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结婚法律规定

抑郁症结婚法律规定,第1张

抑郁症患者可以结婚,但是有前提条件,在双方都知情并且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登记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抑郁症患者可以结婚,但是有前提条件,在双方都知情并且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登记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是精神病、遗传病、传染病。抑郁症只要不涉及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这类重型精神病,一般是可以结婚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抑郁症不可以结婚。抑郁症一般不会对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也就是抑郁症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像精神病人一样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但严重的不可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抑郁症也属于一种精神疾病,严重抑郁症患者禁止结婚。总而言之,抑郁症不是遗传病,只要患者可以嫩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情节不严重的都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精神病并非绝对不能结婚,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与精神病人结婚的,如果对方婚前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该婚姻为有效婚姻;但如果对方婚前没有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则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应禁止结婚。因为他们在发病期间已经失去理智,常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会危害社会治安;

(2)发病期虽然巳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或正在治疗中的病人也不能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们在热恋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后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

不能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其细化,主要包括疾病内容如下: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最新法律规定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应当算作不宜结婚的疫病。即使是双方登记结婚,一方有精神病婚姻无效也是可以申请的。除此之外,重婚、近亲结婚及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都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政局应当不予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无效的范围内。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精神病患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下: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分析:抑郁症患者法律允许结婚。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普通抑郁症患者可以正常结婚。不要说什么婚姻法第七条了,婚姻法都作废几年了,什么叫与时俱进啊?(战术后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取消了原《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表述。

普通抑郁症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姻可被撤销。

之前福建省某法院曾宣判了一起隐瞒严重抑郁症登记结婚,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

原《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取消了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表述,增加“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结合《民法典》、《母婴保健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8种重大疾病及指定传染病,包括AIDS、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患有上述疾病在结婚登记之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而登记结婚,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这些疾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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