇室成员择偶工作要进行几年之久。与普通婚姻不同的是,未经以司法、行政和立法三大权力机构长官为成员的皇室会议批准,双方不能结婚。如果女方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那么很容易使择偶工作“触礁”。

  皇室男性成员结婚独立生活后,可以获得新的宫号。按照皇室典籍的规定,内亲王“不能成为别人的养子”,因此她同皇室以外的男子结婚时,将自动脱离皇室身份。届时经过皇室会议批准,她在结婚后要随男方的姓,同时获得选举权,并履行纳税义务。

1.法律体系上的差别。

(1)中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中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成文法,目前在中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01年4月28日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 。基本上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上通常运用的就是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2)日本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2 婚姻缔结条件上的差别。

① 日本。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② 中国。

(1)资格条件。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日本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2)形式要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

3. 无效及可撤销婚姻。

中国同日本一样,采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但对于无效婚姻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还是有差别,在中国无效的婚姻在日本就很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

①日本。

(1)无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

第一, 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 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

这两种情况,我国对于第一种没有规定,第二种相当于在我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属于同居关系,并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

(2)可撤销婚姻。

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一,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二,重婚;

第三,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

第四,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五,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

第六,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上述情况,大多数在我国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三我国没有规定,第五在我国才属于可撤销婚姻。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予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②中国。

(1)无效婚姻。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 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一,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第三,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四,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五,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第一,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第二,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第四,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一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第五,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5.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①日本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

(1)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他一切情况包括:

第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

第二, 夫妻的收支情况;

第三, 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

第四, 一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

第五, 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第六, 一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

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考虑在内。

②中国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

6.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①日本的抚养制度。

(1)获得扶养费的条件。

第一,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

第二,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

(2)扶养费的数额。

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该一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事,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

(3)扶养费的给付方法

第一,一次性的给付本金;

第二,分期支付的本金;

第三,金钱定期金;

第四,交付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

②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40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42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做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日本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实行“问妻制”,即男方前往女家访问的制度,夫妻不同住,男方每隔一段时间来探望住在娘家的妻子,这有些和中国云南泸沽湖的摩梭人实行“走婚制”相仿。这是一种并不稳定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都很容易分手,另结新欢,甚至一面保持夫妻关系,一面另结新欢,这实际上还有群婚杂交的残余。如《古事记》记载,大国主命与须势理姬结婚后,仍然到处“问妻”,引起了妻子的不满。大国主命知道了妻子的感受,就在一次要出门远行之时,借了歌谣的对唱,表明自己心中最爱的女子还是须势理姬,后者深受感动,误会冰释,两人又和好如初。

从全人类进化的历史来看,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社会和男权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那时,女子已经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与附庸,所以那时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决不是平等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个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但一个男子除了娶一个妻子外,还可以娶许多妾,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

在中国古代典籍上,对于从天子、诸侯直至大夫、士可以有多少老婆,有数不清的说法与规定。

日本古代也是同样情况。自进入平安时代后,虽然法令是规定一夫一妻制,然而一般男性除了户籍上所登记的正室外,还拥有多名侧室,人们也都默许这种状况的存在。

在日本,社会的传统性一点也不亚于中国,婚姻、家庭被看作是人生的一个必然归宿,人(尤其是女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如果还没有结婚成家,就会被认为很不正常,甚至被人看不起。结了婚,生了孩子,才能有稳定感,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与尊敬,这种情况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存在的,但是在日本,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更为强烈。在日本古代(现代社会也差不多),女人只有作为已婚的母亲才会被完全看成是一个女人,不论丈夫是活着还是死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叫做“一人前”,这个词的意思是“成年”和“可尊敬的”。

结婚既然是为了求得父母的欢心、为家庭和社会尽义务,那么这种婚姻很难不受父母的干预,也很难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在古代日本武士阶层的道德观点中,爱情和婚姻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情。个人的感情是无足轻重的,有时甚至和家族利益相对抗,那么就必须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放弃爱情,否则就要被家族、社会这个庞大的机器碾得粉碎。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婚姻制度建立起来了,可是婚姻是不自主的,中国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悲剧,欧洲罗密欧和朱丽叶的悲剧,在日本古代社会也在一幕幕地重演,而且其严酷和悲惨程度比中国、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日本古代社会,家庭绝对是父权制的,这也是这个传统社会的一个突出标志。父亲是一家之主,无所不能,家庭成员没有自由可言,这样家庭才拥有自由,因为家庭不但是生产的经济单元,而且是决定秩序的社会单位。成与败,续与亡,不取决于个人,而取决于家庭。父亲的权力是专制的,他有权留下孙子,而把媳妇、女婿逐出家门。他有权处死*荡的儿女,还可以将儿女贩卖为奴隶为娼妓。他可以任意与妻子离婚,也有权娶三妻四妾。他可以对妻子不忠,在外面寻花问柳也无关紧要。当基督教传入日本,宣传纳妾、通奸是罪恶之事时,许多日本人抱怨不已,认为它扰乱了日本家庭的和平。

在世界历史上,包括在日本和中国的历史上,妇女的地位在早期比在后期为高。自从出现私有制社会、即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后,妻子沦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和工具,发泄性欲的工具、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工具。在中国最古老的甲骨文中,“妻”“妾”皆从女,有长跪的形态,这都说明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卑下地位。

在中国历史上,从夏、商、周这“三代”直至汉,是封建制度的形成与巩固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有许多确定社会“纲常”(即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论述,其中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是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古代的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极大地影响了日本,社会以男性为中心,而女性应遵守“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当然这种影响只是外因,内因是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变迁,男子的经济地位提高了,同时还受着日本古代社会尚武精神的影响。日本古代的妻子除了在家庭中学习一些礼仪外,完全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似乎只是为了一个人而活着,即丈夫。妻子有绝对的义务为丈夫恪守贞节,如果丈夫发现妻子有不贞行为,可以立即处死奸夫和*妇,对此,德川家康曾经明文规定,如果丈夫杀死*妻而宽恕奸夫,则亲夫当被处死。哲学家益轩也说过,如果妻子是个喋喋不休的长舌妇,则夫可休妻;相反,如果丈夫偶尔放荡、野蛮,妻子就应该加倍地对丈夫温柔体贴。

在这种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日本妇女从古至今成为世界上最忠诚、最温顺、最勤劳的妻子,令中国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也望尘莫及。千百年来,在许多家庭中形成的一套规矩是:当丈夫下班回家时,妻子在门口跪而迎之,第一句话是:“您回来了。”第二句话是:“您辛苦了。”第三句话是:“感谢您为家庭所做的贡献。”然后递上一把热毛巾、一杯热茶。在大街上不时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丈夫在前面走,妻子在后面跟(大概这就是所谓“男先乎女”吧),而且背着、拎着所有的重的东西,丈夫则什么也不拿,还不时斥责妻子“走得快一点”。

日本人还很崇尚母性,妻子在丈夫面前必须担任两重角色,一重角色是妻子,满足丈夫的情欲,为他生儿育女;另一重是母亲的角色,像关爱照顾孩子一样地关爱和照顾丈夫。所以有些有了两个孩子的女子会对人说她有三个孩子,这“第三个孩子”就是她的丈夫。在日本文化中,妻子对丈夫、女人对男人必须全身心地奉献,为对方作出一切牺牲,这种观念比中国古代的“妻为夫纲”还要强烈得多。

一些西方游客对于这种情况会感到万分的惊叹和惋惜,日本的妻子真是最好的妻子,为什么这样“美好的”制度不能在西方流行呢当然,中国古代的妇女对丈夫也很服从,很温顺,但是和日本妇女在这方面的礼仪化、规范化相比,仍旧要差一大截。

日本人还很讲孝道,他们的传统观念是在家庭中父母远在妻子之上。公元8世纪时孝谦女皇就下令每个家庭必备“孝经”,全国的学生都必须熟记在心,除了武士以效忠主人为最高美德外,孝顺成为日本人最基本最崇高的道德标准,效忠天皇也是孝道的一种表现。直到西方崇尚个人自由的风气传到日本之前,孝道一直是构成日本人道德的基础,对基督教传入时宣扬的人应远离父母而近于妻子的理论,日本人一下子是很难接受的。

人类的两性关系虽然建立了婚姻制度,但是有些性行为还是在婚姻制度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男子婚后可以寻花问柳,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而对女子红杏出墙则视为很严重的事,要加以十分严厉和残酷的处罚,这主要原因是在父系社会中,男性要求女性生出确是出自丈夫血统的子女,以保证私有财产的继承。日本古代也是如此,日本社会中的男权主义丝毫不比中国逊色,丈夫在外拈花惹草,妻子是没有置喙的余地的。

到了现代,情况有些变化。新中国建立以后,对男女关系控制很严,丈夫如果有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被严惩不贷,被冠以“流氓分子”“腐化分子”,把婚外性行为看成是对婚姻、家庭,对社会稳定的严重破坏;只是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才稍稍“开放”了一些,“包二奶”“小蜜”等才有所出现。在日本现代,夫妻关系处于平等了,男子在外拈花惹草的事虽然还是不少,但是多少受到些限制。

现在日本流行男女援助,一些结了婚的男人想找婚外的性伙伴,他们觉得妓女已经乏味,又怕得病;找固定的情人又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找个临时的女学生,青春可爱,钱不用花很多,也没有什么后顾之忧。这些姑娘陪男人吃饭、旅游、聊天,也有去情人旅馆的,他们再用这些钱来交男友,买化妆品。

日本的男子,尤其是年纪大一些的男子,包括一些老板,很讲道义,即使有“小蜜”也不会抛弃和他共患难的糟糠之妻。他很清楚“小蜜”是想他的钱,不会和他真心的,所以他决不可能拿出一大笔钱来给“小蜜”花,如果女方谈到钱时,他就认为对方不是真心对他,所以很可能马上分手。姑娘也无所谓,马上转方向。

中国人则不太一样,中国的男人在这个问题上常常是“动真格”的,一旦找到一个婚外情人,家也不要了,夫妻也不要了,为了供养“小蜜”,常常倾家荡产,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结果是坠入深渊。所以,有些官员的贪污总是和腐化交织在一起的。

日本还有种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妻子有时会“鼓励”丈夫到婚外去发泄一下。例如看到丈夫在外太忙碌,回家又无聊,就会建议他出去“散散心”,丈夫也明白这是叫他去做泡泡酒吧女郎这一类的事情,于是也高高兴兴地去做了。大家相安无事。这是因为,许多日本妻子相信丈夫的这点风流事绝对动摇不了婚姻和家庭的根基,所以很放心,再说想控制丈夫也不一定控制得了,乐得大方些,这是日本妻子聪明之处。如果是中国妻子,不要说“主动建议”了,一经发现丈夫有“小蜜”,妻子就“一哭,二跳,三上吊”,不得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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