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有结婚证没迁户口

农村拆迁有结婚证没迁户口,第1张

法律分析:登记结婚,因为没有结婚证没有办法办理迁移。 迁出方,在本地开具户籍证明信,由当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如果是农村户口,要在当地开具农业户口证明,如果不开具默认为城市居民。 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具迁出证明信。 将迁出方的证明信,交予迁入方的户籍管理所,保持电话畅通,过半个月左右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户籍科会打电话通知去取准迁证。准迁证有两联(准迁证有效期只有40天)。 带上准迁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所属派出所领迁移证。工作人员留存准迁证的其中一联,同时给迁出方销户。 带上剩下一联的准迁证、迁移证、和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迁入地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就可以了。 重新照相办理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出嫁女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尚未迁出的,如果在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从其他各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能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这是因为不能双重受益2、如果出嫁女虽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尚未迁出,而在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可以认定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不能任意剥夺出嫁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吗?有何依据?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吗?这个问题,有些复杂。

政策规定:凡是本村村民都有权利在村集体划定的区域内,无偿使用本村的宅基地 。姑娘出嫁,户口没有迁走,属于本村村民,根据这个规定,有权在本村无偿使用宅基地。 但是,“一户一宅”政策又规定,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所谓的一户,指的是家庭成员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人员为一户 。

从“一户一宅”政策看,如果出嫁姑娘和父母依然在一个户口本上,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是不能使用本村的宅基地的;如果符合分户条件,和父母分开,成为独立的一户,就有权利使用本村的宅基地。

拥有独立的户口是必要的条件;因此,在户口没有迁走的情况下,还得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在本村建房。

现在的结婚和户口没有太大关系,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结婚必须迁户口,现在的户籍法也没有规定在什么买住房之人必须有这个地方的户籍。所以女人,男人,农村人,城市人之间的联姻不一定迁户口,户口现在是不随人一起走的。她有农村户口,而且有宅基地,她在农村盖房子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任何人也无权干涉的。

尽管有些人心理不平衡,也要遵重法律和制度。

问: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

答: 农村姑娘出嫁后,并不是说不迁户口就能在本村修建房屋的,能不能修建房屋除了户口不迁出外,还要看户口有没有分户,还要看姑娘在农村有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出嫁女能不能在本村修建房屋,取决于两个条件:

一、出嫁女身份是本村集体成员。

那么问题中说农村姑娘出嫁后,户口一直在本村,未迁出,说明农村姑娘出嫁后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条件是达到的。

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姑娘出嫁后能不能在本村修房子,除了户口要在本村外,还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条件。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

一个是农村姑娘出嫁后户口跟娘家还是同一个户口本,这种情况叫一户,娘家有现成房屋,农村姑娘是不能以自己名誉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个问题是农村姑娘出嫁后将户口从娘家户口本上分离出来,单独为一个户口本原地落户,这种情况农村姑娘出嫁后,娘家没有分配房屋给出嫁女,出嫁女自己本身没有房屋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总结举例。

阿洪家老婆就是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的,一直在娘家,生小孩后,孩子的户口上在老婆的户头上,在派出所上户时,户籍管理人员将老婆户口从娘家的户口本上分离出来,与孩子一起单独办理一个户口本,这样老婆和孩子就为一个户,娘家为一个户。娘家分给我们一块地,我们就可以用这块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子。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

这种情况在我们村里是可以建房子的,农村姑娘出嫁后不把户口迁出去,那就属于本村的村民了,在我们村,迁不迁户口出去,是个人意愿,在我们这里,户口迁出容易迁回难,因为现在农村户口越来越值钱了。

就如我村里,村里由于有些地征用了出去,村民们每年都有点分红收入,所以有些外嫁女都没有把户口迁出去,甚至有些外嫁女还把自己老公的户口迁过来,拿多一份分红。所以在我们这,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去就属于本村村民。

刚才我说可以建房子,前提是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现在农村大多数已经实行一户一宅了,不知你们那边实行了没?意思是一个户口本只能建一间房子,而且还有面积标准,在我们这面积不可以超过120平方,不像北方有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两三百方都有,真是羡慕呀。

不知姑娘你在村里是有单独户口本还是你名字在你爸妈户口本上?在我们这里,如果是单独户口本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子,如果你的名字在你爸妈户口本上,那就看你爸妈名下有没有自建房?如果有就不能盖房,这样属于一户多宅了。

在你们村,对于这种事,你们也是这样的吗?

你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农村姑娘只要户口在本村,那她是有权利在本村盖房子的。

不过,在农村,盖房子没有那么简单的,首先你需要有自己的宅基地,不然没有宅基地就盖房子的话是属于违法的,会被强拆。

因此,如果你没有一块在你名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话,那么最好是申请一块宅基地。

目前,全国大多数的农村,能够用来分配的宅基地资源都是很少的,毕竟每个村子的宅基地资源都是有限的,而农民只会越来越多,再加上肯放弃农村户口自愿退出宅基地和土地,进城的农民毕竟是少数。

因此,本村的很多适婚年青人都很少能够申请到宅基地盖房子,更别说你一个出嫁了的女性了,可以说是基本上很难申请到宅基地的。

不过,要是你家里的关系比较硬的话,你可以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之后就可以使用非基本农田来盖房子了。

另外,你也可以找村民购买一份宅基地,然后就可以盖房子了。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吗?有何依据?

首先,农村妇女具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宅基地是国家给予村民生活居住的福利用地,村民可以无偿免费使用。只有本村农村户口才有权申请宅基地,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自然还属于本集体经济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之规定:妇女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次,申请宅基地建房不能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又实行“一户一宅”,即家庭户口簿上全部成员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下面,我们就具体讨论该案例。

⑴姑娘出嫁后和父母同属一个家庭户

这在农村属于普遍现象,我们村出嫁女的户口大多都和父母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父母已经建房,家里有一院宅基地了。出嫁女要想再去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盖房,明显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根本不会被村委会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⑵姑娘出嫁后和父母分户,建立单独户

这种现象在农村并不稀奇,西安高新区兴隆、五星和细柳等街道就发现多起这样的事例。办理合法分户后,出嫁女在村里就有了单独户,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由于农村存在“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歧视思想,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出嫁女申请宅基地也很难成功。

再次,出嫁女分户建房难,大多被合户处理

村委会比较开明或者村里宅基地比较富裕,出嫁女或许可以在村里申请到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但是按照土政策最终都会被并户处理。如近期长安区南北雷、赤阑桥村和西安高新区托管街道所属村庄,在整村房屋拆迁的过程中,都是按照如下办法处理出嫁女所建造的宅基地和房屋的:①户籍关系显示只有一个女儿的,按照一院宅基地标准安置,其它宅基地按照残值补偿;②户籍关系显示只有一子一女的,按照一院宅基地标准安置,其它宅基地按照残值补偿;③户籍关系显示有一子多女的,按照一院宅基地标准安置,其它宅基地按照残值补偿;④户籍关系显示只有双女或多女的,按照一院宅基地标准安置,其它宅基地按照残值补偿。

虽然上述做法从法理上可能说不通,但考虑到广大农村的传统风俗和复杂情况,按照“民事民管”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在法理大框架进行如此处理,笔者认为是非常合理的。

农村里面姑娘出嫁以后,但是户口不搬迁出这个农村。那么还能在本村里面申请盖房子吗?有什么依据呢?

首先我们对于农村户口里面申请宅基地的问题,你先来解答一下毕竟在这里才是我们重中之重的问题。

宅基地牵涉到一户一宅制的问题

针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一户一宅制的问题,也许大家都清楚。也能够了解到这个问题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户一宅制是按照农村里面,以农村户口户为单位, 所以每个户口里面应该只能有一本宅基地证。

一户一宅制的问题规定了很多农村里面的琐碎的问题。他最具体的表现是一户名下的宅基地不能够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当然每个宅基地每个农村的面积是不一样的。所以还得按照每个农村里面宅基地所分配划分的标准,来规定这个宅基地的面积到底是多少?

比如说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明确的宅基地面积划分,一家5口人,那么宅基地面积是不允许超过260个平方,随着人口的增加,宅基地的面积也会增大。

如果户口上面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规定的面积可以申请

在我们这边实际的情况就是,假如你的户口上面,宅基地面积还没有达到这个规定的面积之外,那么是可以再申请重新盖房子的

比如说你父母已经在农村里面申请盖房子。他们的面积只有100多个平方,那么剩下的100多个平方可以在继续申请在农村里面盖房子的。

只要符合农村里面的盖房子申请标准,那么我们都可以作为这个盖房子申请的条件,用来申请盖房子,申请宅基地盖房子。

多半需要经过村委同意,以及获得政府国土局的批准。批准之后你就可以盖房子了。

每个农村可能这个做法会不一样。

这个具体还需要看每个地方的做法是否一致。针对余姚的农村里面,出现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问题。

即使你女孩子户口在农村里面,当你申请盖房子的时候,村里面也会以各种理由不经过批准。

但实际情况还得看当地的政策以及与申请的简易程度。

比如有的人呢,申请不到的村委没经过村委批准,直接告到法院上去,或者说对于这个村委的不作为情况直接上诉。

如果以真正的法律的层面来说,就可以申请到盖房子的,但是实际上每个情况同于每个农村里面,出现了各种阻力,也是让人心力憔悴的。

现在农村建房审批非常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女的户口未迁走,还是本村居民,但首先需提供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单独立户,然后才能申请,而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详细见附图,当然不同地区,法律稍有区别。

一个人能否在本村修建房屋,最基本的要是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户口未迁走的出嫁女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任何人也不能剥夺其建房的权利:

第一,姑娘出嫁未迁户口,仍是农村户口的,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不会发生变化,就具备了建房的资格。

出嫁女未迁走户口,那么她的户口就还在娘家。但户口未迁走的,也不一定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若其户口因就学、就业等原因已变成非农户口的,一般就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

只有还是农村户口的,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体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户口虽未迁走,但已是非农户口的,也不具备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资格。

第二,农村户口仍未迁出的出嫁女,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时,才可申请建房。

(一)就大多数出嫁女而言,其户口一般与其父母在一起。

(二)已单独成户的,需区分无房与有房两种情况:

笔者亲戚的老家就有这么一户,招女婿上门,分户后因子女的出生导致宅基地面积不足,就申请另批宅基地进行了迁建,从半山搬到了山脚,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农村姑娘出嫁后不迁户口,还能在本村建房子吗?有何依据?

以前的老传统,都说女儿出嫁,如同泼出去的水,出嫁之后户口肯定要迁到夫家,这样就可以增加夫家的承包田的面积。但是,现在女儿出嫁,户口保留在娘家的越来越多,结婚和迁户口已经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是不是意味着不迁户口,就可以在原户籍地建造房子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首先,女儿出嫁,但是户口仍然保留在娘家,那么还属于娘家所在村里的村民,享受村集体资产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凡是本村村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造住房。 也就是说,农村姑娘出嫁但是户口未迁走,还属于本村村民,是可以无偿享受村集体的宅基地的。 和是否出嫁没有关系。

其次,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必须符合“一户一宅”,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还有要求。 如果农村姑娘和父母在一个户口上,父母已经取得宅基地并建造住房,那么无论出嫁与否都不能取得新的宅基地,也就无法在本村建房子。除非,农村姑娘将户口独立出来,自己成为一户,那么根据文件规定,既符合“一户一宅”,又具有该村户籍,就可以根据条件申请建房。

一般贫困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享受的,户口没有迁出去,也可以享受待遇,但最终还得需要看当地的政策如何规定的条件。扶贫对象,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大多是以人们的收入状况来确定贫困线。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还能享受村里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例如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农村户口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籍制度改革目标2020年实现1亿农业人口城镇落户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

参考资料:

—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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