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财产如何分割方式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新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这一层面上,尚无具体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难发现,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离婚财产处理时,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
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做出规定外,还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即已照顾无过错方,就无必要再规定损害赔偿内容。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不理解造成的。其实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是完全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性质不同。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实质上为亲属上之身份契约。此种契约以夫妻双方互相关爱、信赖、共同生活为基础而存在,并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今后夫妻财产的共
二、主体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
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
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实际上,国外立法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都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三、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客体未作具体规定。对于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
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归侵权行为法调整。
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重婚、通奸所引起的离婚之诉规定了除斥期间。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知悉后6个月或自情事发生后逾5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瑞士、德国、日本等民法都有类似规定。其立法理由是对这些特殊行为如果长期不主张,则应认为受害方已原谅了过错方。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除斥期间,在完善我国民法之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包括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纳入民法典的内容的过程中,国外立法例无疑是我国立法界值得借鉴的经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出轨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能不能得到处罚还不一定,在法律中只是规定了婚姻过错方的处罚而已,如果对方出轨了但是没有同居的证明也无法处罚对方。
为什么会有很多人抗议?这个问题很简单。这些抗议的人群,大部分都喜欢“出轨”,这个法律针对“出轨”人群,自然会选择出来抗议。反而不出轨根本不在意,反而会支持。婚姻是家中大事,不是儿戏。选择在一起,那么就要好好陪伴另一半,这才是真正的爱情。
婚外恋是道德责任,法律是不会对此加以干涉的
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
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私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预?当一个家庭因此而解体的时候,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
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将影响到我们几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引起激烈的论争。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1999年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婚姻法学专家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以下通称专家建议稿),旗帜鲜 明地坚持了他们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专家们认为,让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一些相关条款在去年曾经引起部分传媒的激烈反应和大力抨击;虽然,他们被一些人指为保守。
至今,仍然面临着激烈反对意见、但依然保留在专家建议稿中的条款主要是:
“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
面对着130位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专家建议稿的几位执笔人阐述了他们坚持立法应当规定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和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条款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年教授、颇有风度又用词严谨的龙翼飞,在解释关于夫妻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一条时说,这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专一的权利。由于夫妻间性爱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他特别解释说,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他还向与会的同行提出,此条是否还可表述为:夫妻有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
对于与忠实一条密切相连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年轻干练的夏吟兰介绍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家庭将有良好的作用。它要求有过错的人,要承担自己侵害对方权利的责任。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但并不是有过错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法律要求有婚外两性关系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旨在以立法的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使人们更加珍惜婚姻。法律如果明确强调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就是违法。违法的一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因此,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应不应该设立配偶权两种观点论争激烈大多数与会者对此表示支持。他们的理由是:l、目前,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不道德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2、有些道德问题是可以和应该用法律解决的。3、婚外两性关系的问题,不仅关乎道德问题,还违反法律,损害家庭。4、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5、有侵权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会者中反对者虽然是少数,但他们的态度坚决,其反对的理由是:l、这种设立配偶权的做法是标新立异的表现,是一种落后的法律。2、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管。3、会导致捉奸成风。4、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如给无过错方赔偿,未免有商品化之嫌。5、难以认定夫妻间是否有过错。
在此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与此相关部分成为争论的主要焦点。在四个小组中,这个小组所在的最大的会议室里,一度座无虚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也选择了这个小组听取讨论。
反对者的言词十分激烈,他们说:“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但他们始终只占少数。
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难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婚外两性关系无疑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者,已经影响和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这就不是个人私事了,社会和政府就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会议上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新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条款,将决定是“让合法配偶扬眉吐气,外遇垂头丧气”,还是“让第三者得意光采起来”。
复归家庭,既是现实需要,又是国际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此次在江西吉安召开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使一个学会的会议规格提升到几乎是绝无仅有的高度。她指出,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扶养、教育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她强调,修改婚姻法要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意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应该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使之保障和促进建立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
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经历了一段过分地提倡性解放、提倡离婚自由的弯路之后,开始意识到建立正当婚姻、稳定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家庭复归”、“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在国际上又逐渐占了上风。支持婚姻稳定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潮流。1998年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看法认为:“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一般都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这是一种积极现象”。从会上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追究婚姻关系是否真的“不可挽回”或矛盾是否真的“不可调和”。
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今年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1999年3月28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
今年,中国法学会向中央政法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呈现蔓延趋势。
据1990年至1991年,广东省妇联共接受妇女投诉重婚、姘居、婚外恋案件5823件,1992年至1996年达20246件。不仅有人包“二奶”,还有人包“三奶”、“四奶”,甚至更多。当事人涉及面广,除去在私营老板、外企经理、个体户等“大款”中较为普遍之外,国家干部也不乏其人。
中国法学会人员认为,这些现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危害家庭,导致家庭破裂。据上海市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要求严惩婚外恋的呼声很高。据介绍,婚姻法学会平均每日可收到来自各地的信件,其中近95%是要求严惩此类行为的;其二,冲击现行法律,损害法律威严。婚外恋破坏“一夫一妻”法律制度,婚外生育子女冲击计划生育国策;其三,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导致社会上的不法经营和刑事犯罪。贪污受贿大案要案的案犯大都是有情妇或情夫的;其四,导致家庭暴力和社会恶性案件发生。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呈上升趋势。
一对夫妻离异了,受伤害最重的常常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他们的孩子。法学会的报告还说,据广州有关部门统计,离异子女的学习情况是中、下生的占76.93%。由于离异时一般将孩子判给女方,而许多男方常常拖欠抚养费用,使大多数原本收入不高的离婚妇女和子女的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生活水平下降。许多离异家庭的子女由于缺乏健康的家庭教育和生活环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婚姻家庭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该特别关注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的说法,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认为,“关注和保障妇女儿童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要求,应当体现在我们每一部根据《宪法》订立的法律中,这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要求,是我国对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做出的承诺。关注这部法中关于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广大妇女群众的声音,是作为代表女性群体的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争论涉及婚姻家庭生活各个方面有关忠与不忠的争论,虽然激烈,却只是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部分。有关如何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字斟句酌地讨论便也涉及到许多方面。比如,是否应该给离婚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补偿?针对现在人们经济收入差别巨大的现实,专家们起草了相应的条款———“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的,或因离婚致使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或者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龙翼飞教授解释说,这是社会应当建立的救济制度,现在对一些离异者保护不公,如夫妻一方放弃职业发展,全力支持对方的事业起飞,致使离婚时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他说,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配偶扶养费条例。
这种观点在讨论中得到了支持者的进一步阐述:夫妻共同生活,在本质上应该包括相互扶助的意思在内。在目前我国
社会保障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离婚也应顺应此理。否则虽然为家庭和对方奉献了一生,到老了以后却被扫地出门,生活没有保障。这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
而反对者认为:婚姻不是保险箱,不该还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想法。况且设立此条没有法理基础。也很难把握“生活水平下降”的尺度。
法律主观:
婚姻法关于对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非过错方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法律客观:《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满足一定时间,并支付巨额慰问金可单方面提出离婚。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扩展资料
日本的婚姻法,无论是法定的离婚事由,还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里,第一条就是:配偶者に不贞な行为があったとき。(配偶者在婚姻中有不贞的行为)在日本的司法解释中有对“不贞行为”的具体解释:「不贞行为」とは、男女间の性交_であり、性交_を伴わない男女の密会等は「不贞行为」には该当しない。
(“不贞行为”是指,男女之间发生了具体性行为,不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进行的男友密会等行为不属于“不贞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另一方的婚外性出轨行为(一次以上)是被列为法定的损害赔偿事由的。而日本对于违反“贞操义务”而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慰问金是相当高的。
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是无过错一方,无论是否真的精神受到伤害,都能获得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中国目前是全世界精神损害赔偿最低的国家之一。如果在日本,律师想要避免赔偿,可以寻找对方也在婚姻中性出轨的证据。如果没有,就找对方恶意遗弃或者虐待的证据。实在没有就只能争取调解和解。
—日本再婚禁止期限
—日本民法典
法律主观:
婚姻法已失效,关于离婚的新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内出轨的规定如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现就可以主张赔偿的理由予以阐述:
1、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新婚姻法女人出轨一般没有处罚,但是如果构成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女方出轨了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会判决准予离婚,实践中一般一方出轨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关于女人出轨的处罚有两种情况:
1、婚内出轨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规定。
2、婚姻出轨的,属于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构成重婚的可以要求过错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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