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人员怎么开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人员怎么开计划生育证明,第1张

法律分析:1、还没有结婚开计生证明需要,先到村委会那边填表格,当然按照规定要求,必须要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表格。如果是城镇人口的话,那么要到当地城镇街道办事处找工作人员填表格。2、当然,填写的表格是免费的,按照上面信息填写好相应内容就可以,填写的内容一定要真实详细,不能出错,因为后期会有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在表格上面签字盖章。3、当然了,填好表格之后不代表计生证明就开好了,必须要带上表格到计生办那边再找工作人员受理,然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大家出具计生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分析:未婚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国家计生委统一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开证明,可以找户籍地村委或者是居委会先开个你未婚的证明,婚育证明格式。再到社区或街道的计生部门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有效期是1年内有效。需要准备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照两张; 最好先了解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的电话,问一下他们需要什么,每个地方的手续都有些不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未婚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国家计生委统一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开证明,可以找户籍地村委或者是居委会先开个你未婚的证明,婚育证明格式。再到社区或街道的计生部门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有效期是1年内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要开非婚生育证明,需要到计生部门去办理。在办理前,需要缴纳部分的社会抚养费。有了缴费收据,计生部门就会给你出具未婚生育证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未生育证明怎么开

初育证明可以到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此证明。如果申请人不在户口在地居住,当地居委会无法了解其婚育情况。需要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初婚初育证明信。申请人需带着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

需要以下证件:

(一)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男方户口簿原件,男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内容:证明某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登记结婚,属于初婚未育未抱养。特此证明。)需盖单位公章。

(三)人才中心开具的婚育证明还要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四)然后带上以上资料交给社区居委会,换取一张加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然后拿到所在街道计生办加盖员当街道计生办的公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婚生育证明在哪办的相关知识,未婚证明只是一个证明材料,证明此人还未结婚,处于单身。生活中很多时候要证明是否单身未婚,如购房需要贷款时向银行证明未婚,无因婚姻而有的共同隐形产权人等,都需要未婚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办理流程

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办证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申请人领取《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

2、申请人填写《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上面要真实填写自己的资料,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形不用填写配偶资料。不需要填写配偶那一栏。有配偶的话,必须要填写,且双方都要签名。

3、寄回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填写,如果申请人是已婚的话,也要寄回去给申请人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填写。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签署承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4、送各区(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出具证明。去各区的人口计生办审核的时候,要同时带上以下资料:

a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结婚证(未婚的不用)原件和复印件

c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d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参考资料:

-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生了孩子可以办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2、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3、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4、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62215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5
下一篇2023-12-0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